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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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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防癌健康終身保險保險單條款(本保險無解約)
主要給付項目:1.癌症身故保險 2.初次患癌症保險 3.癌症住院醫保險
4.癌症手術醫保險 5.癌症出院後養保險 6.癌症門診醫保險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
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86.02.20 台財保第 861762610 號函核
89.11.02 新壽綜企字第 0085 號函備查
90.05.02 新壽綜企字第 0024 號函核備
90.07.02 新壽綜企字第 0043 號函備查
91.12.30 新壽綜企字第 0097 號函備查
92.12.18 新壽綜企字第 0084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以下簡稱本約)的構成
部份。
約的解釋應探求約當事人的真意得拘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於被
保險人的解釋為準。
第二條:名詞的定義
約所稱「癌症」是指一種疾病其特徵係由人體內性細胞能控制的生長和擴張對組織
造成侵害或白血球過多症所造成的性腫瘤而按政院衛生署最新刊印之「國際疾病傷害及死
因分標準」歸性腫瘤、及原位癌(如附表),且以經醫院對固定組織所作的病檢查診
斷確定者為準。
約所稱「醫院」,是指具有診斷及治癌症設備,且依照醫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
治病人之公、私醫院。
第三條:本約的始期日、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及交付保險費
約以本公司同意承保簽發保險單而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之日作為始期日但要保人在本
公司簽發保險單前先交付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者,以該收費日為始期日。
「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係以本約始期日起算第三十一日為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
被保險人於本約癌症保險責任開始日前的期間內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無息返
還收受保險費,本約效終止。
第四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約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院診斷確定患癌症者本公司依照本約的
約定給付保險
第五條: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得以書面檢同保險單親自或掛號郵寄向本公司撤銷本
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使本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應自要保人親自送達時起或郵寄郵戳當
時起生效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
保險事故本公司負保險責任。約撤銷生效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
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約效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
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
繳或半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自保險單所載交
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
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其寬限期間依前項約定處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約自寬限期間終翌日起停止效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
時,本公司仍應依本約規定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本約效的恢
約停止效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內,申請效。
前項效申請經本公司同意並經要保人清償欠繳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的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
自翌日上午時起恢但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自本約恢之日起算第三十一日
為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
第八條:告知義務與本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如有故
意隱或因過失遺或為實的足以變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
約,而退還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明或未
的事實時,在此限。
前項解除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約開始日起,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約時如要保人死亡居住所明,通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
人。
第九條:癌症身故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保險額全額給付「癌症身故保險
,本約即終止。
第十條:初次患癌症保險及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初次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者
,本公司按保險額之百分之十二給付「初次患癌症保險,但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依前項之約定取保險後,要保人免繳本約未到期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身故後經病理切片檢查確定患癌症者自被保險人身故之日回溯至第三十日推定為
被保險人患癌症之日本公司按本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給付保險惟被保險人推定
患癌症之日如在本約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之前則以本約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為被保
