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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理賠申請
意外傷害險關於「醫療費用」的條文解釋
有個意外傷害險條文文意想向各位請教:   幸福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附約(IAN)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實支實付型)】 第六條 被保險人遭遇第一項所約定之保險事故而未以全民健康保險身分或未在全民健康保險指定醫院或診所接受治療,致其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分攤者,本公司按百分之七十的比率折算給付保險金。若其醫療費用超過「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則按「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給付保險金。 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該被保險人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   本次意外和醫療費用在國外發生,收據也是自國外醫療院所。完全沒用到全民健保,當時健保也停保中,所以適用此段。 假設「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1萬。   我讀出的條文意思: 只要這些海外醫療費用換算成台幣後,超過1萬台幣,就給付1萬。若醫療費用換算成台幣不超過1萬台幣,才打7折給付。 舉例而言,若醫療費用換算成台幣是9999,只能給付9999*0.7=6999; 若換算成台幣是10001,便不打折,直接給上限1萬台幣。   原因: 1. 因為第一個「醫療費用」和第二個「醫療費用」,是同樣4個字,是相同意思。 「醫療費用」就是「醫療費用」,就是「我的醫療花費」。「醫療費用」不是「醫療費用」打折的結果。   2. 寫的是「若其醫療費用超過」,而非「若其醫療費用按百分之七十的比率折算後,超過」。   3.「若其」在中文裡表示例外。這是在講第二句打7折的例外情況。     理賠專員的解讀: 「若其醫療費用超過」的「醫療費用」,是指醫療費用被打7折後的數字。 若打7折後超過「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才全額給付「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我已和專員就中文閱讀方面電話溝通過,但他還是堅持他的文意理解。 也因為理賠專員對文意的堅持,我雖然治病自費花超過限額,但會不足額理賠。   1. 想在這裡向各位高手詢問,請問就你們的經驗和條文閱讀,我對條文理解正確嗎? 2. 若我是對的,但專員仍堅持己見,請問我下一步該怎麼做呢?有什麼申訴之類的管道嗎? 我也擔心因為爭取權益,被保險公司秋後算帳,例如被單方面解約。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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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保單健檢
33歲女保單健檢
===南山人壽===南山人壽青年護照長期照顧定期健康保險 10TLTC 24萬南山人壽新傷害保險附約 NAI 50萬===遠雄人壽===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FH1-20 80萬遠雄人壽新終身壽險 WAA-20 30萬遠雄人壽長青保險附約(D型) RAD-20 50萬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100萬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 30萬===台灣人壽===台灣人壽新住院醫療保險附約(85) HNRC/NTYH0103 計畫三(雜費15萬)台灣人壽新珍好心180照護終身健康保險 PDI7/T05H2 150萬===公司團險(台灣人壽)===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壽險 20 安心幸福團體一年定期傷害保險 28 團體防癌保險-癌症住院醫療保險金 2,000 團體防癌保險-癌症手術醫療保險金 60,000 團體防癌保險-癌症休養保險金 1,200 團體防癌保險-癌症放射線/化學治療保險金 1,200 團體防癌保險-癌症身故保險金 100,000 團體新住院醫療限額給付健康保險-計劃B 80,000 安心幸福團體重大疾病保險-計劃B 8 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甲型) 20,000 團體新傷害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丙型) 1 團體住院醫療限額保險給付附加條款(丁型) 36,000 團體健康保險新住院門診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2,400 團體健康保險新加護病房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2,400 團體傷害新急診限額給付附加條款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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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投保規劃
承接原實足滿意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C00)的發問
先感謝之前各位的回覆!以下為我南山的保險現況(90年開始保)1. 終身醫療保險(20PHI) 保額10百元2. 新康祥終身壽險-B型(DDLB) 保額200萬元3. 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CR/NCR)  保額3單位 4. 住院費用給付保險附約(HIR)-被保險人 保額10百元 5. 住院醫療保險附約(HS)-被保險人 保額5計劃6. 手術醫療保險附約(SIR)-被保險人 保額10百元 7. 意外骨折及特定手術傷害保險金附約(PBBR_RP) 保額 52.8571萬元8. 意外傷害醫療日額給付附加條款(DHI) 保額 10.1852百元9. 傷害醫療保險金附加條款-無全民健康保險(MN) 保額3.0588萬元10. 新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約(PAR) 保額307.6923萬元前3項已繳滿20年期, 4-10項仍在繳費中綜合各位的答覆想再請問幾個問題:1. 我的南山保顧推鑒加買溢同安心2手術醫療保險(20HPSI2)去補原保單的SIR, 因為SIR理賠只至70歲,不曉得ok嗎?2. 南山保顧推鑒加強SIR手術險, 但想說看看是否有其他更適合的產品, 故在朋友的推鑒下向全球人壽保顧買了新加倍醫靠終身醫療健康保險(PHBN20)+實足滿意醫療費用健康保險附約(XHC00)+住院醫療保險附約-定額型(MIR00), 來補強理賠至終身和未來趨勢的門診手術, 不知是否ok呢?3. 於扣款前被全球保顧通知南山已有HS實支實付, 所以不能保 XHC00, 但已於此網站詢問過, 有網友回覆HS可副本理賠, 所以是如問題2告知全球保顧XHC00可加保嗎? 還是改加保有網友推鑒的XHO?4. 或者南山前3項是終身理培, 不需再購買如PHBN20主約, 增加原自負額即可, 加保網友推鑒的超實踐幸福自負額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HSD呢? 但就沒有門診手術的部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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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理賠申請
眼科健檢(無病)被醫師點散瞳致眼睛長期失焦可理賠意外傷害險嗎?
各位專家好! 年度眼科健檢(是健檢,非因眼睛不舒服且非眼睛有病去看診)時,眼科醫生點散瞳(為了照眼底鏡)後,眼睛馬上開始無法對焦,接著整整連續6個月從早到晚整個視野都失焦(無法對焦)。   1. 請問可以申請意外傷害險(實支實付型)理賠嗎? 2. 如果可以,請問申請理賠時,怎麼填可以避免專員的誤解和來回溝通呢?   ----------我覺得符合意外傷害險(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理賠是因為: A. 非由疾病引起: 是醫生點散瞳引起的,「點散瞳是動作、不是疾病」。而且點完馬上開始失焦。 事後看2個國外眼科醫生,她們的醫療紀錄都支持長期失焦是那位醫生點散瞳引起的。   並無眼疾或眼睛不舒服而看診。是年度眼檢(在國外),就像年度身體健檢、年度婦科檢查、半年度洗牙,都不是有病去看的。   醫療行為事故可以是意外傷害事故: 「傷害保險示範條款」修正後發布之函文,就「意外傷害事故」即已釋示「指非由疾…」,而未將全部醫療所致事故排除。(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98年度保險上字第3號https://www.careonline.com.tw/2019/04/anesthesia.html) B. 外來: 醫生點的 C. 突發: 點完散瞳馬上開始失焦   保單: 幸福人壽新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P.S. 此保單理賠海外看病 P.S.1. 因為散瞳變質、過期,還是醫生點錯藥,我不知道。但我覺得也無關符合理賠。 P.S.2. 我的醫療險都要手術或住院才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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