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
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
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四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
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X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