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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l****保險觀念
投保全球重大傷病險的過程問題
本身已有全球保單,主約是壽險。當初是由別家壽險公司的業務A幫我跟他合作的保經業務B投保的,A說跟B投保的部分也都由他服務。去年11月就請A幫我附加全球重大傷病險,過了兩個月都沒下文,於是請A去詢問B是否是送件有問題,得到的回覆是說目前都OK,結果等到今年3月都沒消息,A再去問說是當初契約書版本的問題以致於沒結果。接下來就是A又去跟B拿了最新版本書,在4月重新送件,一樣過了兩個月無聲無息,詢問得到的結果是快核保要繳費了,中間是有遇到照會(密集投保),之後仍然沒消息,再去問說因為還有附加意外險跟傷害險,意外傷害的版本書沒問題,是XDE的又拿到舊版的,所以又沒下文了。於是在8月底又重新送件,這次在9月底我又主動詢問目前進度如何? 問了10天了,A已讀不回不然就是說要回覆卻一直沒回覆,前幾天打去全球客服問進度,客服查詢後告知沒有受理紀錄,而且三年來都沒有任何相關受理的紀錄! 聽到很傻眼。這樣意思是這三次根本就沒送件嗎?想請問保經送件的流程,版本書不對是在保經內部時就會發現通知保經業務了? 還是送到全球後,全球會先受理再發現問題就退件? 或者是版本書不是最新版其實也沒關係?第二次說有照會,照理全球客服會查得到受理記錄才是? 有受理才有照會才對?保經的業務是否可以打去公司要求更換呢? A也常找不到B,不然就是約好要拿資料給A,人後來又不出現。附加附約前後花了快一年都還沒完成,讓人真的很無言。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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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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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保險觀念
HNRC的雜費理賠/程度相當&協議問題
今天要手術,想問三個問題做為理賠的準備以下問題可能都視個案而無標準答案,複雜度也高,希望有前輩可現身說法1. 雜費理賠第五項的概括式條款「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從字面上似乎並未排除手術費,但在理賠實務上一般是第5條賠雜費、第6條賠手術,不會出現第5條重複賠手術的狀況。搜尋許多文章,有些很篤定不賠、有些說健保不賠的都賠(但沒有指明是否包含手術)、有些是討論到其他間的合併型有賠(手術和雜費共用額度),並未找到台壽的相關討論。我的問題是,邏輯上來看既然分成兩條來寫,似乎5、6各自獨立較為合理,但若假設手術的實際花費超過第6條比率算出來的理賠金額,保戶可以用第5條並未排除手術費為由,請求台壽用第5條的概括式來融通cover剩餘差額嗎? 2. 依據金管會10302026480號 ,當接受的手術在227沒有明確的對應項目的時候,宜用健保點數比例來換算舉例來說我做的手術是A,但因不在條款內、227也沒有記載,此時保險公司拿了條款中有的B手術當作基底來換算,並且認為A手術近似於227中記載的C手術,則:C比率=B比率 X (C/B)的227健保點數,用C手術來賠我的問題是:保險公司可以隨便用一個不相干的B手術來換算嗎? 例如我開的A是胃,他的B是腸沾黏 ----這是B方面另一個進階問題,C手術究竟與A手術是否「程度相當」,實務上究竟是指什麼的程度呢? 例如手術難度、健保點數多寡、治療目的與效果、侵入性/破壞性...等,甚至只是...某幾個字相同? ----這是C方面3. 條款寫的協議在現實中並不會發生? 會這樣問是因為理賠部門都有自己的案例資料庫,當遇到不在條款上的手術時,會直接參考他們內部的案例來認定「程度相當」,根本不會主動跟保戶「協議」 認定標準...? 又承2,如果我認為保險公司選擇的C手術與A完全無關,我應該以什麼認定依據與保險公司協議,指出C與A並非「 程度相當」 ,較能爭取自己權益?  有無相關評議案例可以參考?以上,希望有高手可以解惑,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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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mi理賠申請
我這樣做對嗎?
就我之前發文的那些問題看過我之前發文的內容應該就都知道,因為這件理賠糾紛本人從發生到現在多次輕生想不開,朋友看不下去了一直勸道我,朋友本身也是保險業務員也跟我一樣患有精神病,她告知我的案子不是保險公司説的那樣要我去申訴爭取,她說她自己本身就是個案,她十年前就患有精神疾病中間十年沒有就診後來住院身心科他們富邦保險公司也有調閱她十年前的病例,她到現在每次住院也都有理賠,保險公司依照保險法127條跟64條來對我判定不理賠並索取之前理賠金,但是朋友改為資訊告知也是法條有證據的說明,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民國80年10月23日 非現行法規)所稱精神病,指器質性 精神病、精神分裂病、 情感性精神病、妄想 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 病及源於兒童期之精神 病性疾病;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 斯底里症、焦慮症、憂 鬱症、畏懼症及強迫症 等。精神疾病」代表的是最廣 泛的,跟精神相關的病情都 可以稱為「精神疾病」。而「精神病」的內容比較狹 義,通常是關於「妄想症、 燥鬱症、思覺失調症」等這 類比較嚴重的精神疾病如果按照精神衛生法的施行 細則來看,判斷上就很清 楚。可惜的是該法規在民國98 年刪除「精神病」的定義。 我是93年看診失眠被醫生寫成非器質性失眠 精神官能憂鬱症,之後100年的時候投保直到10年才開始看身心科中間跟93年那時候看診隔了將近15年,而我現在所患的是雙極性情感分裂症,也領有重大傷病卡以及身心障礙卡要照法條來看這兩個疾病不是同樣的疾病,前者為精神疾病 後者為精神病,那麼保險公司憑什麼對我拒賠呢?還導致我多次輕生想不開 我真的越想越覺得生氣,我打算求助於報社記者我想讓社會大致幫我判定,你們認同我的想法跟做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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