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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美富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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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美滿美富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商品有提供身故保險金及完全失能保險金分期定期給付)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1100226
遠壽字第1100000231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
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基本保險金額」:
係指本契約生效時保險單面頁所載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十三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計之值。如該金額有所
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三、「保險金額」: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二者加總之值。
四、「保險年齡」:
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五、「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六、「門檻比率」:
係指附表(門檻比率表)所載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對應之比率。
七、「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
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標準體保險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
應之年繳保險費
八、「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九、「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繳費期滿後之一保單年起,按「二萬美元」每依本契約之預利率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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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至各保單年度末之總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
十、「保單價值準備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一、「解約金」:
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二、「保單週年日」:
係指本契約生效日以後每年與契約生效日相當之日,若當月無相當日者,指該月之末日。
十三、「宣告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告,並用以計算該保單年度增值回饋分享金之
率(該利率係依本險可運用資金之投資組合淨收益及參考市場利率而定。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
預定利率1.75%,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宣告利率每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公佈於
公司、全省各服務中心及本公司網站www.fglife.com.tw)。
十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
%)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十五、「匯款相關費用」:
係指匯出銀行、收款銀行及中間行所收取之匯率差價、匯款手續費、郵電費及其他費用。
十六、「意外傷害事故」:
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十七、「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十八、「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十九、「指定保險金」:
係指符合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申領條件時,以該保險金各受益人得受領之保險金乘
以於要保書、約定書或另行批註約定之比例所得之金額;該金額係作為本公司分期定期給付每期應
給付予受益人保險金之換算依據。
二十、「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
係指本公司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分期給付金額之利率。該利率係以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公告於本公司網站(www.fglife.com.tw)之利率為準。
二十一、「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
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開始分期定期給付指定保險金之日。但該給付開始日不得晚於受益人備
本契約給付申領文件之日起十五日。
二十二、「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
係指依本契約要保書及約定書約定自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起之給付期間,該期間最短為五年,最長
為二十年,如該期間有所變更時,則以變更後並批註於保險單之期間為準。
第三條【貨幣單位及款項收付方式】
本公司收取或返還保險費、給付各項保險金、增值回饋分享金、解約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單借款
或還款及各項利息等相關款項收付,皆以美元為貨幣單位,並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存撥之
第四條【匯率風險】
本契約相關款項之收付均以美元為之,要保人或受益人須自行承擔美元與他種貨幣進行兌換(例如將新
臺幣兌換為美元繳納保險費或領取保險金後將美元兌換為新臺幣)時產生之匯率變動風險,可能造成匯
兌價差的收益或損失。
第五條【匯款相關費用之負擔
要保人或受益人交付下列各款金額時,應自行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匯
款相關費用,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一、交付保險費。但因本公司之錯誤致依本契約第三十五條第二項第三款之約定補足保險費者,匯款相
關費用應由本公司負擔。
二、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三、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四、依本契約第十五條之約定歸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下列各款金額時,其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由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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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自行負擔,但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費用由收款人自行負擔:
一、給付各項保險金。
二、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三、給付解約金
四、給付保險單借款。
五、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六、退還保險費
前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戶有誤,以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不論款項為何,由要保人或
受益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如因歸責於本公司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生無法完成匯款情形時,則由本公司
負擔匯款相關費用。
非屬前三項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出銀行、跨行匯款所經國外中間行所可
能收取之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五條第三
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本條各項費用之負擔另表列說明如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第六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於要保人以美元存匯入第一期保險費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後負保險責任
,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要保人以美元存匯至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帳戶之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
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
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
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以美元存匯入本公司指定之外匯存款
帳戶,本公司並應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予要保人。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
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
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
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九條【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當時的保單
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本契約及附加於本契約之所有
