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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東京海上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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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投保規劃
30歲第一張醫療險保單規劃
性別: 男年齡: 30職業: 軟體工程師 /  無外勤 / 非危險職業健康狀況: 標準體 / 過去2個月內無就醫紀錄 / 無住院紀錄需求: 過去無任何醫療險保單,但考量到30歲後沒有保險,未來發生什麼意外影響會特別大,因此認真考慮投保。預計規劃: 醫療雙實支 > 癌症 > 失能 > 身故預增保險(全球 + 中壽 + 安達): https://finfo.tw/assortments/2fe3a1c535113c44?env=finfo-web1. 全球:截圖 2023-12-13 下午6.08.00.png 197.26 KB2. 中壽截圖 2023-12-13 下午6.00.18.png 169.07 KB3. 安達 以這樣的規劃,應該是身故的部分比例較少,但短期內不會成家也沒有扶養責任,所以會考慮未來需要再補上壽險之類,現階段還是會以雙實支的醫療、發生意外時的保障為優先。目前是覺得還蠻符合自己的需求,不過還是來詢問看看大家,這樣的組合是否還有什麼潛在的缺口 ~-------- 2023.12.14 --------非常感謝大家的建議大致看完了大家的建議後應該會以做這樣的微調:全球:XMB 2 => 3萬XAH拿掉中壽:主約改MAJIZA 20年期10萬以降低年化保費新增APAED 3單位安達: OIH 200 => 150萬安達不保證續保這點確實是目前規劃中一個潛在的擔憂不過以目前的預算考量,還有點難一次把其他家終身失能險放進來所以就先保持這樣的設定後定期檢視,預算上較無壓力再把這個缺口補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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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投保規劃
保險規劃
更新1:目前的保險大概是在108年買的,會考慮解掉富邦舊有的HKR及PCC是因為預算考量。想要規劃 舊有(富邦)+重大傷病險+癌症險,總保費落在3000元上下/月,希望規劃一個與現階段保費差不多(或高一些) ,但補足現在沒有的癌症險一次金及重大傷病的保障。若不刪除原有,整體保費提升很多(保障更全面沒錯) 但不在預算之內~先謝謝各位的回覆~  32歲女性,無重大病史、BMI正常、近兩個月1次就醫紀錄(鼻過敏)、職業等級1想檢視現有保單需要調整的地方,想加保重大傷病險、癌症險。整體保費預算:3000元/月以內以下是現有保單Q:意外險的部分是否足夠?Q:醫療險部分,需要調整嗎?實支實付額度是否足夠? 現在醫療趨勢多為門診手術且很多自費醫材,但以我現有的保單在門診手術(手術費、醫材雜費等)好像沒什麼保障,如果之後有預算會建議買什麼補足? Q:想把現有HKR及PCC2解掉,把預算拿去規劃全球的重大傷病險及遠雄的癌症險,以下是我搭配的配置,不知道是否可行?額度是否足夠? image.png 224.57 KBQ:承上,如果已有富邦,會建議規劃兩家(遠雄、全球)嗎? 因這樣等於有兩個主約的成本Q:已有富邦保險的情況之下,遠雄這邊是否不容易核保或是被限制額度? 但礙於維持保障的情況之下,也不好直接PCC2再申請,如果送件時備註「若核保成功會退舊有保單」這樣會不會增加核保的機會呢? 如果XCD無法保到6單位,還會建議退富邦買遠雄嗎?Q:除以上,還有建議其他調整個的方式嗎?Q:家人28歲男性,無重大病史、BMI正常、近兩個月無就醫紀錄、職業等級4目前現有保單也跟我的一樣,可以比照我的規劃嗎?或者有其他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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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保險觀念
保單條款問題
舊版)富邦人壽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HS)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一.五倍,但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被保險人因第六條之約定而以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住院診療時,本公司在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內,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病房費用的百分之七十五金額,按日給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被保險人係住進加護病房診療者,在加護病房住院診療期間,本附約所載其投保「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提高為一.五倍,提高之日數最多以七日為限。本條所稱病房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一、病房費。二、膳食費。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四、醫師診察費。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第三項各款實際支出之病房費用每日總和之金額超過「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時,其超過之金額得併入第九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中計算,但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且併入後之總額仍不得超過本附約所載,被保險人投保「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之限額。想問一下他這個的意思是說病房費用超過限額可以併入住院雜費的意思嗎?假設我的限額是2000,然後實際費用是2600,那多出的600是可以併入雜費的意思嗎?另外他又說最高以實際發生且依據第一、二項計算之「醫師診察費」及「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之和為限 ?可是我之前看別人住院的收據的部分好像沒有特別看到醫師診察費和護理費那些項目,那這樣要怎麼認定上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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