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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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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癌症在家養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出院
後放射線醫保險、出院後化學治保險、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癌症義肢裝設保險、癌症義乳重建保險
(本險因費計算已考慮脫退,故無解約,且積總給付額以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等待期間: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依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93 05 28 台財保字第0930705245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8 08 01 (98)遠雄壽字第523號函
第一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主終身人壽保險約(以下簡稱主約)要保
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保險人的
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造成侵害
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而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標準」歸
性腫瘤〈如附表〉,且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檢查診斷確定〈患日為病檢查日〉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法規定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及財團法人醫院。
包括專供健康檢查、養、靜養、戒毒、戒酒、護或養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患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住院手續並確實
在醫院接受診者。
約所稱「醫師」係指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等待期間」係指本附約始期日起三十日,包括第三十日內之期間,自第三十一日起本公司依
本附約之約定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所稱「初次患」係指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給予證明及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患日以病
查取樣日為準。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
本附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
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時,以該交費日為始期日。
本公司對本約應負的保險責任,自「等待期間」結束後開始。
第四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時起生效,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
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
繳者
,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
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保險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
者,本公司應以主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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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附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
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自動墊繳期間本公司核定的利率計算。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主約保單
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交付時,
本附約效停止。
第七條【本附約效的恢
本附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主約有效期間內且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自翌日上
時起恢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終止。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或
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且退
還已交付的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附約訂後,經過二年不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所明,通知能到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受
第九條【附約的終止(一)】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附約。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依第一項約定終止本附約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條【附約的終止(二)】
被保險人於保險責任開始前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已交付的保險費,本
附約效終止。但如有第八條約定之情形時,依第八條約定辦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三)】
本附約有下情形之一者,其效終止:
一、主約撤銷、解除,但已繳清全部保險費則在此限。
二、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
本附約因前項各款原因終止時,本公司按日返還要保人未經過期間的保險費。
約終止或變為展期定期保險時,本附約如尚未期滿,其效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第十二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
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三條【患癌症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
以外之其他癌症,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患癌症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初次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
,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十五給付「患癌症保險」。
本公司依前二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患癌症保險」,其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但被保險人先發生原位
癌或第一期前腺癌,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後,又再患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以外之其他癌症時,
本公司另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的百分之八十五給付「患癌症保險」後,即
再負給付「
癌症保險」之責。
第十四條【癌症住院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住院診時,本公司按其實際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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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日(含出、入院當日,含安寧療護病房日),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給付「癌症住院
保險」。
前項給付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第十五條【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
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
前項癌症為原位癌或第一期前腺癌者,每次外科手術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三萬元的百分之十
五給付「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被保險人「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每一保單年度累計最高以給付三次為限
,且被保險人如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次以上手術治時,以給付一次為限,並以該次住院期間第一次手
術施日為認定應歸屬保單年度之基準。
第十條【癌症在家養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後出院在家養者,
本公司按實際在家養日,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百元給付「癌症在家養保險」。但每次給付
最高以實際接受癌症住院診為限。
第十七條【癌症門診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未住院
而在「醫院」接受以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發的併發症而必要的門診治,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每日
新台幣百元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
