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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投保規劃
家庭保單規劃請益(夫妻+未來小孩)
女,32歲,已結婚,無體況,未來有生育計劃87年投保-國泰-富貴保本三福終身壽險額度30萬、附約防癌終身個人型3萬(但內容不確定有什麼)因近期結婚要搬到台中生活,希望有台中市區的保經能夠就近給予最適切的服務希望錢花在刀口上需求:機車任意險、意外、醫療雙實支、重大傷病、癌症、失能..以下規劃是否有什麼建議?目前規劃1.新安東京-任意險(第三責任+超額)2.第一產物-平安第一個人傷害專案 -一年期 方案二2347元----方案A 30311元1.台灣 主T09V0-20年期30萬+HNRC-計畫三+YCD-100萬2.全球 主DCE-30年期20萬+XHB-計畫2+XDE-80萬+XAN-100萬+XMR-5萬3.安達 主OIH-150萬+OII-3萬保障分析1.失能疾病:失能金 150 萬、意外失能金 250 萬、 疾病失能扶助金/每月 3 萬、 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3 萬2.重度癌症:重大傷病(含癌症) 100 萬、 輕度癌症 15 萬、 重度癌症 100 萬3.醫療:病房費(日額) 1000 元、 病房費(實支實付) 3500 元、 住院雜費 35 萬、 門診手術雜費 20 萬、 意外醫療限額 5 萬、 住院手術(最高) 37.5 萬、 門診手術(最高) 20 萬、 重大燒燙傷(一次金) 150 萬4.身故:疾病身故 30 萬、 意外身故 130 萬----方案B 27788元1.台灣 主T09V0-20年期30萬+HNRC-計畫三+YCD-100萬+NAMR-5萬2.宏泰 主WLG-20年期10萬+HSD-計畫3+DCV-100萬+NDD-100萬3.安達 主OIH-150萬+OII-3萬保障分析1.失能(殘廢):疾病失能金 250 萬、 意外失能金 350 萬、 疾病失能扶助金/每月 3 萬、 意外失能扶助金/每月 3 萬2.重度癌症: 重大傷病(含癌症) 100 萬、 輕度癌症 15 萬、 重度癌症 100 萬3.醫療: 病房費(實支實付) 3500 元、 住院雜費 40 萬、 門診手術雜費 23 萬、 意外醫療限額 5 萬、 住院手術(最高) 20 萬、 門診手術(最高) 20 萬、 重大燒燙傷(一次金) 150 萬4.身故: 疾病身故 40 萬、 意外身故 40 萬----問題1.如後續有經濟困難有什麼方式調整?例如能停掉主約而不影響附約(但後續的影響等)或附約停掉後續能夠再保回?2.未來小孩出生的保險的建議(醫療、意外)要如何調配?3.工作團險是保障什麼?4.先生目前保單如下-31歲,近期髂關節受傷,門診治療中,是否有建議加強的部分?88年投保主約-新光人壽金寶貝終身還本壽險 21年/15萬新光人壽傳家寶終身還本保險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保險94年投保主約-新光人壽新長安終身壽險 20年/12萬新光人壽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附約(附約)新光人壽安心住院保險附約(本人)(附約)新光人壽綜合醫療保險附約(本人)新光人壽綜合保障(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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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理賠申請
敷料的理賠與評議問題
實支實付:遠雄人壽RJ1康富醫療健康請教版上大哥大姊兩個問題:一、送評議對遠雄日後理賠是否會不利?遠雄會不會變得更機車?二、家人動了膝關節鏡半月板縫合手術,其中1項與理賠人員意見不同:Anscare SIMO Negative Pressure Wound Therapy (NPWT) System(RJ1合約11-12條節錄於後)遠雄意見:此醫材遠雄有理賠,但歸屬於合約第12條的手術及手術相關,所以算在手術費用保險金。醫材先看符不符合12條,只要是12條符合,就先算12條。我的意見:此醫材的仿單上寫「安適康負壓傷口治療系統,包含負壓裝置與滅菌敷料, 以施予負壓的方式吸收傷口滲液,加速傷口癒合,達到促癒的效果。 可根據傷口大小、滲液量來評估更換敷料的頻率。 」定義住院醫療費用的第11條-7「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 」,仿單寫得很清楚是「敷料」。詢問理賠敷料定義,理賠不願清楚說明內規,只說12條優先。請問這項醫材走評議有機會爭取,改列為雜支的第11條-7嗎?謝謝++++++++++++++++++++++++++++++++++++++++遠雄RJ1合約11與12條:第十一條【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或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RJ1-3且醫院已收取暫留床費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或急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給付金額不超過依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住院醫療費用限額」:一、醫師診察費。二、醫師指定用藥。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六、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七、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八、物理治療。九、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十、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十一、X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十二、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院之專科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需裝設輔助器(如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同一次事故各項裝置以一次為限。十三、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及護理費。第十二條【 手術費用保險金之給付】被保險人因第四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住院或門診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於住院或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及手術相關醫療費用核付「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不超過依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或門診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且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不超過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合併計算,且不超過投保計劃別對應附表所列之「手術費用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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