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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雄鑽利率變動型養老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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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WZ-1
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
變動變動
變動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退滿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2 10 28
(102)遠雄壽字 1386 號函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
準。
二、「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躉繳保險費。
三、「表定保險費總和」: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表定保險費」後所得之總額。
四、「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及其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利
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而定,且於每月月初(第一個營
業日)公佈於總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公司網頁http://www.fglife.com.tw)。宣告利率若低於本
契約之預定利率(百分之ㄧ點二五),則以本契約預定利率為準
五、「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百分之
ㄧ點二五)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款所稱「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以各該保單年度末當時之「保險金額」所對應之期初及期末
保單價值準備金二者加總除以二之值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交付
險責險費險責險費
險責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保險費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保險費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其未償餘額合計
不得逾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
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FWZ-2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
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解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
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保險
險事的申險事的申
險事的申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五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
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
繳保繳保
繳保
加計加計
加計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表定保險費總和的ㄧ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
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ㄧ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
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FWZ-3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表定保險費總和的ㄧ點零三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ㄧ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
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的給
給付給付
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
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給付
值回值回
值回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第二條所定義之「增值回饋分享
金」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將依儲存生息方式,以各保單年度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要
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一仟元)或
本公司於給付各項保險金時,一併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該保險金受益人,或於本契約非因第十條
、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之原因而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末,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通知要保人其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累積金額
滿
滿期保滿期保
滿期保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
退還所退還所
退還所
加計加計
加計
申請申請
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九條、第十條或第十八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
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廢保廢保
廢保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
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八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FWZ-4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之喪
喪失喪失
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還款還款
還款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以該給付金額合併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後,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險金險金
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七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險單險單
險單及契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
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之90%,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錯誤
保年處理保年處理
保年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益人益人
益人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FWZ-5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十七十七
十七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十九十九
十九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FWZ-6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2.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遠雄人
遠雄人遠雄人
遠雄人
金雄
金雄金雄
金雄
利率變動型
利率變動型利率變動型
利率變動型養老
養老養老
養老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FWZ)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不分性別】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
年齡 0~65 66~75 76~80 81~85
躉繳保費
9,416 9,460 9,526 9,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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