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鑫萬利變額壽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7 頁,共 20 頁
日投入無單位淨值之乙類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若本公司未提供同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或提供兩檔(含)以上之同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
則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通知後十五日內向本公司提出欲申請投入之乙類型投資標
的,若未提出申請時,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亦將於
本公司網站公布,若因無同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可供選擇,以收到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本
公司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後次二資產評價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之不同
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該投資標的為無單位淨值之不同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
時,以收到信託保管銀行給付本公司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後次二資產評價日,投入
無單位淨值之不同幣別乙類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給付當期配息金額後,本契約甲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
第十七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時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之滿期日之次二
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滿期保險金,並於收到前開金額後,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
行終止。
第十八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兩項金額之總和給付身故
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
值。
身故保險金一經給付,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受益人依第二十一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則本公司
將以受益人檢齊申領身故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改以計
算後之保單帳戶價值給付予要保人,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申領身故保險金時已超過第
三十二條所約定之時效且已超過本契約滿期日,本公司僅依第十七條所約定計算而得之金額
改給付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之保險金額部分(不論其給付方式或名目),均變更為喪葬費
用保險金,該喪葬費用保險金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總和(不限本公
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用扣除額之半數,其
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費用。其原投資
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申領
身故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費用。其原投資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