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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人之身份證明。
第十一條【附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約】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本
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得針
對個別被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第十二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約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
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除保險費。
第十三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傷害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飲酒後駕(騎)車,其吐氣或血液所含酒精成份超過道路交通法令規定標準者。
四、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內亂及其他類似的武裝變亂。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五、因原子或核子能裝置所引起的爆炸、灼熱、輻射或污染。但附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情形(除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外),致被保險人傷害或失能時,本公司仍給付保險金。
第十四條【不保事項】
被保險人從事下列活動,致成傷害時,除附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的競賽或表演。
二、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第十五條【附約的無效】
本附約訂立時,僅要保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險費。
本附約訂立時,僅被保險人知保險事故已發生者,該被保險人之附約無效。本公司不退還所收受之保
險費。
第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本附約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被保險人身故時,如該被保險人保險金尚未給付或未完全給付,則以其法定繼承人為該部分保險金之
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本公司為各項保險金給付時,應以受益人直接申領為限。
第十七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主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八條【時效】
由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九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並由本
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