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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遠雄人壽
遠雄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國 89 年 05 月 05 日 (89)遠雄壽研發字第 16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0 年 03 月 26 日 (90)遠雄壽字第 109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09 月 16 日 (93)遠雄壽字第 31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年 10 月 01 日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年 03 月 10 日 (95)遠雄壽字第 07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 (95)遠雄壽字第 399 號函
修正日期:民國 96 年 08 月 31 日 依 95.09.01 金管保二字
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批註條款適用之要件】
】】
】
本遠雄人壽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傷害保險主約及傷害保險
附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同意並批註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本批註條款之優先效力】
】】
】
本契約之條款規定與本批註條款抵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
】
被保險人於本批註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本契約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身體蒙受二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二十或三度燒燙傷面積大於全身百分之十
或顏面燒燙傷合併五官功能障礙者(其範圍列於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表);上述燒燙傷統稱為重大燒燙
傷,亦即符合現行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定義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之本批註條款保險金額給付重大
燒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燙傷與該意外傷
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被保險人所得申請之重大燒燙傷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第四條
第四條第四條
第四條【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申領】
】】
】
受益人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重大燒燙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五條
第五條第五條
第五條【
【【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
】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重大燒燙傷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有未給付予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部分,則以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為該部份保險金之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