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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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紐約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初次罹患癌症、住院治療、居家療養、外科手術、骨髓移植手術、義乳重建手術、放射線治
療、門診醫療及癌症身故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本險無解約金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91 年 12 月 31 台財保字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2 年 12 月 26 紐精算字第 9212007 號函備查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以下簡稱主契約)要保
人之申請,並經本公司同意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附約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附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係指戶籍記載其被保險人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係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親生子女或戶籍記載之養子女,於附約訂定時
未婚者為限。
本附約所稱「癌症」係指人體內細胞異常增生並對身體組織構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
成的疾病,而按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歸類為惡性腫瘤者
(詳附表一)其認定需經醫院對病理組織所作的切片檢查或血液學檢驗診斷確定者為準
述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分類標準如有變動,應以最新公佈者為準。
本附約所稱「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私立及
財團法人醫院。但不包括專供休養、戒毒、戒酒、護理、養老等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
之醫療機構。
本附約所稱「醫師」係指依醫師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係指被保險人因癌症,經醫師診斷,必須入住醫院診療時,經正式辦
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
本附約所稱「觀察期間」係指本附約生效日起三十日內之期間,包括第三十日。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對本附約應負的責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
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要保人在本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而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
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診斷初次罹患癌症,本公司按本
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但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前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癌症者,本
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一、初次罹患癌症保險
被保險人從未罹患癌症,而於觀察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以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初
次罹患癌症,本公司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新台幣陸萬元正。
每一被保險人給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二、住院治療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新台幣二千元
正。
三、居家療養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住院治療時,
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數給付居家療養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新台幣一千元
正。
四、外科手術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為直接目的而
必需住院接受外科手術治療時,本公司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新台
幣三萬元正。
但接受骨髓移植手術或為其他輔助治療而需實施之前置手術時,不給付本項外科手術
保險金。
五、骨髓移植手術保險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接受骨髓移植
手術時,本公司給付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新台幣二十萬元正。給
付次數終身以一次為限
六、義乳重建手術保險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女性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罹患乳
癌,且接受義乳重建手術者,本公司給付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新
台幣五萬元正。
「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每側終身以給付一次為限
七、放射線治療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必需接受放射線或
化學治療時,本公司按其實際治療日數(不論其每日治療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
日計)給付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每日給付新台幣一千二百元正;但每一
被保險人於每一保單年度的最高給付日數以六十日為限。
八、門診醫療保險金
已領取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之被保險人,在附約有效期間內以治療癌症或因癌症所引
起之併發症為直接目的,而在醫院接受門診治療,本公司按其實際接受門診治療日數
(不論其每日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門診醫療保險金,每一投保
單位每日給付新台幣六百元正。
但該日門診已領取放射線治療保險金時,不給付本項門診醫療保險金。
九、癌症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觀察期間屆滿後或復效日後在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癌症身故,本公司給付癌
症身故保險金,每一投保單位給付新台幣三十萬元正。
條【身故後診斷為癌症】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罹患癌症者,本公司給付責任回溯自該被保險人最後
一次住院之始日,推定為該被保險人罹患癌症之日,並依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若
被保險人身故前未曾住院,本公司僅給付初次罹患癌症保險金及癌症身故保險金。
條【附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
銷本附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附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
當日零時起生效,本附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附約撤銷生
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附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
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之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則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理。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兩年內填妥復效申請書及被保險人體檢書申請復
效,惟自停效日起算二個月內申請復效者,得以健康聲明書代替醫師體檢書。
前項復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零時起恢復效力。
主契約效力停止時,要保人不得單獨申請恢復本附約的效力。
停效期間屆滿時,本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
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
附約,而且不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
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開
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附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達時,本
