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醫藥與X光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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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醫藥與X光健康保險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
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遭受意外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
診所診斷(不含疾病門診)必須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且已施行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施行診療及X光
檢驗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
列各項費用核付「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
一、醫師指示用藥。
二、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三、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四、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五、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同一事故最高給付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三條【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之處理方式】
「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之給付,於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及X
光檢驗;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
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各項費用之80%給付,惟仍以要保書所約定「醫藥與X光
檢驗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藥與X光檢驗
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接受診療及X光檢驗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醫藥與X光檢驗費用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