險人推定患癌症之日。
第十一條:癌症住院醫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住院治本公司按其實際住院日
乘以保險額之千分之四給付「癌症住院醫保險
第十二條:癌症手術醫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外科手術治(含因治癌症而接
受骨髓移植手術者,惟包括骨髓提供或捐贈者。),每次之外科手術本公司按保險額之百分
之十二給付「癌症手術醫保險
第十三條:癌症出院後養保險
被保險人因符合第十一條情形住院治於出院後本公司按其癌症住院醫保險給付之住院
乘以保險額之千分之二.四給付「癌症出院後養保險。但每次癌症出院後養保險
給付日最高以廿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癌症出院後養保險在該次癌症出院後養保險給付日期間因癌
症再住院、因癌症死亡者,其未經過癌症出院後養保險應由保險中扣除之。
第十四條:癌症門診醫保險
被保險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且在癌症的保險責任開始日起經醫師診斷確定患癌症並以
癌症為直接原因或癌症引起之併發症依醫師之囑咐以門診醫方式於醫院接受癌症治者,本
公司依其實際治,每次按保險額之千分之二.四給付「癌症門診醫保險。但其癌
症門診醫保險付,在約同一保單年度內最高得超過九十次且此項癌症門診醫
保險給付之醫項目限於接受注射性化學治、放及其他必要之癌症門診治
第十五條:保險的給付與申請手續(一)
人申「癌症身故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被保險人死亡診斷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癌症診斷證明書,並另附組織檢查報告。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証明。
第十條:保險的給付與申請手續(二)
人申「初次患癌症保險「癌症住院醫保險「癌症手術醫保險「癌症出
院後養保險「癌症門診醫保險」時,應檢具下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癌症診斷證明書,並另附組織檢查報告。
三、醫院出具之癌症住院醫證明書,或癌症手術醫證明書、或癌症門診證明書。
四、保險申請書。
五、受人的身分証明。
第十七條:癌症診斷證明文件之限制及癌症診斷疑義的處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人為醫師者所開具被保險人有關癌症的診斷證明得作為申請保險
的文件。
保險時,本公司得另指定醫院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第十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與受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
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但逾期事
由可歸責於要保人或受人者,本公司得負擔息。
第十九條:約的終止
要保人終止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無息按日退還未經過期間之保險費。
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息給付。
前項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開始生效。
第廿條: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償上述欠款後給付。
第廿一條:減少保險
要保人在本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額,得低於本保險最
低承保額,其減少部份視為終止約。
第廿二條: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
被保險人的投保以足歲計算但是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個月者加算一歲要保人在申請
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月日在要保書填明。如果發生錯誤應依照下規定辦
一、真實投保齡較本公司保險費表所載最高齡為大者,本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
還要保人。
二、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份的保險費。如在發生保險
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
額。
三、因投保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應補足其差額;如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者,本
公司得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計算保險額,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息退還保險費息按
年利二厘二五計算。
第廿三條:受人的指定及變
要保人於訂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得指定或變癌症身故保人。
前項受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生效本公司應即批註
於本保險單。受人變,如發生法上的糾紛,本公司負責任。
除癌症身故保險以外其他各項癌症保險的受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其指定或
癌症身故保險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指定受人外以被保險
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約癌症身故保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之比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廿四條:變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時,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做前項通知時,本公司按本約所載之最後住所所發送的通知,視為已送達要保人。
第廿五條:時效
由本約所生的權,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廿條:批註
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廿三條另有規定外非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
同意且批註於保險單者,生效
第廿七條:管轄法院
約涉訟時約定以要保人住所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但要保人之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時,則以臺灣台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附表:
『國際疾病傷害及死因統計分標準』歸性腫瘤之病症,其分如下:
號碼 疾 病 名
