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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富貴超多利終身還本保險(106)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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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Q2-1
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富貴
富貴富貴
富貴
超多超多
超多身還
終身終身
終身(106)
(106)(106)
(106)
內容
內容內容
內容
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當事人資
當事人資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要保人及保險公司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重要內容
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契約撤銷
契約撤銷
3
33
3
保險始與契約
任之開始力停任之開始力停
任之開始力停
恢復
終止事由終止事由
終止事由
4
44
4
6
66
6條至
8
88
8
10
1010
10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保險期間及給付內
5
55
5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告知義務與契約解除權
9
99
9
保險保險
保險
力義
請求力義請求力義
請求力義
11
1111
11
12
1212
12
1
11
17
77
7條至
條至條至
條至20
2020
20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除外責任及受益權之喪
21
2121
21
22
2222
22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保險金額與保險期間之變更
24
2424
24至第
條至條至
條至26
2626
26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借款
借款借款
借款
2
22
27
77
7
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受益人之指定
受益人之指定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更通知義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變更與要保人住所變更通知義務
30
3030
30
31
3131
31
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請求權消滅時
請求權消滅時
32
3232
32
JQ2-2
遠雄人壽富貴
遠雄人壽富貴遠雄人壽富貴
遠雄人壽富貴超多利
超多超多
超多身還本保
終身還本保險終身還本保險
終身還本保險(106)
(106)(106)
(106)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
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不參加紅利分
不參加紅利分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退
退退
退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4 10 01 遠壽字 1040549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 民國 106 01 01 遠壽字 1060000024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
第一第一
第一
保險保險
保險
單條款、附著之要註及其他約)
的解釋,應探求契的真意,作有
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名詞名詞
名詞
本契約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
契約生效時保險單之保險金額。如該
額為準。
二、「保單年度數」:
係指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所經過之週年數,未滿一週年者,以一週年計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
契約(不含其他附條款及批註條款)
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四、「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
(一)繳費期間內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單年度數」後所得之總額
(二)繳費期滿後
係指「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後所得之總額
五、「醫院」
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六、「醫師」
係指領有醫師證書而合法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依前項規定行使本權者,撤之意
時起生效,本契約,本公司退銷生
事故,本公司不負。但契約撤銷
應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
保險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JQ2-3
如於同意承保前,於第一期同意
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形,在本公司為同否之意思司仍
保險保險
保險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公司依照第十
付保險金
第二第二
第二
寬限寬限
寬限
納的第二期以後保照本契約指定
公司派員前往收取本公司開交付
者,自催告到達翌日內為寬自保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付第二期依此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期間仍未交付者,寬限期間生保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保險保險
保險
得於要保書或繳費終了前以分期
期間仍未交付者,以本契約者,
後的餘額)自動墊的保險費使得於
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司停止保寬限
,按墊繳當時本公契約辦理之翌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起,未付,本
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次墊繳保險費的本司應即出之本
值準備金之餘額。準備金之後屆
交付時,本契約效力停止。
本契本契
本契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於停止效力之日起提出前項效期
險費後之餘額及按預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於停止效力之日起提出第一效申
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保險人之司要
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未於第三項約定期要保人提內不
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依第三項提出申請除有同項,並
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因第七條第二項或條約定停項約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保險費及七條
之保險單借款可借金額上限
約定期限屆滿時,力即行終而要
墊繳保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告知告知
告知
或被保險人在訂立,對於本明,
不為說明,或為不,足以變司得
不退還所繳保險費事故發生說明
不在此限
除契約權,自本公除之原因使訂立
年不行使而消滅。
JQ2-4
解除本契約時,應人。如要本公
通知送達受益人。
契約契約
契約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保險費已付足達一繳費累積司應
月內償付解約金。司應加計契約
額例表如解約金表
十一十一
十一
保險保險
保險
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負保險責後儘
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內給付之約定
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十二十二
十二
失蹤失蹤
失蹤
人在本契約有效期者,如經定死
十三條約定退還所(並加計金;
能提出證明文件,被保險人應依
日為準,依第十三退還所繳保喪葬
形,本公司退還所(並加計金後
生還時,要保人或將該筆已險金
歸還本公司,其間付保險金保險
仍得予以扣除
所繳所繳
所繳
並加並加
並加
退
的退的退
的退
身故身故
身故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內身故大者
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和」乘以第十
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屆滿後之最
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和」乘以第十
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內身故不予退
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齡達十六以下
,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繳保險費,除第二有約定外保險
,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
契約時,以精神障心智缺陷為之