前項給付每日以一次為限,同一保單年度最高日以九十日為限。
第十八條【出院後放射線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後出院繼續接受放射
線治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百元給付「出院後放射線醫保險
前項放射線治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為限。
第十九條【出院後化學治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十四條的約定接受住院診後出院繼續接受化學
者,本公司按其實際治,每一保險單位每日新台幣百元給付「出院後化學治保險
前項化學治以在第二條所認可醫院治為限。
第二十條【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骨髓移植治者,本公司按每一
保險單位新台幣萬元給付「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但以給付一次「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為
限。
第二十一條【癌症義肢裝設保險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並於有效期間內以癌症
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截肢手術,並進而裝設義肢者,
本公司按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十萬元給付「癌症義肢裝設保險」,但以給付一次癌症義肢裝設保險
限。
第二十二條【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的給付】
性被保險人於本附約保險責任開始後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乳癌,並於有效期間內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所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或「醫院」診斷必須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按
每一保險單位新台幣萬元給付「癌症義乳重建保險」,但每側以給付一次癌症義乳重建保險為限。
第二十三條【保險給付之限制】
本公司依本附約給付之各項保險,其計最高以「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的一千二百倍為限。
本公司給付本附約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達前項約定限時,本附約效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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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保險的申
人申本附約各項保險時,除應檢具保險申請書、保險單或其謄本、受人的身份證明及病
織檢查報告外,並依申請之保險項目,分別檢具下文件:
一、申患癌症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診斷證明書。
二、申「癌症住院醫保險」或「癌症在家養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載明癌症住院日期之
住院醫診斷證明書。
三、申「癌症外科手術醫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外科手術醫診斷證明書。
四、申「癌症門診醫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門診醫證明文件。
五、申「出院後放射線醫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放射線醫證明文件。
、申「出院後化學治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化學治證明文件。
七、申「癌症骨髓移植醫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骨髓移植醫診斷證明書。
八、申「癌症義肢裝設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肢裝設醫
診斷證明書。
九、申「癌症義乳重建保險」時,應另檢具醫院出具之癌症義乳重建醫診斷證明書。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文件,得作為申請保險
文件。
人申保險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二十五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疾病之給付方式】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組織檢查確定患癌症疾病並符合本附約各項約定者,本公司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
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被保險人患癌症疾病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
前項推定患癌症疾病之日如在等待期間內時,給付各項保險
第二十條【癌症診斷疑義的處
被保險人是否患癌症,如同的醫院有同的診斷時,本公司得指定醫院另診斷,其費用由本公司負
擔。
經前項本公司指定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者,以第一次診斷確定之病檢查日為患癌症日。
第二十七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八條【附約內容的變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單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單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的
保險單位,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附約。
本附約保險單位減少時,積總給付額限制依減少後「癌症住院醫保險」日額之一千二百倍計算,
積申請之各項保險總額則以減少保險單位後之住院醫保險日額乘以本公司已給付之倍計算之。
第二十九條【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
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三十條【受人】
本附約各項保險之受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及變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約保險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變住所】
要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附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二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三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
批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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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管轄法院】
因本附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
,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HG2-6
【附表】: 國際疾病統計分中之性腫瘤
(如有變或增,以政院衛生署最新公布者為準。)
140→149 179
140 180
141 181
142 182
143 183
144 184
145
子宮性腫瘤、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性腫瘤
胎盤性腫瘤
子宮體性腫瘤
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之性腫廇
其他及未明示之性生殖器官
腫瘤
146 185 攝護腺(前腺)性腫瘤
147 186 睪丸性腫瘤
148 187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性腫瘤
188 膀胱性腫瘤 14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性腫瘤
性腫瘤
主唾液腺性腫瘤
齒齦性腫瘤
口底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口腔性腫瘤
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之其他及分界明確位
置之性腫瘤 189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性腫瘤
150 食道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51 性腫瘤 190 性腫瘤
152 小腸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191 性腫瘤
153 結腸性腫瘤 192 經系統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
154 直腸、直腸乙結腸接部及肛門之 性腫瘤
性腫瘤 193 腺腫瘤
155 肝及肝內膽管性腫瘤 194 其他內分腺及相關結構之性腫瘤
156 膽囊與肝外膽管性腫瘤 195 其他及部位分界明之性腫瘤
157 性腫瘤 196 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性腫瘤
158 後腹膜與腹膜之性腫瘤 197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性腫瘤
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分界明確位置 198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性腫瘤
性腫瘤 199 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200→208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160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性腫瘤 200 巴瘤及網織肉瘤
161 性腫瘤 201 何杰
162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性腫瘤 202 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性腫瘤
