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集體食物中毒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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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集體食物中毒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校內食用食物、或因參加校內外教學活動、校內外全校性正式的運
動比賽或活動時食用食物致五人(含)以上食物中毒事故,經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依要保書所
約定「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額」,給付各該被保險人「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前項食物中毒事故,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始認定者,本公司仍
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
第三條【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
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
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四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集體食物中毒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