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三日(含不限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稅法第十超過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形,如要保人向二以上保險險契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超過前項用金
JQ2-5
保書所載之要保時依約給付為止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相同或無司應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退還所繳保險費(息)或給約效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全殘全殘
全殘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內致成,經
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和」乘以第十
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屆滿後一者
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每萬元之表定年繳和」乘以第十
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人於本契約有效且間內致成,本
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險人於本契約有效齡達十六)所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繳保險費,除第二有約定外保險
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 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
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生存生存
生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
約生效日起被保險滿一保單週年度(含滿
表定年繳保險費」 1.55%(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保險金額」(
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
約繳費期間屆滿後費期滿當年度),滿
保險金額」的 2%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祝壽祝壽
祝壽
人於本契約有效期年齡到達公司
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身故身故
身故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退
退還退還
退還
並加並加
並加
的申的申
的申
或應得之人依第十十三條或退加計
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JQ2-6
三、申請書。
四、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
第十第十
第十
殘廢殘廢
殘廢
受益人申領「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申領全殘廢之保險公司得對經受調
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切費用由十一
付之期限
二十二十
二十
生存生存
生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金申請書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二十二十
二十
除外除外
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廢。但自死者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項各款情形而免給者,本契給付
備金予應得之人。
人滿十五足歲前因款原因致退險費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二十二十
二十
受益受益
受益之喪
之喪之喪
之喪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形,如因該受益人權,而致保險
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欠繳欠繳
欠繳
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退息)
繳保險費(包括經繳的保險抵銷
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保險保險
保險
在本契約有效期間請減少保於本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減額減額
減額
繳足保險費累積達值準備金營業
一次繳清的躉繳保本公司申保險
險保額表。要保人減額繳清繼續
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保險金額以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選擇改為「減額繳當時,倘,本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情形,在被保險人有效且保致成
所列全殘廢程度之公司以辦第十
四條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基礎。
JQ2-7
計利息,係以躉繳基礎,自故日
斷確定日止,依第十三條第六項或第十四條第六項約定之利率及計息方式計算
展期展期
展期
繳足保險費累積達值準備金週年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業費用後公司
保險金」及「祝壽給付之「「每
險費總和」乘以「」(以萬之「
後,再扣除保險單或墊繳保保險
期間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保單價值準備金扣用後的數滿保險
其超過款額作為一險費,購滿繳清
,其保險金額如展期定期保險金暨展延期間表
選擇改為「展期定當時,倘,本
單價值準備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或以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與其解約金之差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保險保險
保險及契
及契及契
及契
繳足保險費累積達值準備金其可
表(保險單借款成未償還之契約
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未依前項規定為通本公司以日內
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不分不分
不分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二
第二第二
第二
投保投保
投保
在申請投保時,應人出生年,以
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實投保年齡較本公率表所載險費退
保人
投保年齡的錯誤,保險費者退在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按原
不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投保年齡的錯誤,保險費者的保
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但在發生保
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一款、第二款前段錯誤原因退,其
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受益受益
受益
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保險事故發生前經同意變更公司
抗保險公司。
益人的變更,於要申請書及人時
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人同時或指定
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三十三十
三十
變更變更
變更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JQ2-8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三十三十
三十
時效時效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三十三十
三十
批註批註
批註
內容的變更,或記增刪,除雙方
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三十三十
三十
管轄管轄
管轄
約涉訟者,同意以所地地方中華
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為第一審十七
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JQ2-9
附表附表
附表
全殘全殘
全殘
一、雙目均失明者。( 1
二、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 3之機能者
六、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需
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 5
註:
1.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
2.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言語之機、齒
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附表附表
附表
保險保險
保險
可借金額上限
繳費期間內
保險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60%
2~3 75%
4~8 80%
9 年及以後 90%
繳費期滿後可借成數為 90%
可借金額上限=借款當日保單價值準備金 × 可借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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