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註冊,享受完整功能

加入會員可以:試算商品保費、比較各家保險、隨意搭配保險組合,告別難用的 EXCEL 與老舊的商品資料庫。

(停售)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終身險
可以保障終身,你可以選擇要分幾期繳完,假設選擇30年期,代表保費要繳3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30年後就不用再繳保費,可以保障一輩子。
這張保險還沒做好 :(
保險商品真的太多了......再給我們一點時間。
如果急著想了解這張商品,問問網站其他會員,
可以得到即時的建議哦!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保險單條款
主要給付項目 1.生存保險金 2.祝壽保險金 3.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4.完全失能保險金 5.
險費的豁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 0800-031-115
傳真 (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 skl080@skl.com.tw
107.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006 號函備查
107.09.14 107.06.07 金管保壽字第 10704158370 號函修正
109.01.01 新壽商開字第 1090000004 號函備查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 附著之要保書 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 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 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 如有疑義時:, 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
釋為原則。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之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以後每經
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且同一保單年度內保險年齡不變。
「醫院」係指依照醫療法規定領有開業執照並設有病房收治病人之公 私立及醫療法人醫院。
「醫師」係指合法領有醫師證書並執業者,且非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本人。
「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係指要保人與本公司約定本契約開始給付生存保險金之年齡,本契約所提
之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分為被保險人保險年齡 55 60 歲及 65 歲三種。
要保人得於繳費期滿後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前一保單年度之間,以書面或其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但變更後的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須與申請日間隔一年
以上。
「生存保險金給付日」係指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按下表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生存保險金給付
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
半年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六個月之相當日。
季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三個月之相當日。
月給付型
保單週年日,及其後於該保單年度中每屆滿一個月之相當日。
前項約定給付生存保險金之日期若無相當日時,以該月之最後一日為相當日。
「基本保險金額係指保險單首頁所載本契約之投保金額如該金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金額為準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係指就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第二十四條約定計算所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逐次累
之值。
「當年度保險金額」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依基本保險金額乘以 5%所計得之數額。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當年度保險金額 係指依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 5%所計得之數額。
「表定年繳保險費」係指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費率表所記載每萬元保險金額所對應的年繳保險費
「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係指本契約生效日起至下列三款情形較早屆至之日止所經過之保單年度數,
滿一年者以一年計算
(一) 被保險人身故日。
(二) 被保險人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
(15頁之1)
商品代碼:ECA、EDA、EEA
(三) 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日。
十一 「應繳保險費總和」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基本保險金額(
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和 係指按已繳費保單年度數乘以本契約之累計增加保
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再乘以表定年繳保險費後所計得之數額。
十二 「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三 「總解約金」係指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解約金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
十四 「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一) 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
確定日當時基本險金額,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前按第十三
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
(二) 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應領取生存保險金總額 係指依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
診斷確定日當時累計增加保險金額,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永久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前
按第十三條約定得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非採年給付型者,前述所稱之生存保險金總額仍按年給付型計算
十五 「增加回饋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生效日後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保單週年日前
一保單年度之始日當月的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75%差值乘以該保單年度末總保單
價值準備金後所計得之數額。前述所稱之差值若為負值時,則以零計算。
十六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宣告適用於本契約之當月利率該利率係參考本公司
運用此類商品所區隔資產之實際投資報酬而訂定。如當月未宣告者,以前一月之宣告利率為當月之
宣告利率。當月份宣告利率公布於本公司全國各行政中心及網站www.skl.com.tw)。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應負之保險責任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
當於第一期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四條 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規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表示到達翌
零時起生效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 本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
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規定負
保險責任。
第五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給付該項保險金 退還所繳保
費加計利息或豁免保險費
身故。
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仍生
存。
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
致成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
第六條 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 寬限期間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本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點交付或由
公司派員前往收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未交付時繳或半年繳者
(15頁之2)
商品代碼:ECA、EDA、EEA
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月繳或季繳不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
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約定受領保
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事故時本公
仍負保險責任。
第七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
限期間仍未交付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
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
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的利率計算應於墊繳日後之翌日開始償付利息 但要保人自應償付
利息之日起未付利息已逾一年以上而經催告後仍未償付者本公司得將其利息滾入墊繳保險費後再行計息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於憑證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總保
價值準備金之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
本契約效力停止
第八條 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保險費扣除停效期間基本保險金額
對應之危險保險費後之餘額及按本公司公告的本契約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計算之利息後,自翌日上午
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送達本公司
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
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同
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清償第二項所約定
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七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要保人
清償保險單借款本息與墊繳保險費及其利息,其未償餘額合計不得逾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約定之保險單
款可借金額上限
基於保戶服務本公司於保險契約停止效力後至得申請復效之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以書面 電子郵件
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通知要保人有行使第一項申請復效之權利,並載明要保人未於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
前恢復保單效力者,契約效力將自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之日翌日上午零時起終 以提醒要保人注意。
