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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遠雄人壽一年定期壽險

這是主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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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一年定期壽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內容: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消費
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3-083 備查文號:民國92年6月10日遠雄壽字第二三八號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
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
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保險期間、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
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
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
司仍負保險責任。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
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
時起或郵寄郵戳當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
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
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
依本契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
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
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
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的翌
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
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
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
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應由給付保險金內扣
除本契約該被保險人欠繳保險費。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
-KSD 1 -
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
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
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按日數比例返還未滿期
之保險費。
保險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到達之翌日零時起生效。終
止前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
司,並於通知後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各項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
息。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
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或受益
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
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本契約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日後
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於三十日內歸還
本公司;期間如有其他應給付情事者,本公司應依約定給付,但有欠繳的
保險費,應予扣除。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
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情事者,本公司按
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
契約效力終止。
第十一條
【身故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二條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KSD 2 -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殘廢診斷書。
三、保險金申請書。
四、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
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承擔。
第十三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
二、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但其他受益人仍得申請全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
四、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者。
前項第一、二款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十三條約定給付
完全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未給付保險金者,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
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第十四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
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
本公司不負責任。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
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
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左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
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二、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低年齡為小者,本契約自被
保險人到達最低承保年齡當日起開始生效。
三、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
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
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金額。
四、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
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計算保險
-KSD 3 -
金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
保險費,其利息按財政部核定之保單分紅利率計算。
第十六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契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
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十七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十八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四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
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不生效力。
第十九條
【管轄法院】
本契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
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時則以本公司總公司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KSD 4 -
【附表一】:殘廢程度表
項別 殘廢程度
一 雙目失明者。(註 1)
二 兩手腕關節缺失或兩足踝關節缺失者。
三 一手腕關節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四 一目失明及一手腕關節缺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關節缺失者。
五 永久完全喪失言語(註 2)或咀嚼(註 3)機能者。
六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七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或胸、腹部臟器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為維持生命必
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註 5)
註:1、失明的認定: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
限。
2、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者:
(1)指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能中,有三種以上不能發出
者。
(2)聲帶全部剔除者。
(3)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
3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之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流質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4、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需他人扶助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
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KSD 5 -
遠雄一年定期壽險﹝ KSD﹞費率表
年       繳
齡男 性齡
15 143 70 15
16 193 85 16
17 262 102 17
18 282 109 18
19 295 113 19
20 300 116 20
21 300 118 21
22 296 119 22
23 289 119 23
24 280 121 24
25 270 123 25
26 261 128 26
27 254 136 27
28 250 147 28
29 249 161 29
30 252 175 30
31 258 188 31
32 269 198 32
33 285 205 33
34 304 210 34
35 327 215 35
36 352 222 36
37 380 232 37
38 411 248 38
39 444 270 39
40 482 297 40
41 524 329 41
42 573 366 42
43 628 409 43
44 688 455 44
45 752 504 45
46 817 555 46
47 880 605 47
48 942 655 48
49 1,004 706 49
50 1,070 759 50
51 1,142 817 51
52 1,223 880 52
53 1,317 951 53
54 1,424 1,026 54
55 1,547 1,103 55
56 1,684 1,179 56
57 1,838 1,252 57
58 2,010 1,321 58
59 2,199 1,396 59
60 2,407 1,490 60
61 2,635 1,616 61
62 2,883 1,786 62
63 3,153 2,008 63
64 3,446 2,270 64
65 3,767 2,554 65
66 4,117 2,845 66
67 4,500 3,124 67
68 4,920 3,382 68
69 5,379 3,631 69
70 5,882 3,890 70
71 6,433 4,180 71
72 7,035 4,520 72
73 7,692 4,925 73
74 8,411 5,399 74
75 9,195 5,942 75
半年繳=年繳 ×0.52  季 繳=年繳×0.262  月 繳=年繳 ×0.088
單位:元每拾萬元保額
93.1.
5L-T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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