公司得將該項通知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第十一條【附約的終止】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即行終止。
一、要保人以書面通知本公司終止本附約時。
二、主契約終止或解約時。
三、主契約經申請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定期保險時。
四、主契約因要保人行使更約權變更為少於本附約的保險期間時。
若前項第二、三、四款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滿後,本附約效力不受影響,本公司仍依
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本附約終止時,本公司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例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
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若主契約被保險人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致主契約終止時,則本附約之各期續期保險費仍
可繼續交付本公司仍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但若上述情形發生於本附約繳費期滿後,
本附約效力不受影響,本公司仍依本附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十二條【附約的轉換】
本附約對配偶或子女的效力因喪失第二條約定之資格而終止時,該配偶或子女得於終止日
起三十日內,不具可保性證明向本公司申請轉換為同一類型的癌症保險主契約,本公司不
得拒絕。
轉換後的主契約以原附約生效日為生效日,續期保險費則按原投保年齡計算。
第十三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
付利息後給付。
第十四條【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投保單位,但是減額後的投保單位,不得低於本
保險最低承保之投保單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附約。
第十五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
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但
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第十六條【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本附約各項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單及保險金申請書。
二、癌症病理顯微檢驗或血液學檢驗報告(復發住院者,應檢具新診斷書)
三、醫院出具之住院治療證明書。
四、申請外科手術保險金,或骨髓移植手術保險金,或義乳重建手術保險金,或放射線治
療保險金,或門診醫療保險金者,應另檢具載明外科手術,或骨髓移植,或義乳重建
手術,或放射線治療,或門診之診斷證明書。
五、因癌症身故者,應另檢具癌症死亡診斷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六、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認為有調查之必要,被保險人應書面同意本公司向醫院查證
其病歷抄(影)本。
第十七條【年齡的計算】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
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的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
第十八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要保人於訂立本附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更癌症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
即批註於本保險單。受益人變更,如發生法律上的糾紛,本公司不負責任
除癌症身故保險金外各項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
繼承人為本附約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九條【變更住址】
要保人的住址有變更時,應即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附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
人。
第二十條【時效】
本附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一條【批註】
本附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
者,不生效力。
第廿二條【管轄法院】
本附約訴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則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一:國際疾病統計分類中的惡性腫瘤
國際分類號碼
140-149
唇、口腔及咽喉之惡性腫瘤
150-159
消化器及腹膜之惡性腫
160-165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惡性腫瘤
170-175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惡性腫瘤
179-189
泌尿生殖器官惡性腫瘤
190-199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惡性腫瘤
200-208
淋巴及造血組織之惡性腫瘤
230-234
原位癌
上列分類項目如有變更,以行政院衛生署最新公佈者為準
紐約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男性費率表)
每單位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CIAB00 CIAC00
繳費
期間
CIAB00 CIAC00
投保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0 6563 5076 31 9062 7068
1 6632 5130 32 9164 7154
2 6698 5182 33 9267 7241
3 6765 5234 34 9373 7330
4 6832 5287 35 9480 7422
5 6900 5340 36 9590 7516
6 6969 5394 37 9701 7612
7 7038 5449 38 9812 7709
8 7109 5504 39 9925 7808
9 7181 5561 40 10039 7910
10 7253 5617 41 10156 8014
11 7327 5675 42 10274 8122
12 7401 5734 43 10395 8232
13 7477 5793 44 10518 8347
14 7554 5853 45 10645 8466
15 7632 5915 46 10777 8591
16 7712 5977 47 10912 8721
17 7793 6040 48 11050 8855
18 7874 6105 49 11192 8996
19 7957 6170 50 11339 9144
20 8041 6237 51 11495 9301
21 8126 6304 52 11655 9466
22 8212 6373 53 11821 9640
23 8300 6443 54 11996 9825
24 8389 6515 55 12182 10024
25 8480 6589 56 12383
26 8574 6665 57 12590
27 8668 6743 58 12807
28 8764 6821 59 13038
29 8861 6901 60 13285
30 8960 6984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紐約人壽癌症醫療終身保險附約 (女性費率表)
每單位保險金額之年繳保費 單位 : 新台幣元
繳費
期間
CIAB00 CIAC00
繳費
期間
CIAB00 CIAC00
投保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15年期 20年期
0 6374 4928 31 8601 6693
1 6441 4979 32 8679 6757
2 6504 5029 33 8756 6821
3 6568 5079 34 8834 6887
4 6633 5129 35 8912 6953
5 6698 5180 36 8992 7020
6 6763 5231 37 9071 7088
7 6830 5283 38 9150 7156
8 6897 5335 39 9230 7225
9 6965 5388 40 9309 7295
10 7034 5442 41 9390 7366
11 7103 5497 42 9470 7437
12 7174 5552 43 9551 7510
13 7245 5608 44 9632 7584
14 7317 5665 45 9714 7660
15 7390 5722 46 9798 7739
16 7464 5780 47 9881 7818
17 7538 5839 48 9962 7897
18 7612 5898 49 10043 7977
19 7688 5957 50 10124 8059
20 7763 6017 51 10206 8144
21 7839 6077 52 10287 8229
22 7915 6138 53 10368 8317
23 7991 6199 54 10449 8407
24 8067 6260 55 10532 8501
25 8143 6321 56 10618
26 8220 6382 57 10704
27 8296 6443 58 10791
28 8372 6505 59 10882
29 8448 6567 60 10977
30 8525 6630
: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
季繳費率=年繳費率
月繳費率=年繳費率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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