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 10000 篇「國泰人壽超全方位傷害暨兒童傷害失能保險附約」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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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投保規劃
33歲/女,保單健檢、補強建議
現年33歲,今年12月後就34了沒有重大疾病,今年7月份確診輕症,居家隔離因之前都是家長協助保險事宜,近期才開始了解保險規劃目前的保單都在國泰,有以下:(1)住院醫療終身健康保險 JQ  1,000/20年期 (終身期滿)(2)國泰新婦女尊貴終身 TZ1 10萬元/10年期 (終身期滿)(3)鍾愛終身 JB 100萬元/20年期 (終身期滿)附約:(主約期滿免繳,附約每年投保)防癌終身-個人型 3單位平安附約-醫療限額 3萬元新溫心住院 1,000元平安附約-死殘 121萬元平安附約-住院 1,000元(4)新安家保本定期保險 N61 1萬/20年期附約:新真全意住院 10計劃別真關懷豁免真好骨力傷害保險附約 30萬元真全方位死亡及失能 100萬元真全方位傷害醫療 1,000元(5)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 IG3 3萬/20年期(6)新呵護久久失能照護 IG3 2萬/20年期前幾天有安聯的朋友來跟我洽談,也在這裡詢問一下前輩們的意見目前有兩的問題:1.重大傷病、燒燙傷、癌險想再加強2.失能險的部分,很單純是因為保險業務員說要停售,所以叫我們追加(?目前已經繳3、4期,目前每年要負擔約35,000左右,覺得貴但保障還好,想要停掉去保安聯的但保險業務員一直說這個已經停賣,停繳很可惜,請問可以怎麼做比較好?目前整體預算含失能險希望在每年4萬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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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保險觀念
台灣人壽長安傷害保險附約 (SPAR)
各位好,我對於條文中的第五條不太懂條文如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第五條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 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 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非因第一項原因身故致本附約效力終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其未滿期保險費予要保人。問題大概如下這個險種假設我保100萬,則若出意外身故可領 100萬身故保險金,但若我身故時處於監護宣告時的狀態,則我只能領喪葬保險金100萬?因為條文後段有看到如果有保兩個類似(?)的保險,則喪葬費用好像會有些限制,那想問說如果沒有監護宣告的狀態下,我保多家意外險會有身故保險金的限制嗎? (例如我保三家各100萬,則意外身故可領300萬)以上感謝各位大大幫忙解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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