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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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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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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J1-1
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滿致富
滿致富滿致富
滿致富
終身終身
終身
摘要
摘要摘要
摘要
事人資料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保人及保險公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約重要內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約撤銷權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保險責任之開始與契約效力停止
復及終止事由
恢復及終止事恢復及終止事
恢復及終止事
4
44
4
6
66
6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8
88
8
10
1010
10
險期間及給付內容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55
5
知義務與契約解除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險事故之通知
保險事故之通保險事故之通
保險事故之通
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請求保險金應備文件與協力義務
11
1111
11
12
1212
12
16
1616
16
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19
1919
19
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失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0
2020
20
21
2121
21
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3
2323
23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5
2525
25
險單借款
保險單借保險單借
保險單借
2
22
26
66
6
益人之指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29
2929
29
30
3030
30
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31
3131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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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滿致富
滿致富滿致富
滿致富
終身終身
終身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退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 103 01 06 (103)遠雄壽字 007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一條
一條一條
一條
險契險契
險契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二條
二條二條
二條
詞定詞定
詞定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如該保險金額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
準。
二、「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三、「表定年繳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乘以「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後所得之總額。
前述「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一)繳費期間內
自本契約生效日及之後各保單週年日起,按「表定年繳保險費」,逐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一,
年複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所得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二)繳費期滿後
按每萬元保險金額,自繳費期滿後之次一保單年度起,每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以年
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三條
三條三條
三條
約撤約撤
約撤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
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
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四條
四條四條
四條
交付
險責險費險責險費
險責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五條
五條五條
五條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給付保險金。
的交
二期二期
二期
力的
限期限期
限期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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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約效
險費的停險費的停
險費的停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
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
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
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契約契約
契約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
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之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
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
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六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
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
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的解
知義知義
知義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且不
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
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
送達受益人。
約的約的
約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
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
解約金表
保險
險事的申險事的申
險事的申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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蹤處蹤處
蹤處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
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
,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如發現被保險
人生還時,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
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繳保繳保
繳保
加計加計
加計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
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
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
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
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殘廢殘廢
殘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
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
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
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兩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四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二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
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險金險金
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當年度保險
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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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
故保險金故保險金
故保險金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退
退還所退還所
退還所
加計加計
加計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或第二十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
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保險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險金險金
險金申領
申領申領
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外責外責
外責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
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一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十四條
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益人益人
益人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
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款項
繳保扣除繳保扣除
繳保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險金險金
險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
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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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保清保
清保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
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
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
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在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以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為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所繳
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前項加計利息,係以躉繳保險費為基礎,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全殘廢診斷確
定日止,依第十三條第五項或第十四條第五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期定期定
期定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被保險人之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後,要保人得
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祝壽保
險金」給付之「展期定期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當年度保險金額」,以及「每萬元之表定年繳
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五六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兩款金額取高者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
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得
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
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保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
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險單險單
險單及契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如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
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分紅分紅
分紅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二十
二十二十
二十
錯誤
保年處理保年處理
保年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未
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
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保險金額,而不退還溢
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並非發
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減少保險金額,而不得請求補足差額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單
辦理保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益人益人
益人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
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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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
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更住更住
更住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九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
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十三十三
十三
轄法轄法
轄法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以
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LJ1-8
殘廢殘廢
殘廢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2.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三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險單險單
險單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
保險單年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
單位:新台幣元/每萬元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0
1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
2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
3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
4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4
5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5
6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6
7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7
8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8
9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9
10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0
11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1
12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2
13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3
14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4
15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5
16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6
17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7
18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8
19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19
20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0
21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1
22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2
23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3
24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4
25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5
26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6
27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7
28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8
29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29
30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0
31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1
32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2
33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3
34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4
35 1,635 1,635 935 935 592 592 420 420 35
36 1,636 1,636 936 936 593 593 421 421 36
37 1,636 1,637 936 936 594 594 421 421 37
38 1,638 1,638 937 937 595 595 422 422 38
39 1,638 1,638 938 938 595 595 423 423 39
40 1,639 1,639 938 938 596 596 424 424 40
41 1,640 1,640 938 938 597 597 424 424 41
42 1,641 1,641 939 940 598 598 425 425 42
43 1,642 1,642 940 940 598 598 425 425 43
44 1,643 1,643 941 941 599 599 426 426 44
45 1,644 1,644 941 941 600 600 427 427 45
46 1,645 1,645 942 942 601 601 428 428 46
47 1,645 1,645 942 942 601 601 428 428 47
48 1,647 1,647 943 943 602 602 429 429 48
49 1,647 1,647 944 944 603 603 430 430 49
50 1,648 1,648 945 945 604 604 431 431 50
51 1,649 1,649 945 945 604 604 432 432 51
52 1,650 1,650 946 947 605 605 434 434 52
53 1,651 1,651 947 947 606 606 435 435 53
54 1,652 1,652 948 948 606 606 437 437 54
55 1,653 1,653 949 949 606 607 438 438 55
56 1,654 1,654 950 950 608 609 440 440 56
57 1,655 1,654 952 952 610 610 441 441 57
58 1,658 1,657 953 954 612 612 442 442 58
59 1,661 1,661 955 955 613 613 443 443 59
60 1,664 1,664 957 957 615 615 445 445 60
61 1,668 1,667 959 959 616 616 61
62 1,672 1,671 961 961 618 618 62
63 1,675 1,674 963 963 620 620 63
64 1,679 1,677 965 965 622 622 64
65 1,682 1,680 967 967 624 624 65
66 1,690 1,688 971 971 66
67 1,698 1,695 976 975 67
68 1,707 1,704 980 980 68
69 1,717 1,713 985 984 69
70 1,727 1,722 990 988 70
71 1,743 1,736 71
72 1,760 1,751 72
73 1,778 1,767 73
74 1,801 1,784 74
75 1,827 1,806 75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0.088
遠雄人壽美滿致富2增額終身壽險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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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繳
年繳
6年繳 10年繳 15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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