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21-1
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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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 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 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意外急診限額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定之
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意
外急診限額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
就其實際急診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且每次急診最高給
付金額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診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之醫院接受診療者,
致急診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付,本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急診醫療費用之75%給付,惟仍
以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為限。
第四條【職業或職務變更的通知義務】
被保險人變更其職業或職務時,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應即時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減低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應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差額比率退還未滿期保險費。
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其危險性增加且影響平均費率計算時,本公司於接
到通知後,自職業或職務變更之日起,按其差額比率增收未滿期保險費。但被保險人所變更的職業或職
務依照本公司職業分類在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於接到通知後得終止契約,並按日計算退還未滿期保險
費。
第五條【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急診診療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要保人或被險
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
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意外急診限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
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除外責任(原因)】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而於醫院接受急診診療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