本公司已依要保人最後留於本公司之前項聯絡資料發出通知,視為已完成前項之通知。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要保人未申請墊繳保
險費或變更契約內容時,本公司應主動退還剩餘之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第九條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為隱匿或遺漏
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契約而且不退還所
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或自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不行
使而消滅。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因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送達受益人
第十條 契約的終止
(15頁之3)
商品代碼:ECA、EDA、EEA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要保人保險費已付足達一年以上或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而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
個月內償付總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本契約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
歷年解約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解約金表。
第十一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
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
第十二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依第
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
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依第十五
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情形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若
有應給付保險金之情事發生者,仍應予給付。但有應繳之保險費,本公司仍得予以扣除。
第十三條 生存保險金的給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之保單週年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
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分別以基
本保險金額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下表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對應之算係數所得之數額,再依其總和
付生存保險金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
年給付型
半年給付型
季給付型
換算係數
5%
2.52%
1.26%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第三十二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
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
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惟若遇第十條 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約定之情形且生
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 季給付型或半年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第十四條 祝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保險年齡達一百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屬有效本公司分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
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保險年齡一百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
止。
第十五條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身故時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
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大者,再依其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15頁之4)
商品代碼:ECA、EDA、EEA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者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
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 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人身故當時基本保險金額
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 1.7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止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均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
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
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
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
本公司以診斷確定日為準,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對應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最
者,再依其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當年度保險金額
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
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應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六倍扣除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第二十七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並依被保險失能確定日
時基本保險金額計算後之數值為基礎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 1.75%年利率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利而未屆滿保
單年度部分則以日單利方式,自本契約已繳之各期保險費應繳日起計算至被保險失能確定日
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永久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第十七條 保險費的豁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致成附表二所列第二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
確定,診斷確定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繳費期間屆滿前之各期保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
但不退還當期已繳保險費之未滿期保險費要保人申請豁免保險費應檢具之文件為保險單或其謄本 失能診
斷書及保險金申請書且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另得徵詢其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
被保險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情形經本公司同意豁免保險費後本公司不再受理本契約減額繳清保險及展期定期保險之變更申請
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第十八條 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生存保險金」 「祝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5頁之5)
商品代碼:ECA、EDA、EEA
保險單或其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十九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條 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十二條 第十五條或第二十二條約定申請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應檢具下列文
保險單或其謄本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申請書。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一條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保險單或其謄本。
完全失能診斷書。
保險金申請書。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完全失能保險金時本公司基於審核保險金之需要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另得徵詢其
他醫師之醫學專業意見並得經受益人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因此所生之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一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或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永久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第十六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
利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第二十三條 受益人之受益權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其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
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分,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四條 增加回饋金的給付及通知
本公司於同意承保後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六年者依要保人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
種,給付增加回饋金
購買增額繳清保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契約生效日後以每一保單週年日之增加回饋金作為
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抵繳應繳保險費。但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
(15頁之6)
商品代碼:ECA、EDA、EEA
清保險,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且要保人於繳費期滿前未通知本公司選擇繳費期滿後之增加
饋金給付方式,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若要保人未選擇增加回饋金之給付方式時,則本公司將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方式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除本條第一項各款給付方式外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
饋金給付方式為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增加回饋金,並於保單經過年度滿六年之翌日開始適
現金給付︰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於適用(含)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依約定給付增加回饋金予
要保人若給付之金額低於新臺幣壹仟元時則依本條第三項第二款約定之儲存生息方式累積達新臺幣
壹仟元(含)以上之保單週年日給付