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其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
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但要保
人自應償付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
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
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
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十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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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
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
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
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九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
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約定之保
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將以書面、電子郵件
、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
限屆滿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止,以提醒要保人
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
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十一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
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契約,而
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
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契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住居所不明,通知不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二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
應之歷年解約金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第十三條【增值回饋分享金的給付方式及通知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一至第六保單年度,要保人得自下列二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保險費。
二、自第七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自下列四種方式選擇一種: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二)抵繳保險費。
(三)儲存生息
(四)現金給付
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給付者,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年度屆滿之翌
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採抵繳保險費方式給付者,若本契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
額方式辦理。
採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以各保單週年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累積(未滿一年以日複利方
式累積)。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請求給付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每次申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
享金不得低於一佰美元)。
採現金給付方式者,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主動給付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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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保單年度(含未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佰美元時,則採儲存生息方式累積至達一佰美元之保單
週年日給付。
要保人若於申請投保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給付方式辦理,不適用第二項至
第七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抵繳保險費。
二、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者:儲存生息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時,就累
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一次計算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終止時,若有未給付之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應一併給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之給付方式。若給付方式由儲存
生息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計息至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日,
並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增值回饋分享金及按其當時增值回饋
分享金給付方式所計得之累計增加保險金額或累積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
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五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
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如要保人或受
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
生日為準,依第十六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增值回饋分享金後,如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要
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退還已繳保險費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有應
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六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
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如有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
險金之給付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大於或等於訂立
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其喪葬費用保險金之
給付,從其約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本公司不負
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不含)前訂立之保險契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小於訂立本契約
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含)者應加計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
二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得領取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
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
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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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第二項未滿十五足歲之被保險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二日(含)以後及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
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
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
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第三項及第五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
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
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附)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
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及第五項喪葬費用額度上
限。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七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
