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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特定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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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年期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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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X-1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特定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12 06
壽字第 1060003694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09 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特定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所稱「特定重大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加條款生效日起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屬下列
定義之疾病者:
一、急性心肌梗塞(重度):
係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 90 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
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 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 CK-MB 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 T>1.0ng/ml,或肌鈣蛋白 I>0.5ng/ml
二、冠狀動脈繞道手術:
係指因冠狀動脈疾病而有持續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絞痛或心臟衰竭,並接受冠狀動脈繞道手術者。
其他手術不包括在內。
三、末期腎病變:
指腎臟因慢性及不可復原的衰竭,已經開始接受長期且規則之透析治療者。
四、腦中風後障礙(重度):
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所謂永久性神
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機能
之一者:
(一)植物人狀態。
(二)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機能障礙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三)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
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
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四)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
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
之狀態。
五、癱瘓(重度):
係指兩上肢、或兩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含)以上遺留下機能
障礙之一,且經六個月以後仍無法復原或改善者:
(一)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二)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GBX-2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六、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幹細胞移植:
重大器官移植,係指因相對應器官功能衰竭,已經接受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以上均
不含幹細胞移植)的異體移植。
造血幹細胞移植,係指因造血功能損害或造血系統惡性腫瘤,已經接受造血幹細胞(包括骨髓造
血幹細胞、周邊血造血幹細胞和臍帶血造血幹細胞)的異體移植。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符合第四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本附加條款約定給付保
險金。
第四條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次罹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疾病時,本公司
按要保書所約定「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被保險人若同時或先後罹
患二項()以上「特定重大疾病」項目,本公司僅針對其中一項特定重大疾病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
險金」。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後,本附加條款對該被保險人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特定重大疾病者,本公司不負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六條受益人
「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之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給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
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指定受益人以被保險人家長、家屬、監護人或法定繼承人為限;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
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七條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及特定重大疾病證明文件(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特定重大疾病保險金」時,本公司於必要時得經其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特定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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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特定重大疾病健康保險附加條款
費率表
費率表費率表
費率表
本險為大專院校學生團體保險,被保險人數為 50 人以上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
方洽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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