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意外門診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甲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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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意外門診傷害保險附加條款甲型」(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遠雄人壽新星代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
準。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
以門診方式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經醫院或診所
以門診方式治療時,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門診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
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費用核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但每次最高給付
金額以要保書所約定「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門診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或診所
接受門診治療者,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項費用之
80%給付,惟仍以要保書所約定「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保險金給付之限制】
被保險人已獲得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的部分,本公司不予給付保險金。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期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在有效期間屆滿後繼續治療者,只要繼續治
療的日期,在發生傷害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者,本公司仍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負給付責任,但超過一
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繼續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
此限。
第六條【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
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三、醫療費用收據。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傷害事故門診醫療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
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
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