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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金雄
金雄金雄
金雄鑽
鑽鑽
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利率變動型養老保
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險險
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全殘廢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102)遠雄壽字第 1386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保險契約的構成
保險契約的構成】
】】
】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
準。
二、「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繳保險費。
三、「表定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得之總額。
四、「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
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
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宣告利率若低於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ㄧ點二五),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
ㄧ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以各該保單年度末當時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期初及期末
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權】
】】
】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
】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