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
(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給付)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2.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3.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解。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1 年 12 月 31 日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年 09 月 24 日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95 年 08 月 10 日 金管保二字第 09502069411 號函修訂
96 年 8月31日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 年 9月1日金管保二字第 0950252225B 號令修正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之公、私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教學醫院。但不
包括未設置病床、護理人員及一般常規檢驗設備之診所及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
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
院治療,且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治療。
被保險人離院外出前應經主治醫師簽准,外出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外出次數每週以兩次
為限。如違反上述規定,自違反當日起視為自動離院,本公司自違反當日起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任。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住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未超過九
十日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住院,其保險金之給付依同一次事故住院辦理。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本公司依照
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