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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
遠雄遠雄
遠雄人壽
人壽人壽
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傷害醫療保險附約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傷害醫療保險附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傷害醫療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
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核准文號:民國 87 年 07 月 10 日 台財保第 872439315 號函
備查文號:民國 98 年 09 月 25 日 (98)遠雄壽字第 762 號函
第一條
第一條第一條
第一條【
【【
【保險
保險保險
保險附
附附
附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約的構成
約的構成】
】】
】
本遠雄人壽傷害醫療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依要保人之申請,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人身保險契約(
以下簡稱主契約)。
本附約所載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
釋為原則。
第二條
第二條第二條
第二條【
【【
【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名詞定義
名詞定義】
】】
】
本附約所稱「本公司」係指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及其配偶、父母或子女。主契約被保險人續保年齡最高以七十
五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戶籍登記之配偶,續保年齡最高以七十五歲為限。所稱「父母」係指戶籍登記之生
身父母或養父母,續保年齡最高以七十五歲為限。所稱「子女」係指親生子女、養子女或繼子女,續保年齡
最高以二十五歲為限。
本附約所稱「傷害」係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因而蒙受之傷害。
本附約所稱「意外傷害事故」係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本附約所稱「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係指主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本附約傷害醫療保險之投保金
額。
第三條
第三條第三條
第三條【
【【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
】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載明於主契
約保險單首頁上以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載明於主契約保險單首頁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除本附約另有約定外,應併同主契約保險費一併交付,並適用主契約寬限期間
的規定。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者,以主契約保險期間的始日為本附約的始日,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年
日為到期日。
本附約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以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之當日午夜十二時起生效,以主契約當年度保險單週
年日為到期日。但本附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
第第
第四
四四
四條
條條
條【
【【
【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保險範圍
保險範圍】
】】
】
甲型
甲型甲型
甲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
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被保險人醫療係免費性質,或已獲全民健康保險補償者,其既得補償部份,本公司不予給付。
乙型
乙型乙型
乙型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傷害事故,自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
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
」。但超過一百八十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
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若乙型被保險人不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或被保險人雖具全民健康保險對象身份但未使用或在非全民健康
保險特約醫療機構就診者,本公司依前款所核計應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之百分之六十五給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