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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保經投保台灣人壽新生兒保險,結果等了8個月被撤案
去年7月中 找保險經紀公司幫我小孩投保新生兒保險,一直等到今年一月我的保經才通知我台灣人壽可以匯款,我也去郵局劃撥繳費,劃撥單上面也寫了我的個人資料,但郵局並未提供給我收據,因為郵局承辦人員表示,劃撥單上面有我的資料,她做很多次了,保險公司都沒有問題,所以真的不需要給我收據。2月15日我收到台灣人壽簡訊,說我授權書已核印成功, 結果2月21日我的保經跟我說台灣人壽表示沒有收據就不能投保, 我告知保經郵局的說法,況且劃撥單上面確實有我的資料,我也跟保經說如果有需要去申請收據,或是要證明身分的其他文件我都可以配合,保經跟我說她們會發文跟台灣人壽溝通, 3月7日保經跟我說:台灣人壽回覆她們公司,會去查郵撥紀錄,所以對完帳就可以製作保單。結果到3月22日保經又跟我說台灣人壽表示,保經公司沒有提供匯款人的帳號,所以我的案子撤件了。整個過程拖了快9個月最後被撤件,我該繳的文件我也配合繳,事後我要配合補件,但都沒獲得答案。雖然保經跟我說 她們會繼續跟台灣人壽溝通,但我想請問整個過程合理嗎??到底是保經的問題,還是台灣人壽的問題?? 原本希望自己的小孩有個好的保障,結果花了8個多月變成這樣,真的讓我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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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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