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02-1
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附加條款
(給付項目: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
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101 年 01 月 16 日 (101)遠雄壽字第 029 號函
傳真: (02)2345–9567 備查文號:民國 105 年 12 月 01 日 遠壽字第 1050003091 號函
電子信箱(E-mail): 3277@fglife.com.tw
第一條【本附加條款適用範圍及構成】
本「遠雄人壽團體傷害保險骨折未住院醫療給付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依要保人之申請
,經本公司同意後,附加於本公司團體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
前項所稱團體保險附約之險種名稱如附表。
本附加條款附加於本附約上,並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附加條款牴觸者,以本附加條款為準
。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者,悉依本附約之約定。
第二條【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如於本附加條款生效後加保之被保險人,則係指加保之翌日起),
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致成下列骨折別所列骨折項目之一,並經
醫師診斷確定,而未住院治療者,或已住院但未達下列骨折別所定日數表,其未住院部分本公司按下列
骨折別所定日數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該被保險人之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
險金」,但給付日數以按骨折別所訂日數扣除實際住院日數為限。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醫師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
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未住院醫療保險
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骨折是指骨骼完全折斷而言。如係不完全骨折,按完全骨折日數二分之一給付;如係骨骼龜
裂者按完全骨折日數四分之一給付,如同時蒙受下列二項以上骨折時,僅給付一項較高等級的「骨折未
住院醫療保險金」。
骨折部分 完全骨折日數
1鼻骨、眶骨(含顴骨) 14 天
2掌骨、指骨 14 天
3蹠骨、趾骨 14 天
4下顎(齒槽醫療除外) 20 天
5肋骨 20 天
6鎖骨 28 天
7橈骨或尺骨 28 天
8膝蓋骨 28 天
9肩胛骨 34 天
10椎骨(包括胸椎、腰椎及尾骨) 40 天
11骨盤(包括腸骨、恥骨、坐骨、薦骨) 40 天
12頭蓋骨 50 天
13臂骨 40 天
14橈骨與尺骨 40 天
15腕骨(一手或雙手) 40 天
16脛骨或腓骨 40 天
17踝骨(一足或雙足) 40 天
18股骨 50 天
19脛骨及腓骨 50 天
20大腿骨頸 60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