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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紐約人壽媽咪寶貝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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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人壽媽咪寶貝保險
(特定重大殘疾、生存、滿期保險給付)
其他事項:
1.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分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算原則及保險法惟為確保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
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
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3.投保後解約或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4.保險約各項權義務皆詳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加閱讀了並把握保單約撤銷之時效(收到保單翌日起算十
日內),以避免權受損。
5.免費申訴電話:0800-088008。
93 4 20 日台財保字第 0930750937 號函核准
94 12 30 紐精算字第 9412005 號函備查
95 9 月 14 管保二字第 09502523770 號函修訂
第 一 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約(以下簡稱本約)
的構成部分。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 二 條【名詞定義】
約所稱「被保險人」係指要保孕婦該次懷孕分娩﹝人工產除外﹞產下之活產嬰兒。
約所稱「要保人」限定為被保險人之親生母親,如要保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由被保
險人之法定代人遞補為要保人。
約所稱「教學醫院」係指教學、研究、訓設施經依法評鑑可供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
接受訓及醫事院、校學生習、實習之醫機構。
約所稱「專科醫師」係指經醫師考試及格完成專科醫師訓,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甄試合格,有專科醫師證書者。
約所稱「特定重大殘疾」係指經診斷確定符合下定義之疾病:
一、特定三染色體症:係指經教學醫院染色體檢查,診斷確定為下種疾病之一者:
.巴陶氏症:第十三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愛德華氏症:第十八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
.唐氏症:第二十一對染色體常,出現三個染色體或轉位。
二、特定先天性經管缺陷:係指經教學醫院經科、經外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
三種疾病之一者:
.脊柱:先天性脊柱關閉的缺陷,以致於有同程的組織自骨開處凸出
.腦膨出:先天性腦部組織疝脫,膨出至顱外。
.脊髓或脊髓膜膨出:先天性脊柱缺陷,造成腦脊髓膜或脊髓凸出。
三、特定先天性代謝:係指經教學醫院血液檢查,診斷確定為下
三種疾病之一者:
.苯酮症:係苯丙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活性足或其輔助因子缺損導致該胺
基酸代謝常。
.高胱胺酸症:係高胱胺酸及甲胺酸代謝途徑中特定酵素的或其輔助因子的缺損
導致該胺基酸代謝常。
.半乳症:屬於一種碳水化合物代謝常,因其特定酵素足或缺乏,無法將半乳
轉化而造成血中半乳之上昇。
四、重症 β 地中海型貧血(又稱庫氏貧血):
係指因先天性或遺傳性血紅素合成常,導致紅血球破造成溶血性貧血,經教學
醫院檢查並經教學醫院血液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五、特定先天性心臟病:係指經教學醫院心臟超音波或心導管檢查並經教學醫院小兒心臟
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為下種疾病之一者:
.心室中隔缺損:分隔左右心室的心室中隔,在出生後仍殘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
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者或因合併心衰竭而長期服用強心劑者。
.開放性動脈管:胎兒出生後,接肺動脈與主動脈的動脈導管無法關閉且經教學醫
院小兒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者。
.心房中隔缺損 分隔左右心房的心房中隔出生後仍殘孔道且經教學醫院小兒
心臟科專科醫師診斷且已手術治者。
.肺動脈瓣膜狹窄:右心室與肺動脈交接處之瓣膜(肺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右
心室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右心室與肺動脈壓差超過 25mmHg
右心室壓差超過 50mmHg 者。
.主動脈瓣狹窄:左心室與主動脈交接處之瓣膜(主動脈瓣)狹窄,造成血液自左心
出障礙,且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左心室與主動脈壓差超過 25mmHg 者。
.氏四合症:合併心室中隔缺損,右心室出口狹窄,主動脈右移及右心室肥大四
種畸型。
.大動脈轉位:肺動脈及主動脈血管相互移位。
.三尖瓣閉鎖:分隔右心房及右心室之瓣膜發育全,造成血由右心房至右心室
阻滯。
.主動脈弓縮窄:主動脈血管在主動脈弓處發生狹窄,且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差超過
25mmHg 者。
10.左心發育全症:左心臟之主動脈、左心室與僧帽瓣等部位發育全。
11.右心室發育全症:肺動脈閉鎖合併完整的心室中隔及右心室發育全。
12.單心室:只有單一心室且在其中存在二個房室瓣或具有大小各一的心室。
13.全肺靜脈回流異常:肺靜脈與右心房接,引發血液回流不正常,造成肺靜脈
高血壓者。
14.永久動脈幹:心臟底部所分出的主、肺及冠動脈被單一主動脈幹所取代。
15.Ebstein 氏畸型:三尖瓣的一個瓣膜膨出於右心室,膨出的瓣膜與右心室壁粘
右心室的出徑。
16.其它:經教學醫院心臟專科醫師殘障鑑定為嚴重器質性先天性心臟病且需要手術治
者。
、纖維性囊腫
係指因全面性的外分體功能足,導致黏膜分物的黏增加,造成外分
管纖維化及囊常侵犯胰臟肺臟肝臟並影響其功能且汗液中氯含增加,
經教學醫院新陳代謝科、胸腔內科或小兒科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七、極輕體重兒
係指妊娠期未滿 28 週即出生且出生當時體重超過一千公克之早產兒並經婦產科
專科醫師診斷確定,需置保溫箱且實際置保溫箱存活超過四十八小時者。
八、腎臟發育
係指因染色體常或胚胎成長障礙或病毒感染。導致一側或側腎臟萎縮且無功
能,經教學醫院腎臟專科醫師診斷永久無法恢者。
九、生殖器性別
係指胚胎發育時生殖結節常形成,導致具有正常的外生殖器官,無即分
性別,須藉助染色體或分子遺傳學檢查以資判別男,經教學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者。
十、先天性耳
係指因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耳先天性耳,經教學醫院耳科專科醫師診斷確
定永久無聽 dB(強音單位) 80 以上者。
十一、先天性失明
係指母體感染病毒導致新生兒眼視障礙,經教學醫院眼科專門醫師診斷確定其
永遠在萬國視 0.02 以下者。
十二、小兒麻痺症(麻痺型)
係指因脊髓灰質炎病毒的侵犯脊椎經系統引起頸軀幹四肢肌肉委縮與麻痺,導致
肢體中以上障害走須藉助枴杖、鐵架、椅,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者。
十三、風濕性心臟病
係指因感染 A β 群溶血性鏈球菌後產生急性風濕熱導致心臟瓣膜病經教學
醫院心臟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心臟瓣膜有狹窄或閉鎖全者。
十四、氏症候群
係指因病毒、藥物或其它明原因引發急性且多器官性代謝失調和肝及腦病變,造
成酸中毒、深昏迷和抽搐,經專科醫師診斷確定大腦功能喪失導致永久經後遺
症者。
第 三 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
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
負保險責任。
第 四 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書面之意思表示到達翌日
時起生效,本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約撤銷生效後
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負保險責任。但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
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 五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繳者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
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條【保險費的墊繳】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
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
