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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利率變動型年金保險(乙型)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年金給付)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
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並把握保單契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日內),以避
免權益受損。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92年04月09日 台財保字第0920750384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3年10月11日金管保二字第09302520171號函
修訂文號:民國94年06月07日 (94)遠雄壽字第233號函
第 一 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它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
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稱「保證期間」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不論被保險人生存與否,本公
司保證給付年金之期間。
本契約「保證期間」分為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及無保證期間等四種,由要
保人於要保時選定並載明於要保書。
本契約所稱「年金金額」係指依本契約約定之條件及期間,本公司分期給付
之金額。
本契約所稱「給付年金週期」係指年金給付的間隔週期。
本契約所稱「年金給付日」,若給付年金週期為年,則是保單週年日;若年
金給付週期為半年,則是指保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半年同一日;若年金給付
週期為季,則是指保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季同一日;若年金給付週期為月,
則是指保單生效日為基準的每月同一日;但若該月份無相當之日時,以該月
之末日,為相當之日。
本契約所稱「未支領之年金餘額」若在保證期間內係指尚未領取之年金保證
金額,若在保證期間之後係指該保單年度內尚未領取之年金金額。
本契約所稱「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生效日或各保單週年日當月宣
告並用以計算該年度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第九條調整係數之利率,該利率
不得超過其宣告前中央銀行公布之最近一月之十年期中央政府公債次級市
場殖利率,且不得為負數。本公司定於每月月初第一個工作日於總公司及本
公司網站公告本「宣告利率」。保戶可透過本公司網站及客服專線查詢本「宣
告利率」,其適用期間為一年。
本契約所稱「預定利率」係指本公司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用以計算年金金額之
利率,該預定利率不得高於年金給付開始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且不得為負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