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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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長年期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批註條款
其他事項: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3. 傳真:02-27195864。
4. 電子信箱(E-mail): service@nylitc.com.tw
102 年 01 月 21 日紐精算字第 10201210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紐約人壽長年期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批註條款」(以下簡稱本批註條款)僅適用
於附表一所列之保險商品(以下簡稱本附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附約之一部分,本批註條款與本附約牴觸時,應優先適用本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未約定者,適用本附約之相關約定。
第 二 條【長年期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
本附約條款之「附約的終止」,除本附約原約定之範圍外,依本條約定辦理。
本附約除該被保險人已繳費期滿或已達豁免保險費或因保險事故發生保險給付當中者
外,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其效力持續至該期已繳之保險費期滿後終止:
一、要保人終止主契約時。
二、主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時。
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時,其所附加之本附約的效力即行終止,本公司按日數比例計算退還
當期已繳納之未到期保險費。
主契約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或因非屬身故之保險事故致主契約終止時,本附約仍繼續有效。

附表一:
紐約人壽長年期附約效力不隨主契約終止批註條款
本批註條款係規範長年期附約效力於不隨主契約終止之情形,並未涉及變更原長年期
附約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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