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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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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保單健檢
28歲男 新保單規劃
一、性別:男 二、年齡:28 三、職業/工作內容:製造業 工程師 四、保障需求:目前無負債、未婚,有計畫買房 五、保費預算:2-3萬 六、健康告知: (1) 最近2個月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最近一次就醫日期為7/27 耳鼻喉科(2) 過去2年內是否曾因接受健康檢查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      無 (3)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受傷或生病住院治療7日以上?       無 (4) 過去5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心血管疾病/腦血管疾病/肺部疾病/肝臟疾病/腎臟疾病/甲狀腺疾病/精神疾病)       無(5) 過去1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胃部疾病/肝臟疾病/呼吸器官疾病/眼疾/婦女病)       因打呼問題而去醫院睡了一晚,醫生告知有中度的睡眠呼吸中止症       健保快譯通顯示病因:鼻中膈彎曲、慢性鼻竇炎 (看診日:2022/7/27) (6) 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失明、聾啞及言語、咀嚼、四肢機能障害?      無 (7) BMI=22 七、常用交通工具:機車,汽車八、預計規劃:實支實付、重大傷病、癌症、意外、失能 九、現有保險:       (1).全球人壽 防癌終身健康保險(HCB93) 1單位 購買日期:92/04/01        (2).南山人壽 金美滿還本終身保險(TLESG) 50萬 購買日期:87/06/04 住院費用副約 10百元        (3).新光人壽 增有利終身壽險(PKA) 25萬 購買日期:84/04/01 經目前的保險看起來,傷害意外已達三家,無法在加保。故想優先增加醫療及未來的保障部分。十、 預增保險:(一)(二)問題一:因無法符合 台灣人壽珍福滿人生終身壽險 (T02H3) 的完美體改以 台灣人壽傳承富利利率變動型終身壽險 (T09I0) 出單是否可行?問題二:兩者差別為全球人壽的主約一個是大家罐頭保單中的DCE另一張為PHB(75歲的實支實付)爬文看到PHB保單 身故可扣除已理賠費用再退還剩餘所繳保費?請問這樣比較起來,PHB會比DCE推嗎?再麻煩各位有經驗的專家提供意見 萬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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