163 胸()膜性腫瘤 203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164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性腫瘤 204 巴性白血病
165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 205 骨髓樣白血病
明確位置之性腫瘤 206 單核球性白血病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 207 其他明示白血病
腫瘤 208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170 骨及軟骨之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171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性腫瘤 230 消化器官原位癌(O期)
172 皮膚性黑色性腫瘤 231 呼吸系統原位癌
173 皮膚之其他性腫瘤 232 皮膚系統原位癌
174 性乳房性腫瘤 233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175 男性乳房性腫瘤 234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性腫瘤
HG2-7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
(本約須經投保申請,約成後始生效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備文號:民國 90 06 13 (90)遠雄壽字第234號函
第一條【附約延續之適用範圍】
主保險(以下簡稱主)被保險人於主約有效期間內死亡,或致成主約保險單條款附件所完全
殘廢情事之一,致主約效終止時,原附加於主約且當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
及終身型壽險附約,得依本批註條款之規定延續其效
前述「原附加於主約且當時仍有效之配偶及子其終身型健康保險附約及終身型壽險附約」以下簡稱
「附約」。
第二條【附約延續之申請】
約要保人與主約身故被保險人非為同一人時,主約要保人應於主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
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各附約被保險人之書面同意,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
該附約之效
約要保人與主約身故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依第三條規定之各該附約要保人應於主約被保險人身
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得延續該附約之效
附約延續之申請,逾期未提出申請者,其附約效自主約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確定日之翌日起算第
三十一日之時即終止。各附約被保險人如在三十日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自
保險中扣除應繳之保險費。
第三條【延續附約權義務之使】
附約於延續期間內,除本批註條款另有規定外,其權義務仍依該附約條款之規定使。
約要保人與主
約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身故時,其配偶及子延續之附約,由各該附約之被保險人擔
任各該附約之要保人,有關各附約要保人權義務之使,應由各附約要保人或其法定代人依其原附約
條款之權義務使。
第四條【附約延續之繳費方式】
延續效之附約除保險費已繳清,或為終身型附約,但已繳費期滿者,或保險期間尚未屆滿但依主約保
單條款約定仍屬豁免保費態者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別及收費方式繳納其應繳續期之保險費,繼續
繳交保險費。
第五條【附約延續之期間】
延續效之附約,其延續期間,依其主約及附約型態,以附表所者為限。
約型態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間
終身型健康險附約
終身
終身型保險
終身型壽險附約
終身
HG2-8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甲型
(本保險為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8 06 22 (98)遠雄壽字第 401 號函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遠雄人壽附約延續批註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於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以下簡稱
本附約),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約定。
前項所稱「經本公司指定之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第二條【附約延續】
當主約因計申之各項保險總額已達給付上限而終止或主約因符合全殘廢並賠全殘廢保險
終止時,要保人得繼續繳交本附約之保險費,以延續本附約之效
前項情形,本附約之有效期間,依其條款之約定。
第三條【附約延續期間之繳費方式】
本附約依前條約定延續效後,除有豁免保險費之情形外,應依本公司指定之繳費方式繳納其應繳交之保
險費。
第四條【其他】
本批註條款約定如與本附約牴觸者,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之事項,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附表:
本公司指定之附約
遠雄人壽新溫馨終身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溫情終身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雄健康手術醫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健康久久手術醫終身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日額保險附約
單位:元/每單位保額
15
年期
0 2
,
509 2
,
802 1
,
847 2
,
059 0
1 2
,
534 2
,
831 1
,
864 2
,
079 1
2 2
,
557 2
,
858 1
,
880 2
,
098 2
3 2
,
579 2
,
886 1
,
895 2
,
117 3
4 2
,
604 2
,
916 1
,
913 2
,
138 4
5 2
,
632 2
,
949 1
,
933 2
,
162 5
6 2
,
663 2
,
985 1
,
955 2
,
189 6
7 2
,
698 3
,
024 1
,
980 2
,
218 7
8 2
,
736 3
,
068 2
,
009 2
,
251 8
9 2
,
775 3
,
112 2
,
038 2
,
285 9
10 2
,
815 3
,
158 2
,
068 2
,
320 10
11 2
,
856 3
,
204 2
,
099 2
,
356 11
12 2
,
898 3
,
252 2
,
130 2
,
393 12
13 2
,
940 3
,
301 2
,
161 2
,
431 13
14 2
,
983 3
,
350 2
,
194 2
,
470 14
15 3
,
027 3
,
400 2
,
226 2
,
509 15
16 3
,
071 3
,
451 2
,
259 2
,
549 16
17 3
,
116 3
,
502 2
,
293 2
,
590 17
18 3
,
161 3
,
554 2
,
327 2
,
632 18
19 3
,
207 3
,
605 2
,
362 2
,
674 19
20 3
,
254 3
,
656 2
,
398 2
,
715 20
21 3
,
303 3
,
708 2
,
435 2
,
758 21
22 3
,
352 3
,
760 2
,
473 2
,
801 22
23 3
,
402 3
,
812 2
,
512 2
,
845 23
24 3
,
454 3
,
865 2
,
552 2
,
889 24
25 3
,
506 3
,
917 2
,
594 2
,
934 25
26 3
,
560 3
,
969 2
,
637 2
,
979 26
27 3
,
616 4
,
023 2
,
682 3
,
026 27
28 3
,
674 4
,
077 2
,
730 3
,
073 28
29 3
,
733 4
,
130 2
,
778 3
,
121 29
30 3
,
792 4
,
183 2
,
827 3
,
168 30
31 3
,
853 4
,
235 2
,
878 3
,
215 31
32 3
,
916 4
,
286 2
,
931 3
,
261 32
33 3
,
980 4
,
337 2
,
986 3
,
309 33
34 4
,
045 4
,
387 3
,
043 3
,
355 34
35 4
,
112 4
,
435 3
,
101 3
,
401 35
36 4
,
179 4
,
479 3
,
159 3
,
443 36
37 4
,
247 4
,
522 3
,
221 3
,
485 37
38 4
,
318 4
,
563 3
,
284 3
,
526 38
39 4
,
390 4
,
600 3
,
350 3
,
564 39
40 4
,
463 4
,
631 3
,
417 3
,
598 40
41 4
,
536 4
,
657 3
,
486 3
,
628 41
42 4
,
612 4
,
677 3
,
557 3
,
653 42
43 4
,
691 4
,
691 3
,
633 3
,
672 43
44 4
,
771 4
,
703 3
,
711 3
,
692 44
45 4
,
853 4
,
714 3
,
791 3
,
711 45
46 4
,
934 4
,
718 3
,
873 3
,
724 46
47 5
,
018 4
,
718 3
,
958 3
,
736 47
48 5
,
105 4
,
718 4
,
048 3
,
746 48
49 5
,
193 4
,
719 4
,
140 3
,
760 49
50 5
,
281 4
,
721 4
,
234 3
,
777 50
51 5
,
364 4
,
721 4
,
326 3
,
791 51
52 5
,
448 4
,
723 4
,
420 3
,
808 52
53 5
,
534 4
,
729 4
,
519 3
,
830 53
54 5
,
621 4
,
737 4
,
619 3
,
854 54
55 5
,
708 4
,
748 4
,
724 3
,
882 55
56 5
,
790 4
,
756 56
57 5
,
873 4
,
768 57
58 5
,
959 4
,
783 58
59 6
,
046 4
,
798 59
60 6
,
134 4
,
812 60
半年繳=年繳×0.52   繳=年繳×0.262   繳=年繳×0.088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HG2﹞費率表
20年期
男性 女性女性男性
癌症險哪個好: 遠雄HG6 V.S. 富邦PCC4
小孩目前1歲,已經有保全球重大傷病20+80萬 因家族有癌症高風險,要加強癌症險。請問富邦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PCC4).  V.S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實務上會推薦哪個?
