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級 腎小球硬化或末期狼瘡腎絲球腎炎(glomerulosclerosis or end stage lupus glomerulonephritis)
(六)腦中風後殘障(重度):係指因腦血管的突發病變導致腦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者。
所謂永久性神經機能障礙係指事故發生六個月後經神經科、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認定仍遺留下列殘
障之一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上肢三大關節或一下肢三大關節遺留下列殘障之一者:
(1)關節機能完全不能隨意識活動。
(2)肌力在 2 分(含)以下者(肌力 2 分是指可做水平運動,但無法抗地心引力)。
上肢三大關節包括肩、肘、腕關節,下肢三大關節包括髖、膝、踝關節。
3.兩肢(含)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
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
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者。所謂咀嚼機能的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
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之狀態。
(七)心臟瓣膜手術:係指心臟瓣膜病變,經開心手術以矯正或更換瓣膜的手術。
(八)原發性肺動脈高血壓:係指原因不明的肺動脈血壓過高,經臨床檢驗包括心導管檢查證實,肺動脈收縮壓
超過九十毫米水銀柱(mmHg),及教學醫院心臟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九)主動脈外科置換術:係指主動脈疾病而已施行主動脈切除和置換手術,以矯正胸主動脈或腹主動脈的病
變,但不包括主動脈之分枝血管手術。
(十)昏迷:係指腦部功能衰竭造成意識喪失,對外界各種刺激無反應,使用生命維持系統持續超過三十天。但
因酒精或藥物濫用或醫療上使用鎮定劑所致的深度昏迷除外。
(十一)良性腦腫瘤:係指經開顱手術切除及經病理切片檢查證實之良性腫瘤,或經腦部斷層掃描或核磁共振檢
查證實,合併下列四項永久神經機能障礙之一,經教學醫院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者。
1.植物人狀態。
2.一肢以上機能完全喪失或肌力低於 2/5(含)以下者。所謂機能完全喪失是指三大關節中之兩關節以
上完全僵硬或關節不能隨意識活動。
3.兩肢以上運動或感覺障礙而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食物攝取、大小
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狀態。
4.喪失言語或咀嚼機能者。言語機能的喪失係指因腦部言語中樞神經的損傷而患失語症。咀嚼機能的
喪失係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所引起的機能障礙,以致不能做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以外不能攝取
之狀態。
所謂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治療仍有神經障礙者。
第一項所稱之良性腫瘤不包括:腦下垂體腺瘤、腦囊腫、肉芽腫、腦血腫、腦動靜脈畸型、血管瘤和
脊髓腫瘤。
(十二)嚴重燒燙傷:係指第三度燒燙傷,至少百分之二十的身體表面積受損,經教學醫院確診者。其計算方法
如附表三。
(十三)嚴重頭部創傷:係指因意外傷害事故引起的大腦損傷,導致永久性的腦神經功能障礙,經教學醫院神經
科或神經外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其中三項以上者。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為之,經常需要他人加以扶
助之狀態。永久是指經過六個月之治療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十四)嚴重肝硬化症:係指肝臟瀰漫性纖維化,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合併有下列情形者:
1.難治性腹水。
2.食道或胃靜脈曲張合併破裂出血。
3.有肝性腦病變臨床症狀。
因酒精,藥物濫用及誤用所致的續發性肝病變是除外的。
(十五)猛暴性肝炎:係指急性肝炎病毒感染或慢性病毒肝炎的急性發作,造成瀰漫性的肝壞死導致肝臟衰竭,
經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積極治療八週內,並經驗血證實確有肝性腦病變及持續性黃疸者。
但直接或間接因自殺、中毒、藥物過量、酒精過量等導致者除外。
(十六)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係指教學醫院胃腸科專科醫師經內視鏡或大腸鏡等相關檢查證實為
嚴重克隆氏病或嚴重潰瘍性結腸炎並接受全結腸切除術或於不同住院期間接受兩次(含)以上部分腸切
除手術者。
(十七)阿茲海默病:係指慢性進行性腦病變所致的失智,並經臨床症狀評估確認,無法自理日常生活活動中其
中三項以上並持續六個月以上者。阿茲海默病須有精神科或神經科專科醫師確診,並經腦部斷層掃描或
核磁共振檢查確認有廣泛的腦組織萎縮,但神經官能症及精神病除外。所謂無法自理日常生活者,係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