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保險單借款批註條款
96 年 9 月 15 日 紐精算字第 9609003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批註條款的構成】
本批註條款適用於本公司「紐約人壽傳家保變額萬能壽險」(以下稱「本契約」)民國九
十六年八月三十一日(含)以前生效之保險契約。
本批註條款構成本契約之一部分,本契約與本批註條款牴觸部分不生效力。
第 二 條【本契約條文之適用】
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廿九條及第卅三條第二項第一款,其各項金額應再扣除
保險單借款本息後之餘額辦理。
第卅三條第三項,其利息改依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
第 三 條【保險單借款】
本契約第卅一條保險單借款改依下列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在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總額範圍內依本公司當時可借成數之
規定申請保險單借款。
借款到期時,要保人應將本息償還本公司。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
值總額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
價值總額之 90%時,本公司應另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要保人應於此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
內償還借款本息,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或於寄發通知後到償還之
前,若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帳戶價值總額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本契約效力即行
停止,且不適用本契約第六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前項約定應扣抵之保單帳戶價值總額視同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九條約定部分提領。
第三項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佈的利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