· 回應 15
詢問保單
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
· 回應 27
理賠
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愛家守護五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CJ2)」有興趣如果投保時間沒有罹癌,最終有退保嗎?
· 回應 17
有關附加實支實付
女41歲,內勤人員,自己目前有主約-遠雄人壽金美滿終身壽險-20年期 ,附約-遠雄人壽溫馨終身醫療日額保險附約-20年期 ,附約-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20年期 ,預計再2年就期滿之前保單沒有規劃醫療實支實付,想詢問可以用這張主約附加遠雄的實支實付嗎?還是有其他建議?謝謝各位。BMI值正常範圍,B肝帶原者,有定期追蹤檢查。111年曾經有申請過住院手術理賠一次,非B肝相關。
· 回應 13
想詢問遠雄的終身防癌(HG6)
想請問「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的理賠問題HG6有少部份的一次金,有業務說如果罹患輕度、初期癌症有申請理賠過,但之後同一個癌症惡化成重度癌症,重度的部分就無法理賠是真的嗎?還是輕度、初期、重度,都可以理賠限一次,且不會扣除申請過的理賠金是嗎?是否是同一次癌症惡化的有分別嗎?
· 回應 4
37歲女想詢問實支實付的部分
1.最近2個月內是否有看診或是用藥:有,目前有甲狀腺結節,已經吃藥吃7-8年了,沒有開過刀2.現在有一張實支實付台壽(HNRC)計畫三,還有一張國泰的新溫心住院日額(1000元)和住院醫療終身健康險(1000元)3.我在98年投保三商20年珍愛女人終身保險(20FEL)保額25萬,下面有一張附約享健康住院醫療計畫D(SHSRD),在考慮是否減額繳清,底下保留享健康(實支實付),或者把它解約,然後重買一份全球的實支實付(XHB),有體況的話會影響投保嗎?
· 回應 16
今年24歲,想加保癌症險
小弟今年24歲,體況正常,無不良嗜好。對「遠雄人壽一年定期癌症健康保險附約 (XCD)」有興趣對「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有興趣最近整理保單,發現自己過去沒有保過任何防癌險,看板上有很多人推薦這兩張保單,想請問:1.上面兩張癌症險保單如果只能買一張的話,請問哪一張會比較好?2.還是應該直接買一次金就好?3.另外,因為目前沒有遠雄的保單,需要找一位可以幫忙送單的業務員,請問有服務汐止區的業務員嗎?
· 回應 17
排序從新至舊
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3/10/01 ~ 現售中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3/07/01 ~ 113/09/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1/12/02 ~ 113/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6)
銷售期間
110/07/01 ~ 111/12/0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9/01/01 ~ 已停售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5)
銷售期間
108/01/01 ~ 110/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4)
銷售期間
107/09/14 ~ 107/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7/05/04 ~ 108/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4)
銷售期間
104/08/04 ~ 107/05/0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3/05/01 ~ 104/08/0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2/03/01 ~ 103/04/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1/07/01 ~ 102/02/28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101/02/24 ~ 101/06/30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HG3)
銷售期間
100/08/08 ~ 107/09/1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99)
銷售期間
99/12/01 ~ 101/02/23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9/09/01 ~ 已停售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8/08/01 ~ 99/08/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HG1)
銷售期間
97/01/01 ~ 100/08/07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6/09/01 ~ 98/07/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5/01/01 ~ 96/08/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XCB)
銷售期間
94/12/30 ~ 96/12/31
(舊版)遠雄人壽新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銷售期間
93/12/01 ~ 9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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