14014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15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唇、口腔及喉之性腫瘤
性腫瘤
性腫瘤
主唾液腺性腫瘤
齒齦性腫瘤
口底性腫瘤
口之其他及未明示部位之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咽惡性腫瘤
唇、口腔及之其他及分界明位置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性腫瘤
食道性腫瘤
性腫瘤
小腸性腫瘤,包括十二指腸
結腸性腫瘤
直腸、直腸乙結腸接部及肛門之性腫瘤
肝及肝內膽管性腫瘤
膽囊與肝外膽管性腫瘤
性腫瘤
後腹膜與腹膜之性腫瘤
消化器及腹膜之其他及分界明確位置之性腫瘤
160~165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70~175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9~189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19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208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30~234
230
231
232
233
234
呼吸及胸內器官之性腫瘤
鼻腔,中耳及副鼻竇之性腫瘤
性腫瘤
氣管、支氣管及肺之性腫瘤
胸()膜性腫瘤
胸腺、心臟及中隔之性腫瘤
呼吸系統與胸內器官之其他及分界明之性腫瘤
骨、結締組織、皮膚及乳房之性腫
骨及軟骨之性腫瘤
結締組織與其他軟組織之性腫瘤
皮膚性黑色腫瘤
皮膚之其他性腫瘤
性乳房性腫瘤
男性乳房性腫瘤
泌尿生殖器管性腫瘤
子宮性腫囊,未明示部位者
子宮頸性腫瘤
胎盤性腫瘤
子宮體性腫瘤
巢及其他子宮附屬器官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示之性生殖器官性腫
攝護腺(前腺)性腫瘤
睪丸性腫瘤
陰莖及其他男性生殖器官之性腫瘤
膀胱性腫瘤
腎臟及其他與未明示泌尿器官之性腫瘤
其他及未明位置之性腫瘤
性腫瘤
性腫瘤
經系統之其他未明示部位之性腫
性腫瘤
其他內分腺及相關結構之性腫瘤
其他及部位分界明之性腫瘤
巴腺之續發及未明示之性腫瘤
呼吸及消化系統之續發性性腫瘤
其他明示位置之續發性性腫瘤
未明示位置之性腫瘤
巴及造血組織之性腫瘤
巴肉瘤及組織肉瘤
何杰
巴及組織細胞組織之其他性腫瘤
多發性骨髓瘤及免疫增生性腫瘤
巴性白血病
骨髓性白血病
單核球性白血病
其他明示白血病
未明示細胞型白血病
原位癌
消化器官原位癌(0)期
呼吸系統原位癌
皮膚原位癌
乳房及泌尿生殖系統之原位癌
其他及未明示位置之原位癌
1
新光防癌健康終身保險費率表(DH)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四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50萬元 單位:新台幣元
男 性 女 性
15年期 15年期
年齡 年 繳 年齡 年 繳 年齡 年齡 年 繳
0 3985 33 8420 0 4980 33 10430
1 4070 34 8630 1 5090 34 10680
2 4150 35 8845 2 5195 35 10940
3 4235 36 9065 3 5300 36 11200
4 4320 37 9290 4 5415 37 11465
5 4410 38 9525 5 5525 38 11740
6 4505 39 9765 6 5645 39 12015
7 4605 40 10010 7 5770 40 12305
8 4705 41 10265 8 5895 41 12595
9 4805 42 10530 9 6025 42 12890
10 4915 43 10805 10 6155 43 13200
11 5025 44 11085 11 6290 44 13510
12 5135 45 11385 12 6430 45 13835
13 5250 46 11695 13 6575 46 14175
14 5370 47 12025 14 6720 47 14520
15 5495 48 12370 15 6875 48 14880
16 5620 49 12735 16 7025 49 15255
17 5750 50 13120 17 7185 50 15645
18 5880 51 13535 18 7350 51 16055
19 6020 52 13970 19 7515 52 16480
20 6160 53 14440 20 7685 53 16925
21 6305 54 14925 21 7865 54 17380
22 6455 55 15425 22 8050 55 17845
23 6610 56 15940 23 8240 56 18310
24 6770 57 16470 24 8435 57 18780
25 6935 58 17020 25 8635 58 19255
26 7105 59 17590 26 8840 59 19735
27 7275 60 18170 27 9050 60 20220
28 7455 61 18770 28 9265 61 20710
29 7635 62 19395 29 9490 62 21205
30 7825 63 20045 30 9715 63 21720
31 8020 64 20735 31 9950 64 22250
32 8215 65 21495 32 10185 65 22830
註1:求年齡時,超過六個月零一日者,以一歲論。
註2:費率計算公式:
年繳費率÷5×0.52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5即為半年繳費率。
年繳費率÷5×0.262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5即為季繳費率。
年繳費率÷5×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5即為月繳費率。
30歲男規劃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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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應 36
保險規劃
大家好,有幾個保險問題想請問大家1 現有保單如下,請問有什麼缺口 需要補強,或可以刪減的2.目前保單有需要增加手術險嗎?3.若想增加實支實付醫療險,有哪些推薦?
· 回應 14
29歲女保險規劃
29歲, 女生, 職等一目前已經有的保單1.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 (AS) (86年保)50萬2. 新光人壽防癌健康終身保險 (DH)(87年保)100萬想補足醫療實支實付、意外險、重大傷病險的部分,預算大約每年 2 萬元左右,有自行先研究了一下保險內容參考別人的組合規劃了兩種方案1. 新光+全球的組合2. 富邦+全球的組合目前研究下來兩套方案各有優缺點:1. 富邦實支實付有年度總給付的上限,而且手術理賠是照比例給付的,新光則是沒有以上的限制2. 新光的組合中,意外實支的理賠上限比較低,最高到 5 萬元,富邦的則是 20 萬3. 富邦沒有比較好的癌症險可以做選擇,新光可以選擇防癌健康保險 (C2) 做加強4. 富邦主約比較便宜,富邦實支實付成長的費率貴很多,意外險費率整體也比較貴,就是有個意外日額可以保證續保另外還想請問是否有沒有考量到的細節?以及如果要在兩套組合之中擇一的話該如何選擇,謝謝各位
· 回應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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