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息,使本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
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息,自寬
限期間終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本公司公告的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並應於墊繳日後
之翌日開始償付息;但要保人自應償付息之日起,未付息已逾一以上而經催告後
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
息及本約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之餘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
告到達後逾三十日仍付時,本約效停止。
第 七 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受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
餘額,自翌日上午時起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保險效終止,本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要
保人未申請墊繳保險費或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價值準備
第 八 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明,如有故意隱
,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明,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
解除約,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明的事實時
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訂
後,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 九 條【保險的給付】
「特定重大殘疾保險
被保險人在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患第二條約定之「特定重大殘疾」之一者,本公司
按保險額的百分之五十給付「特定重大殘疾保險」。
同一被保險人在約有效期間經診斷確定同二項或多項「特定重大殘疾」者,「特
定重大殘疾保險」的給付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被保險人衹一人時,每人之「特定重大殘疾保險」的給付總額最高以保險額為限。
「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第三保單週日仍生存且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額的百
分之三給付受人「生存保險」。
被保險人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本約第三保單週日仍生存且仍屬有效時,本公
司即給付「生存保險。「生存保險」之給付,以一人為限。
「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於本約滿期仍生存且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按當時保險額的百分之八給付
人「滿期保險」。
被保險人祇一人時其中一人於本約滿期仍生存且約仍屬有效時本公司即給付「滿
期保險」。「滿期保險」之給付,以一人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滿期保險」後,本約之效終止。
第 十 條【除外責任】
要保人於本約訂定時已知悉胎兒患「特定重大殘疾」者,本公司負給付保險之責
任。
第十一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
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
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第十二條【保險的申
人申第二條第五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特定重大殘疾保險應檢具下文件:
一、診斷證明書 如被保險人在嬰兒期即已身故,須載明被保險人出生後已存活之日
心室中隔缺損、開放性動脈管及心房中隔缺損並需載明專科醫師診斷需要手術或介入
性心導管治
肺動脈瓣膜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右心室與肺動脈之壓差。
主動脈瓣狹窄並需載明經超音波或心導管測左心室與主動脈之壓差。
主動脈弓縮窄並需載明經過狹窄處上下壓差。
極輕體重兒並需載明被保險人出生時之體重與實際置保溫箱存活時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極輕體重兒尚需出生證明。
七、先天性耳及先天性失明尚需母體懷孕期間病毒感染之診斷證明。
人申第二條第五項第十二款至第十四款「特定重大殘疾保險時,應檢具下
件:
一、診斷證明書。
二、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
三、保險單或其謄本。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證明。
人申「特定重大殘疾保險」時,本公司必要時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
要時並得經受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人申「生存保險」或「滿期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保險申請書。
三、受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三條【保險單借款】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時,要保人得在保單價值準範圍內向本公
司申請保險單借款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其保單價值準備時,本約效停止。
但本公司應於效停止日之三十日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第十四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解約或返還保單價值準備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包括
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
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十五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約。
前項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以上或繳費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而終止約時,本公司應
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償付解約。逾期本公司應加計息給付,其息按年利率一分計
算。本歷年解約額如保單價值表。
要保孕婦之胎兒全部、死產時,要保人應檢具產、死產診斷證明書,以書面通知本
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全部已繳保險費總和。
被保險人於約有效期間內全部死亡時,要保人應檢具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以書面通知
本公司終止本約,本公司無息返還要保人全部已繳保險費總和。
前項所稱「全部已繳保險費總和」是以當時的保險額計算,按繳繳費方式所應繳的保
險費總額。
第十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約受人限定為要保人本人,本公司指定或變
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身故,以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受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保險單紅的計算及給付】
本保險為分紅保單,不參加紅配,並無紅給付項目。
第十八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十九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二十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十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
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廿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
民國境外時,以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約人壽媽咪寶貝保險費
10,000 元保險額之繳保費 232
: 繳費=繳費
季繳費=繳費
月繳費=繳費
52.0×
262.0
×
08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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