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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雄好利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甲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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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P-1
好利好利
好利率變
率變率變
率變(
((
(
)
))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年金給付)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查文號:民 99 04 01
(99)遠雄壽字 258
修正日期:民990901 依99.06.03金管保品字
第09902077400號函修正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所用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及二十年等三種,由要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保書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係指被保險人於本契約年金保證期間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契約其各,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
單價投資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
)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該利
率不得低於以三銀行上月月初(第一營業日)牌告之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最高固定年利率之平均值。
契約用以預定利率參考年金
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
契約一商作金庫商業銀行股
有限公司。但若將來因故變更時,則依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參考銀行為準
險公險公
險公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且收取全部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公司時,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
於全保險,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公司自預收相當於全部保險費之金額後十五日內不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承保。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保人使自要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險費險費
險費
契約定地前往收取,並交付
公司開發之憑證。
金保金保
金保
年金給付開始日前,本公司於本契約每一保單年度末,應依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前項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依下列順序計算所得之金額:
第一保單年度
一、已繳保險費扣除附加費用(詳如附表(附加費用率表))。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第二保單年度及以後:
一、保單年度初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扣除要保人依第十一條申請減少之金額。
三、每日依前二款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NIP-2
金給金給
金給
要保人於投保時應與本公司約定,選擇第一或第二款其中一種年金給付方式:
一、一次給付
人於年金給付開始司依
止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一次給付受益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二、分期給付
人於年金開始給付付開滿
金金額給付予受益人。本契約之年金給付最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一一○歲止,本契約即行終止。
期間內,本公司於金至
付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於年金給付日給付年金至被保險人身故,本契約即行終止。
公司要保使之變更,要保人的
面通知應於累積期間屆滿前三個營業日送達本公司始生效力
金給金給
金給
保人滿日做付開始日,但不得超過保險年齡達八
歲之本公險人保險年齡達七十歲之保單週年日
做為年金給付開始日。
保人公司給付開始日;變更後的年金給付開始
日須在申請日六十日之後,且須符合前項給付日之規定
本公司應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的三十日前通知要保人年金給付內容
金金金金
金金
年金備金險單借款應扣除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息後付年預定利率於年金給付開始日起維持不
變。
項每司改單價值準備金於年金給付開始日一次
給付受益人,本契約即行終止。
約的約的
約的
保人接到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
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前項解約金為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解約費用,其歷年解約費用率如附表(解約費用率表)。
一項開始止日當日之利息需計算於年金保單價
值準備金內。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金保金保
金保
金給準備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
新台幣一萬元且減額後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得低於新台幣五萬元
前項減少部份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視為契約之部份終止,其解約金計算,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保人減少約費用之辦法搭配
用,辦法內容如下
、自最多用方式減少其年金
單價值準備金,且該次減少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不須受最低新台幣一萬元之限制
、同(如單借款及其應付利
後)之百分之五為限。
十二
十二十二
十二
保險保險
保險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之身故若發生於年金給付開始日前者,本公司將返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契約即行終止
保險未支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
額依約定給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十三
十三十三
十三
蹤處蹤處
蹤處
保險且法亡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在年金開始
付前價值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得將本
司所使繼續公司自前揭確定死亡時日起至要保人
歸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日止,不計付利息
NIP-3
保險,除之保證期間之年金餘額外,本公司根
法院付年但於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本公
司應依契約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
項情始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日在年金開始給付後者,亦適用之。
十四
十四十四
十四
還年還年
還年單價
價值價值
價值
要保人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之規定申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的身分證明
公司責於前開期限內為給付者,
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十五
十五十五
十五
金的金的
金的
保險付時可資證明被保險人生存之文件。但於
保證期間內不在此限。
保證期間年金受益人得申請提前給付,其計算之貼現利率為第九條所採用之預定利率。
被保險人身故後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時,受益人申領年金給付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文件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逾應給付日未給付時,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
十六
十六十六
十六
還款還款
還款
金開值準應先扣除本契約保險單借款及其應付
利息
年金給付開始時,依第九條規定辦理
十七
十七十七
十七
險單險單
險單
約效約效
約效
金開可借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之
%,,本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
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公司保人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契約復效付開始日。要保人屆期
未申請復效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前項復效申請,經要保人清償保險保險單借款本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清償保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一項約定之保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以保險契約為質,向本公司借款
十八
十八十八
十八
齡的齡的
齡的
保人書填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將已退保人,如有已給付年金
,受益人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因公司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於下次年金給付時按應付年金金額給付,並一次補足過去實付年金金額與應付年金金額的差額。
、因新計付年金金額的差額,並
未來年金給付時扣除。
項第加計退單辦理保單借款之
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利率計算。
十九
十九十九
十九
益人益人
益人
本契約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NIP-4
、於人,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
約身故受益人
、除保險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
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項身人的,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
批註書。
二項要保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
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契約人為受益順序適用民法
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規定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契約定者雙方書面同意,並
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轄法轄法
轄法
本契審管中華民國境外時,
公司得排條及民事訴訟法第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契約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加費加費
加費
保單年度 1 2 以後
附加費用 上限 2.5% 0%
附加費用=當期保費×附加費用率
實際附加費用率依要保書所載為
約費約費
約費率表
保單年度 1 2 3 4 5 6 以後
解約費用
上限 3.0%
上限 2.5%
上限 2.0%
上限 1.0%
上限 0.5%
0%
解約費用=申請解約之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費用率
實際解約費用率依要保書所載為
商品定價之費率說明:
1、本險因險種特性,故無費率表:總保費為保戶實際所繳之躉繳保險費。
2、保費限制:最低:10 萬元
最高: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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