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
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門檻比率。
(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八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一百一十歲之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總
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祝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二)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失能診斷書(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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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
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四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一條【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二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要保人選擇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為分期定期給付者,本公司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及分期
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將指定保險金換算成每年年初應給付之金額,於分期定期給付開始日及其後之每一
週年日(若在該月無相當日者,則為該月之最後一日)給付予受益人。
第二十三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約定之變更、終止及其限制】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變更或終止約定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
每年給付之分期定期保險金低於一仟美元者,本公司將一次給付指定保險金予本契約受益人,分期定期
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屆滿時,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即行終止。
本契約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變更或終止分期定期給付之約定,且不得以保險契約為
質,向本公司借款。
第二十四條【分期定期保險金受益人死亡或失蹤的處理
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死亡者,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以分期定期保險金預定利率計
算,一次貼現給付予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死亡時,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
前二項約定,於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之情形,亦適用之。
第二十五條【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申領文件、給付期限及未依期限給付之效果
受益人於分期定期保險金給付期間,每年申領所約定之給付時,應提出可資證明受益人生存之文件
如受益人身故後仍有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金,其法定繼承人申領給付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受益人的死亡證明文件。
三、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證明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受益人每年申領分期定期給付保險金或受益人之法定繼承人依第二項約定申領尚未領取的分期定期保險
金時,本公司應於收齊各該申領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
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第
十七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
金予應得之人。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時,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
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SA1-8
第二十八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解約金、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已繳保險費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
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
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
承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二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三十條【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其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如減額繳清保險保額表。要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後,不
必再繼續繳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基本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
準。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
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減額繳清保險前「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一條【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
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增值回饋分享金及祝壽保險金給付項目之「展期定期
保險」,其保險金額為申請當時每萬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
總額,再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要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基本保險金
額對應之展延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人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原約定之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當時,倘有增值回饋分享金、保險單借款或欠繳、墊繳保險費的情形
,本公司將以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本公司應給付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
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申請展期定期保險前「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
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三十二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詳
如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
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三條【保單參考價值的通知】
本公司應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之方式,每年以信函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本契
約下列項目折合新臺幣計算後之參考價值:
一、當保單年度末解約金。
二、當保單年度末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
三、祝壽保險金
四、增值回饋分享金。
第三十四條【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五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
SA1-9
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基本保險金額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並依第十三條約定重新計算應給
付之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人。
二、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
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保險
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基本保險金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其利息按本保險
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
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
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八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九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三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四十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附表】匯款相關費用及收款行手續費負擔對象一覽表
