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
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
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
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四條【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
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第十五
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第
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
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基本保險金額。
(二)「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第十五
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一)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第
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
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
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
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25 %),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
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五條【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仍生存者,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 1.11%(四捨五入取至
整數)分別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並
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後所得之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第二保單年度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分別乘以 1.25%並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後所得之總和給付「生存保險金」。
第十六條【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基本保險
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之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