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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售)遠雄人壽金好意終身壽險(ABCD型)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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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金好意終身壽險(A、B、C、D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2 01 24
(92)遠雄壽字第 028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8 03 30
(98)遠雄壽字第 220
號函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三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
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
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領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
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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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第八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
約金表。
第九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
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
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
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
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第十一條【當年度保險金額】
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之計算如下:
一、於「保額增額期間」前:係指保單上所載之保險金額。
二、於「保額增額期間」:係指每年依本契約保單上所載保險金額,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複利增額後之
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保額增額期間」分下列四種:
A型:保單年度第七年起
B型:保單年度第十一年起
C型:保單年度第十六年起
D型:保單年度第二十一年起
第十二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依投保類型別,按當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及保單價值
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
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含)以
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
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
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
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
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二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一、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二、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三、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本公司依本條規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三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殘廢表)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依投保類型別,按當
年度保險金額、所繳保險費及保單價值準備金三者之最大值,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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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終止。
被保險人於契約繳費期間內完全殘廢者,本公司按日數比例退還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第十四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的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第十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
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九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八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條件除不再退還
當期已繳付而未到期之保險費外與原契約同,但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二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
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展期定
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被保險人年齡達一百一十一歲所需的躉
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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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前三項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十二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備金範圍內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
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
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三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十四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當時本公
司公告的保單借款利率計算。
第二十五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二十六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二十七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八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五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十九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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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3 12 15
台財保字第 8315254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7 04 23
台財保字第 872435761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89 03 15
台財保字第 89070210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2 12 31
(92)遠雄壽字第 558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6 07 26
金管保一字第09602083930號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生前需求提前給付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各種終身保險、養老保險及其他
經本公司核定之遠雄人壽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
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定義】
本批註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具有住院診療設備之公、私立醫院。但不
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批註條款所稱「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係指依本契約保險單所載之保險金額及本契約之規
定計算至被保險人提出申請時,若被保險人身故本公司所必需給付保險金之百分之五十額度內,為被保險
人得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但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本公司得依當時之生活及醫療
費用水準,經要保人同意調整該上限。
本批註條款所稱「疾病末期」,係指被保險人經「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診斷及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
,依目前醫療技術無法治癒且根據醫學及臨床經驗其平均存活期在六個月以下。
前項「疾病末期」之認定如被保險人之專任「專科醫師」與本公司核保醫師認定不一致時,本公司得請具
公信力之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專任「專科醫師」認定之。
本批註條款所稱「專科醫師」係指有專科醫師證書與營業執照之醫師。但被保險人本人或其配偶或二親等
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不得開具「疾病末期」診斷書。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疾病末期」者,可向本公司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本批註條款的終止】
要保人得經被保險人同意,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批註條款
第六條【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批註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第七條【契約之效力及剩餘最低保額】
本契約保額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部份,自本公司依本批註條款給付保險金時起,該申
請給付部份之契約效力即行終止,其餘未申請給付部份其權利及義務仍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
款影響。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本公司按本契約規定應給付之保險金額,低於被保險人所申請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
保險金之金額」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行使本批註條款給付後,若有剩餘之保險金額,其金額需符合本契約最低保險金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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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計算方式】
被保險人情況符合「疾病末期」條件時,其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依下列方式計算:
被保險人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的現值,加上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可
領取紅利之現值,扣除申請時預估半年內尚須支付保費之現值,扣除處理費用。惟每次費用以新台幣伍佰
元為限。
前項計算現值之折現利率不得低於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每月第一個營業日牌告二年期小額定期儲蓄存款之固定利率之平均值。
同一保險金額所計算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低於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保單價值
準備金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
本契約保單貸款、墊繳保險費、任何欠繳保險費及其利息應自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中扣除。
第九條【申請手續】
受益人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本契約及本批註條款之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診斷證明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本公司將依申請「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金額」,計算出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請其確認是否行
使此項申請,再進行理賠作業。
受益人申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得依實際需要請求被保險人接受本公司指定醫師之身體檢
