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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保險法第107條批註條款
(一年期傷害保險適用)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
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免費申訴電話: 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 99 年 02 月 03 日 (99)遠雄壽字第 118 號函
第一條【批註條款之訂定及構成】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一年期傷害保險附約,適用之保險商品
及批註前後保險費率比較表如附表。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附約與本批註條款抵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二條【身故保險金之排除】
續保本附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之給付
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
續保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
人,其身故保險金(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續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續保本附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