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上按前二目之每日淨額,依三家銀行每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牌告活期存款平均利
率,逐日以日單利計算至首次投資配置日之前一日止之利息。
十一、首次投資配置日:係指根據第四條約定之契約撤銷期限屆滿之後的第一個資產評價日。
十二、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其內容如附表
四。
十三、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行
及本公司之營業日。
十四、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值
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五、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其價值係依本契
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十六、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持有之各投資標的於資
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價值之總和加上尚未投入投資標的之金額;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
前,係指依第十款方式計算至計算日之金額。
十七、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月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
指該月之末日。
十八、保險費年度:係指要保人繳付目標保險費之保單年度。惟若歷保單年度有目標保險費未
繳足之情形者,應依序補齊之,受遞補之保單年度為該筆目標保險費之保險費年度。
十九、投資標的貨幣:係指投資標的用以計價之貨幣別。
二十、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載之受益權單位。
二十一、投資標的所屬公司:係指投資標的之經理公司或發行公司。
二十二、保單帳戶:係指為計算、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而設之專設帳簿。
二十三、三家銀行: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者,則以本公司所指定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
備查之金融機構為準。
二十四、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
醫院。
第 三 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目標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目標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
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目標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
險責任。
第 四 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
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
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目標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
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或返還保單帳戶價值。
第 六 條 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的交付及配置、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並由本公司交付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目標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
年繳者,本公司得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通知。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目標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目標保險費時,應通知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
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後,其餘額以附表二所示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
為準,依第十三條之約定配置於各投資標的;但於首次投資配置日前,該第二期以後目標保險
費扣除保費費用後之餘額依第二條第十款約定納入首次投資配置金額計算。
本契約自契約生效日起,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不足以支
付當月保險成本及保單管理費時,本公司按日數比例扣除至保單帳戶價值為零,本公司應於前
述保單帳戶價值為零之當日催告要保人交付目標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
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