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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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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21-1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
民國 105 12 01
遠壽字第 1050002388 號函
傳真:
電子信箱(E-mail)
(02)23459567
3277@fglife.com.tw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01 01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意
外急診限額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
就其實際急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且每次急診最高給
付金額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診療者,
致急診醫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療費用75%付,惟仍
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第五條【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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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第七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除本附加條款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
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八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除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附表】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
險種名稱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安家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6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9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心醫療健康保險附約365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6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9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180
遠雄人壽團體全意醫療健康保險附約365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遠雄人壽團體新安家醫療健康保險附約(乙型)
遠雄人壽團體醫療保險金總限額健康保險附約(甲型)
險種名稱: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一、被保險人數50人以上(含)之團體,費率由契約雙方洽訂。
二、被保險人數5人~49人之團體,其年繳費率表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職業類別 第一類 第二類 第三類 第四類 第五類 第六類
保險金額
1,000
39 49 59 88 137 176
2,000 47 59 71 106 165 213
5,000 50 63 75 113 175 226
10,000 51 64 77 116 180 231
15,000 52 65 79 118 183 236
20,000 53 66 79 119 185 238
保險金額
1,000
16 20 23 35 55 70
2,000 19 24 28 43 66 85
5,000 20 25 30 45 70 90
10,000 21 26 31 46 72 93
15,000 21 26 31 47 73 94
20,000 21 26 32 48 74 95
註:半年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520
  季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262
  月 繳總保費 = 年繳總保費 × 0.088
總保費上限
總保費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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