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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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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0-1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07 01
遠壽字第 1050001234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
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附加條款名詞定義如下:
一、「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二、「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三、「診所」: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的診所。診所係以治療傷害或疾病之病人為目的,而
非專供復健、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或類似之醫療處所。
四、「醫師」:係指領有醫師證書並合法執業者。
第三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意
外門診日額保險金」。
第四條【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給付「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第五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本公司給付「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之次數,每一被保險人於同一保單年度以二十次為限,如被保險人
係中途加保,則其同一保險年度之給付次數上限應依其保險實際有效期間比例計算之。
第六條【保險費的計算
本附加條款的保險費總額以平均保險費率乘保險金額總額計算,但在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因保險金額
的增減而致保險費總額有增減時,要保人與本公司應就其差額補交或返還。
前項所稱「平均保險費率」是按訂定本附加條款或續保時,依要保人的危險程度及每一被保險人的職業
、職務、保險金額所算出的保險費總和除以全體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總和計算。
第七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G10-2
第八條【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且載明門診日期;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保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
三、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九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門診治療時,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一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100 型)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限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75 型)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醫療住院日額給付傷害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醫療日額給付保險附約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00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住院日額健康保險附約 365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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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9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365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意外門診日額津貼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意外門診日額保險金 單位︰新臺幣元/每百元保險金額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總保費下限
17.2878
總保費上限
43.2195
60.5073
151.2683
77.7951
194.4878
21.6098
54.0244
25.9317
64.8293
38.8976
97.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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