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活力平安傷害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1.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特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3.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 4.意外失能保險金 5.特定意外失能保險金 6.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失能保險金 7.每月生活照護保險金 8.重症燒燙傷保
險金 9.傷害住院保險金 10.加護病房保險金 11.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12.住院慰問保險金
本保險為
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0.
09.07 新壽商開字第 1000000256 號函備查
104.07.01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150 號函備查
104.08.04 依 104.05.19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543750 號函修正
104.08.04 依 104.06.24 金管保壽字第 10402049830 號函修正
107.09.14 依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109.01.01 依 108.06.21 金管保壽字第 10804920500 號函修正
109.09.02 依 109.07.08 金管保壽字第 1090423012 號函修正
110.07.01 依 110.01.05 金管保財字第 10904951391 號令修正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
、「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二
、「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三
、「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臺灣、澎湖、金門及馬祖等由中華民國政府所管轄之範圍。
四
、「特定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颱
風意外傷害事故」、「洪水意外傷害事故」或「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
身故。
(
一)「公共場所火災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戲(劇)院、旅館、餐館、百貨公司、歌(舞)
廳、車站站區、機場、碼頭、公眾體育館(場)、遊樂場、公眾展示館、開放公眾使用之演講
廳或其他建築物內供公眾使用之場所,因火災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
二)「颱風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中央氣象局發布「中華民國境內」
陸上颱風警報期間於警戒區域內直接因颱風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
三)「洪水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中華民國境內」因由海水倒灌、海潮、河川、湖泊、
水道之水位突然暴漲、氾濫,或水壩、水庫、堤岸崩潰,或豪雨、雷雨之積水導致地面遭水迅
速淹沒而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者。
(四)「雷擊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遭受雷擊意外傷害事故者。
五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陸上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或「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
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失能或身故。
(
一)「陸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
人員),因搭乘在陸地或地下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
二)「水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
人員),因搭乘在水上運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三)「航空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意外傷害事故」係指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不含駕駛及其他執勤服務
人員),因搭乘在空中航行之「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所致之意外傷害事故。
六
、「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之大眾運輸業者,以大眾運輸為目的定時營運(含加班
班次)於兩地間之特定路線,且對大眾開放之運輸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