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前款約定給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險
金外,另給付特定意外傷害事故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金額。
三、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意外
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按第一款約定給付一般意
外身故保險金外,另給付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意外身故保險金,其給付金額為保險
金額的二倍。
就同一事故,同時發生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時,本公司給付第三款保險金。
第一項情形,如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意外傷害
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
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依第一項及第二項合計給付之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
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
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
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
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
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
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
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
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
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
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 八 條【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給付殘廢保險金,其金額
按該表所列之給付比例計算。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殘廢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
之殘廢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給付各該項
殘廢保險金之和,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但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一項殘廢保險金;若殘廢項目所屬殘廢等級不同時,給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本次意外傷害事故所致之殘廢,如合併以前(含本契約訂立前)的殘廢,可
領附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廢保險金,但
以前的殘廢,視同已給付殘廢保險金,應扣除之。
前項情形,若被保險人扣除以前的殘廢後得領取之保險金低於單獨請領之金額者,不適
用合併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申領殘廢保險金時,本 公 司 累計給付
金額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殘廢保險金累計給付金額達保險金額後,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 九 條【重大燒燙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重大燒燙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給付重大燒
燙傷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致成重大燒燙傷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重大燒
燙傷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第 十 條【嚴重頭部創傷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
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嚴重頭部創傷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嚴重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