查,必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此項費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條【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未申請給付部份之受
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批註條款影響。
第十一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前身故時,要保人或本契約受益人應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
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改以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但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身故通知前已給付生前需求提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僅就本契約剩餘之保險金
給付予本契約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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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1 09 10
台財保字第 0910750982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08 31
95.09.01
金管保二字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修訂文號:民國 97 01 01
(97)遠雄壽字第 003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7 01 01
96.12.28
金管保一字
09602505761
號令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立及效力】
本遠雄人壽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須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附加於
本公司終身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後始生效力。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
本附加條款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加條款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財團法人醫
院。但不包括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加條款所稱「醫師」係指領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
人本人。
本附加條款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疾病或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
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第三條【本附加條款之適用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保險年齡於七十五歲後,因疾病或傷害而至醫院住院診療時,得依實際住
院日數(含入院及出院當日)乘以「每日住院日額」申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每日住院日額」為住院始期當年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零點二,每日可申請之「每日住院日額」
最高以新臺幣六仟元為限。
第四條【申請金額的限制】
本附加條款得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金額,累計不得超過本契約身故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
,且最高以新臺幣二佰萬元為限。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計算方式】
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其給付金額以下列方式計算:
依所申請之「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扣除該申請金額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計算一年
的利息。
第六條【保險給付後的處理方式】
本公司給付本契約保險金、解約金、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應先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給付」金額。
要保人就本契約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展期定期保險」時,應先就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累計已
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計算前項變更後之「展期定期保險」保險金額時,應先就原保險金額扣除累計已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
給付」金額後,再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行使之限制條件】
本附加條款於下列情形之一時,不適用之:
一、本契約已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
二、本契約為停效契約。
三、本契約之保單借款本息與「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累計申領金額之和,達本契約當時解約金的百分
之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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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八條【受益人之指定與變更】
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之受益人為本契約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及變更。
本契約保險金未完全給付之剩餘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依本契約規定辦理,不受本附加條款影響。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受益人申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條【被保險人於給付前身故之通知】
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時,以被保險人生存者為限,如被保險人於本公司給付「老年住院
醫療提前給付」前死亡,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應立即通知本公司停止給付「老年住院醫療提前給付
」,本公司將改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要保人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未為前項通知時,不得對
抗本公司。
FJ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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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附表】:完全殘廢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註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738 1,738 988 987 617 617 434 433 0
1 1,740 1,739 988 987 617 616 434 433 1
2 1,739 1,739 988 987 617 616 434 433 2
3 1,739 1,738 987 987 617 616 434 433 3
4 1,739 1,738 987 987 617 616 434 433 4
5 1,739 1,738 987 987 617 616 434 433 5
6 1,739 1,738 987 987 617 616 434 433 6
7 1,739 1,738 987 987 617 616 435 433 7
8 1,739 1,738 988 987 618 616 435 433 8
9 1,739 1,738 988 987 618 616 436 433 9
10 1,739 1,738 988 987 619 616 436 433 10
11 1,740 1,738 989 987 619 617 436 433 11
12 1,740 1,739 990 987 620 617 437 434 12
13 1,741 1,739 991 988 620 617 438 434 13
14 1,742 1,739 991 988 621 617 438 434 14
15 1,743 1,739 992 988 621 617 438 434 15
16 1,743 1,739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16
17 1,743 1,739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17
18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18
19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19
20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20
21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7 439 434 21
22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8 440 435 22
23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8 440 435 23
24 1,743 1,740 992 988 622 618 440 435 24
25 1,743 1,740 993 988 623 618 441 435 25
26 1,744 1,740 993 989 623 618 441 435 26
27 1,744 1,740 993 989 623 618 442 436 27
28 1,744 1,740 993 989 624 619 442 436 28
29 1,744 1,740 994 989 625 619 443 436 29
30 1,745 1,741 995 990 625 619 444 437 30
31 1,745 1,741 995 990 626 620 445 437 31
32 1,746 1,741 996 990 627 620 446 438 32
33 1,747 1,742 997 991 628 621 447 439 33
34 1,748 1,742 998 991 629 621 449 439 34
35 1,748 1,742 999 991 630 622 450 440 35
36 1,749 1,743 1,000 992 632 622 452 441 36
37 1,750 1,743 1,001 992 633 623 454 441 37
38 1,751 1,744 1,002 993 635 624 455 442 38
39 1,752 1,744 1,003 994 636 624 457 443 39
40 1,754 1,745 1,005 994 638 625 460 445 40
41 1,755 1,745 1,006 995 640 626 462 446 41
42 1,757 1,746 1,008 996 642 628 465 447 42
43 1,758 1,747 1,010 997 644 629 468 449 43
44 1,760 1,748 1,012 998 647 630 471 450 44
45 1,762 1,749 1,014 999 650 632 474 452 45
46 1,764 1,750 1,017 1,001 653 633 478 454 46
47 1,766 1,751 1,020 1,002 656 635 482 457 47
48 1,769 1,753 1,022 1,004 660 637 487 459 48
49 1,772 1,754 1,026 1,005 664 639 492 462 49
50 1,775 1,756 1,029 1,007 668 641 498 465 50
51 1,778 1,757 1,033 1,009 673 644 504 468 51
52 1,782 1,759 1,038 1,011 679 647 511 472 52
53 1,786 1,761 1,042 1,014 685 650 518 476 53
54 1,791 1,763 1,048 1,016 691 653 527 480 54
55 1,796 1,766 1,054 1,020 699 657 537 486 55
56 1,802 1,769 1,061 1,023 708 662 549 491 56
57 1,808 1,773 1,068 1,028 718 667 563 498 57
58 1,815 1,777 1,077 1,032 729 673 580 505 58
59 1,823 1,781 1,087 1,037 742 679 601 513 59
60 1,833 1,786 1,098 1,043 757 686 627 522 60
61 1,843 1,791 1,110 1,049 776 694 61
62 1,854 1,797 1,124 1,055 798 702 62
63 1,868 1,804 1,141 1,063 827 712 63
64 1,883 1,811 1,161 1,072 864 724 64
65 1,900 1,819 1,184 1,082 915 738 65
66 1,920 1,829 1,215 1,093 66
67 1,944 1,840 1,253 1,107 67
68 1,973 1,852 1,303 1,122 68
69 2,007 1,867 1,376 1,141 69
70 2,051 1,884 1,485 1,163 70
71 2,108 1,903 71
72 2,186 1,927 72
73 2,313 1,955 73
74 2,545 1,991 74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遠雄人壽金好意終身壽險(A、B、C、D型)﹝FJ2﹞費率表
A型6年期 B型10年期 C型15年期 D型20年期
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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