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前三日補償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前三日補償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
請,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遠雄人壽新團體職業傷害保險」(以下簡稱本契約)。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符合第三條約定之給付條件者,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
第三條【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執行職務造成傷害或職業病導致醫療不能工作而未能領取原有薪
資之期間未超過三日,本公司每日按其「日領工資」給付「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惟給付期間最長以
三日為限。
第四條【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由要保單位開立因執行職務造成傷害或職業病導致醫療不能工作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相關醫療證明文件。
四、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每日所得補償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