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骨折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定額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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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骨折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定額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骨折(含完全骨折、不
完全骨折及骨骼龜裂)未住院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骨折(含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及骨骼龜裂)
,並經檢附X光片證明且未住院治療者,本公司依要保書所約定「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完全骨
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不完全骨折)」及「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額(骨骼龜裂)」給付
「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前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
如同時蒙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嚴重的「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第四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X光片。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
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
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六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