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條文
(意外傷害住院日額給付)
91 年 12 月 31 日 台財保第 0910712714 號函核准
93 年 9 月 24 日 紐精算字第 9309002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保險附約的構成】
本意外傷害住院日額保險附約(以下簡稱本附約)係依要保人之申請,以主壽險契約(以
下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及子女為被保險人;或以意外傷害保險主契約(以下
簡稱主契約)之被保險人為被保險人,附加於主契約訂定之。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附約的構成部分。
本附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本附約所稱「被保險人」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或其配偶、子女並載明於本附約者。
本附約所稱「配偶」是指與主契約被保險人存有合法婚姻關係者。
本附約所稱「子女」是指主契約被保險人出生滿十四日且已離開醫院之未婚親生子女或養
子女。
本附約所稱「醫院」是指依醫療法規定之公、私立醫院、財團法人醫院、教學醫院。但不
包括未設置病床、護理人員及一般常規檢驗設備之診所及專供休養、靜養或戒酒、戒毒等
類似之醫療處所。
本附約所稱「醫師」是指依醫療法規定領有醫師證書合法執業者。
本附約所稱「住院」是指被保險人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醫
院治療,且經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治療。
被保險人離院外出前應經主治醫師簽准,外出時間不得超過四小時,外出次數每週以兩次
為限。如違反上述規定,自違反當日起視為自動離院,本公司自違反當日起不負給付保險
金之責任。
本附約所稱「同一次事故住院」是指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
外傷害事故或因此引起之併發症必須住院二次以上時,每次出院與再入院之間隔未超過九
十日者,視為同一次事故住院,其保險金之給付依同一次事故住院辦理。
第 三 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時,依照本附約
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 四 條【保險金給付的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遭遇第三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事故發生日起一百八
十日以內,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治療時,本公司按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乘以其住院
日數(含入院日及出院日)所得之金額給付醫療保險金。但同一次事故住院給付日數最高
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前項傷害造成骨折卻未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附表「骨折給付日數標準表」所
列骨折給付日數乘以其投保之每日住院給付金額給付醫療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