收取費用之銀行
匯款項目
匯款相關費用
收款行手續費
匯出銀行
國外中間行
收款銀行
要保人交付保險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清償墊繳保險費本息
要保人
要保人
本公司
要保人或受益人依第十五條歸還已繳保
險費或保險金
要保人/受益
要保人/受益
本公司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
本公司
受益人
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解約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給付保險單借款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或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本公司退還保險
本公司
本公司
要保人
因要保人或受益人提供之收款銀行帳
有誤,致無法完成匯款作業
要保人/受益
要保人/受益
要保人/受益人
因本公司之錯誤致要保人或受益人產
無法完成匯款作
本公司
本公司
本公司
1
:非屬列舉之情形而產生匯款相關費用時,由匯款人負擔匯款相關費用,但收款人須負擔收款銀行
收取(或扣除)之匯款手續費。
2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選擇以本公司指定銀行之外匯存款帳戶交付或收受各款項或本公司因第三十五
條第三項約定而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時,其所有匯款相關費用均由本公司負擔
【附表】門檻比率表
被保險人保險年
門檻比率
三十歲以下
190%
三十一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
160%
四十一歲以上至五十歲以下
140%
五十一歲以上至六十歲以下
120%
六十一歲以上至七十歲以下
110%
七十一歲以上至九十歲以下
102%
九十一歲以上
100%
【附表】完全失能表
一、雙目均失明者。(註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2)或言語(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4
七、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
此限。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有
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保險單借款成數表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繳別:年繳
單位:美元/每萬美元基本保險金額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男性 女性
0 3,799 3,623 2,223 2,120 1,448 1,381 1,072 1,022 0
1 3,798 3,622 2,223 2,120 1,448 1,381 1,072 1,022 1
2 3,798 3,622 2,223 2,120 1,448 1,381 1,071 1,022 2
3 3,797 3,621 2,222 2,119 1,448 1,381 1,071 1,022 3
4 3,797 3,621 2,222 2,119 1,447 1,381 1,071 1,022 4
5 3,796 3,620 2,222 2,119 1,447 1,380 1,070 1,022 5
6 3,796 3,620 2,221 2,119 1,447 1,380 1,070 1,021 6
7 3,795 3,620 2,221 2,119 1,446 1,380 1,070 1,021 7
8 3,795 3,619 2,221 2,118 1,446 1,380 1,069 1,021 8
9 3,794 3,619 2,220 2,118 1,445 1,380 1,069 1,021 9
10 3,794 3,618 2,220 2,118 1,445 1,379 1,068 1,021 10
11 3,793 3,618 2,219 2,117 1,444 1,379 1,068 1,020 11
12 3,792 3,617 2,218 2,117 1,444 1,379 1,067 1,020 12
13 3,791 3,617 2,217 2,117 1,443 1,378 1,066 1,020 13
14 3,789 3,616 2,216 2,116 1,442 1,378 1,066 1,020 14
15 3,788 3,615 2,215 2,116 1,441 1,378 1,065 1,019 15
16 3,780 3,609 2,212 2,114 1,440 1,377 1,064 1,019 16
17 3,777 3,608 2,211 2,113 1,439 1,377 1,063 1,018 17
18 3,775 3,606 2,209 2,113 1,438 1,376 1,062 1,018 18
19 3,772 3,605 2,208 2,112 1,436 1,375 1,061 1,017 19
20 3,769 3,604 2,206 2,111 1,435 1,375 1,059 1,016 20
21 3,767 3,602 2,204 2,110 1,434 1,374 1,058 1,016 21
22 3,764 3,601 2,202 2,109 1,432 1,373 1,057 1,015 22
23 3,760 3,600 2,200 2,108 1,431 1,373 1,055 1,014 23
24 3,757 3,598 2,198 2,108 1,429 1,372 1,054 1,014 24
25 3,754 3,596 2,196 2,107 1,428 1,371 1,053 1,013 25
26 3,750 3,595 2,194 2,106 1,426 1,371 1,051 1,012 26
27 3,746 3,593 2,192 2,105 1,424 1,370 1,050 1,011 27
28 3,743 3,592 2,190 2,104 1,423 1,369 1,048 1,011 28
29 3,739 3,590 2,188 2,103 1,421 1,368 1,047 1,010 29
30 3,736 3,589 2,186 2,102 1,419 1,368 1,045 1,009 30
31 3,732 3,587 2,183 2,101 1,418 1,367 1,044 1,009 31
32 3,729 3,586 2,181 2,100 1,416 1,366 1,042 1,008 32
33 3,725 3,584 2,179 2,099 1,414 1,365 1,041 1,007 33
34 3,721 3,582 2,176 2,098 1,412 1,364 1,039 1,007 34
35 3,716 3,580 2,173 2,097 1,410 1,363 1,038 1,006 35
36 3,711 3,579 2,171 2,096 1,408 1,362 1,036 1,006 36
37 3,707 3,577 2,168 2,095 1,405 1,362 1,035 1,005 37
38 3,702 3,575 2,165 2,094 1,403 1,361 1,033 1,004 38
39 3,697 3,573 2,162 2,093 1,401 1,360 1,031 1,004 39
40 3,692 3,571 2,159 2,092 1,398 1,359 1,030 1,003 40
41 3,689 3,570 2,158 2,093 1,397 1,358 1,029 1,003 41
42 3,685 3,569 2,158 2,095 1,396 1,358 1,028 1,003 42
43 3,681 3,568 2,157 2,096 1,394 1,358 1,027 1,003 43
44 3,676 3,567 2,156 2,097 1,393 1,358 1,026 1,004 44
45 3,671 3,566 2,156 2,099 1,391 1,358 1,025 1,004 45
46 3,665 3,564 2,155 2,100 1,389 1,358 1,025 1,004 46
47 3,660 3,563 2,154 2,102 1,388 1,357 1,024 1,004 47
48 3,654 3,561 2,153 2,103 1,386 1,357 1,023 1,004 48
49 3,649 3,560 2,153 2,104 1,385 1,357 1,022 1,004 49
50 3,645 3,559 2,153 2,106 1,383 1,357 1,022 1,005 50
51 3,641 3,557 2,152 2,107 1,382 1,356 1,021 1,005 51
52 3,637 3,556 2,151 2,108 1,380 1,356 1,020 1,005 52
53 3,632 3,555 2,150 2,109 1,378 1,356 1,019 1,005 53
54 3,627 3,553 2,149 2,111 1,376 1,355 1,018 1,005 54
55 3,622 3,551 2,148 2,112 1,375 1,355 1,018 1,005 55
56 3,616 3,549 2,148 2,113 1,373 1,354 1,018 1,005 56
57 3,610 3,547 2,147 2,114 1,372 1,354 1,019 1,006 57
58 3,608 3,545 2,147 2,115 1,370 1,354 1,020 1,007 58
59 3,605 3,543 2,147 2,117 1,369 1,353 1,021 1,008 59
60 3,603 3,549 2,146 2,118 1,368 1,353 1,023 1,009 60
61 3,602 3,551 2,146 2,119 1,368 1,353 61
62 3,602 3,553 2,146 2,120 1,368 1,353 62
63 3,600 3,555 2,147 2,122 1,369 1,354 63
64 3,598 3,556 2,151 2,125 1,370 1,355 64
65 3,597 3,558 2,155 2,128 1,371 1,356 65
66 3,595 3,558 2,157 2,130 66
67 3,596 3,559 2,159 2,132 67
68 3,599 3,562 2,162 2,134 68
69 3,602 3,565 2,165 2,136 69
70 3,605 3,569 2,169 2,138 70
71 3,607 3,570 2,174 2,141 71
72 3,609 3,572 2,179 2,144 72
73 3,612 3,574 2,186 2,148 73
74 3,614 3,576 2,195 2,153 74
75 3,618 3,579 2,206 2,159 75
76 3,621 3,582 76
77 3,626 3,585 77
78 3,632 3,589 78
79 3,641 3,594 79
備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0.088
遠雄人壽美滿美富美元利率變動型增額終身壽險(SA1)費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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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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