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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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重大燒燙傷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
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或「遠雄人壽新團體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成重大燒燙傷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
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第四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院醫師診斷符合附表(重大燒
燙傷程度及給付比例表)所列重大燒燙傷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附表(重大燒
燙傷程度及給付比例表)所列之給付比例給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重大燒燙傷程度及給付比例表)所列二項以上重大燒燙傷程度
時,本公司僅給付較嚴重項目的「重大燒燙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重大燒燙傷保險金」時,本公司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第五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六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