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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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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
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款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9 12 13 台財保第 0890710745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09 16 (93)遠雄壽字第 31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3 10 01 (93)遠雄壽字第 330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4 08 02 (94)遠雄壽字第 307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3 10 (95)遠雄壽字第 073 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 95 09 29 (95)遠雄壽字第 399 號函
第一條【本附加條款適用之要件】
本遠雄人壽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及全殘廢保險金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適
用於本公司人壽保險主約及傷害保險主約(以下簡稱本契約),並經要保人申請及本公司
同意並附加於本契約保險單後,始發生效力。
第二條【名詞定義】
一、「國內」係指台灣、澎湖、金門、馬祖以內之地區,且未經警政署證照離境查驗。
二、「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係指行駛於「國內」地區,且領有合法營業執照,以大眾
運輸為營業目的,且定時營運(含加班班次)於「國內」特定路線,對大眾開放之交
通運輸工具。
三、「乘客」係指搭乘大眾運輸交通工具之被保險人,但不含該大眾運輸工具上之執勤工
作人員。
四、「搭乘」係指被保險人自登上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至完全離開為止,此期間內之行為。
五、「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六、「本附加條款之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面頁所載之保險金額,倘爾後該保額有
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之保險金額為準。
第三條【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
時刻係在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
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份為止,但延長之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前項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工具」,因遭劫持,於劫持中
本契約的繳費期間如已終止,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劫持事故終了。劫持事故終了
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四條【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
全殘廢保險金之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繳費期間內,在「國內」以「乘客」身份「搭乘」「國內大眾運輸交通
工具」遭遇本附加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
天以內致成身故或附表(殘廢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所列第一級殘廢者,本公司按本附加
條款之保險金額給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國內大眾運輸意外
全殘廢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身故或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或
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此項給付以一次為限,且給付金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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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為新台幣五百萬元。
訂立本附加條款時,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
,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以未滿十四足歲之未成年人,或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之人為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年七月
十一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訂
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
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公司投保,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
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
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確定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前兩項所稱主管機關所訂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如下:
ㄧ、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為新台幣二百萬元整。
二、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要保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應合併計算。
第五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附加條款所列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另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診斷書、被保險人
的除戶戶籍謄本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
證明文件。
四、請求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者,另具殘廢診斷書及受益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受益人申領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
要時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受益人同本契約身故保險金之受益人。
國內大眾運輸意外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
,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附加條款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七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
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遠雄人壽傷害保險附約﹝RH﹞費率表
RHA RHC RHD RHE RHF
10萬元
保險金
100
保險金
10萬元
保險金
10萬元
保險金
10萬元
保險金
第一類
1:1 81 47 12 34 3
第二類
1:1.25 101 59 15 43 3
第三類
1:1.5 122 71 18 51 3
第四類
1:2.25 182 106 27 77 3
第五類
1:3.5 284 165 42 119 3
第六類
1:4.5 365 212 54 153 3
死殘
殘廢
住院醫
療日額
 
燒燙傷
海外意外身
故及全殘廢
國內大眾運
輸意外身故
及全殘廢
6P-4
95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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