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雄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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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108.04.09金管保壽字
第 10804904941號函修正
第一條【附加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加護或燒燙傷病房傷害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僅適用於本公司指
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前項所稱「本公司指定之團體保險契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契約上,並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附加條款抵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生效日起),
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
定,給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
第三條【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
八十日以內,經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金額乘以實際入住
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天繼續治療者,受
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實際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日數之計算,含住進及轉出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當日,但同一住
院日,分別入住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治療者,僅得就其中一種病房申請給付;且不論住進出加護病房
或燒燙傷病房幾次,均只算一日。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第四條【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其內容應記載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之起迄日期。(但要保人或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三、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
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五條【受益人的指定與變更】
「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額保險金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本公司為給付保險金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本附加條款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
金之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