儲存生息︰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增加回饋金將按每一保單週月日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月複利方式累
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本契約終止時或應給付各項保險金(不含生存保險金)時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保險年齡十六歲前不適用前述約定本公司改以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抵繳應繳
險費方式辦理但因要保人依本契約第十七條約定豁免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約定向本公司申請減額繳清保險
或繳費期滿後本契約仍屬有效而無法抵繳應繳保險費者計算方式改採本條第三項第二款儲存生息方式
待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起以當時所累積之增加回饋金作為躉繳保險費計算自該
保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約定。
本條第三項第二款所稱之「保單週月日」係指本契約生效日後每月與生效日相當之日若該月無相當日
以該月之末日為保單週月日。
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或祝壽保險金時若有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
,將一併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
因第八條第十項 第十條及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之約定終止或有第十二條第一項 二十二條第三項及第
四項之情形時,本公司一併將當時尚未給付之增加回饋金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本公司依第九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加回饋金之責任。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加回饋金給付方式若由儲存生息
變更為現金給付者,本公司將已儲存生息之增加回饋金計息至下一保單週年日時給付予要保人。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週年日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加回饋金,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二十五條 欠繳保險費或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 (總)解約金 還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時如要保人有
欠繳保險費(包括經本公司墊繳的保險費)或保險單借款未還清或溢領生存保險金未歸還者本公司得先
銷上述欠款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六條 減少保險金額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
金額,其減少部分依第十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減額繳清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扣
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保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保險」基本保
險金額如附表詳見保險單之減額繳清保險金額表)保人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不必再繼續繳保
險費本契約繼續有效其保險範圍與原契約同但第二條所稱之基本保險金額改按減額繳清保險金額為準
,且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要保人選擇改為「減額繳清保險」倘有增加回饋金 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當時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或墊
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用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第一項情形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前身故或致成附表一所列永久完全失能程度者公司以辦理「減
額繳清保險」時之躉繳保險費計算退還或給付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前項加計利息以躉繳保險費為基 1.75%年利率計息自辦理減額繳清保險生效日起計算至被保險
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之診斷確定日止依據已屆滿保單年度部分以年複而未屆滿保單年度部分則以日
利方式計算。
(15頁之7)
商品代碼:ECA、EDA、EEA
第二十八條 展期定期保險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且自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十六歲起,要保人得以當時總保單價
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作為一次繳清的躉繳保險費向本公司申請改為無第十三條生存保險金 第十
四條祝壽保險金「展期定期保險」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完全失能保險金之給付金改按
第十五條 第十六條方式計算並加計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方式計算至展期定期保險生效日當時之金
扣除保險單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後之餘額給付保人不必再繼續繳保險費其展延期間如附表(詳
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但不得超過原契約的滿期日。
如當時總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後的數額超過展期定期保險至滿期日所需的躉繳保險費時,要保
得以其超過款額作為一次躉繳保險費購買於本契約繳費期滿時給付的「繳清生存保險」其保險金額如附
表(詳見保險單之展期定期保險表)
要保人選擇改為「展期定期保險」倘有增加回饋金 保險單借款或欠繳 墊繳保險費的情形,本公司
將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上應給付的增加回饋金扣除欠繳保險費或借款本息或墊繳保險費本息及營業費
後的淨額辦理。
本條營業費用以「原基本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一」「原基本保險金額所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與解約金之差
額」,兩者較小者為限。
本契約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不適用第二十四條之約定。
第二十九條 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要保人繳足保險費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
額上限如下表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該保單年度應給付但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貼現
計算之現值其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加總之值時本契約效力即行停止但本公司應於效力停止日之三十
前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各保單年度之可借金額上限 = 借款當日總保單價值準備金 × 該保單年度之可借成
保單年度
可借成數
1 年度至第 4 年度
45%
5 年度至第 6 年度
50%
7 年度至第 10 年度
55%
11 年度及以後
60%
本公司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
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第三十條 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 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歲計但未滿
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真實投保年齡較本公司保險費率表所載最高年齡為大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費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費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
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按原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的比例提高基本保險金額,而不退還
溢繳部分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費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費或按照所付的保險費與被險人
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基本保險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
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費。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付生存保險金者公司將補足短付之差額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致溢付
生存保險金者,本公司將請求返還溢付部分的生存保險金
前項第一款 第二款前段 第四款前段情形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應加計利息退還保險費或補足短
付之生存保險金,其利息按當時本公司公告的本保險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
(15頁之8)
商品代碼:ECA、EDA、EEA
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抗保
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 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
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身故保險金或
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外,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受益人。
前項法定繼承人之順序及應得保險金之比例適用民法繼承編相關規定。
第三十三條 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四條 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五條 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或記載事項的增第三十二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
方式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六條 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國境外
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15頁之9)
商品代碼:ECA、EDA、EEA
附表一
項目
永久完全失能程度
雙目均失明者。(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 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經常
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1. 失明的認
1)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中:, 三種以上
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15頁之10)
商品代碼:ECA、EDA、EEA
附表二
項目
失能程度
失能等級
1
神經障害
(註 1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高度障害,須長期臥床或無法自行翻身,終身
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之一部分須他人扶助者
2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無工作能力,為維持生命必要
之日常生活活動尚可自理者。
3
2
視力障害
(註 2
雙目視力減退至 0.06 下者。
5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06 以下者。
4
一目失明,他目視力減退至 0.1 以下者。
6
3
聽覺障害
(註 3
兩耳鼓膜全部缺損或兩耳聽覺機能均喪失 90 分貝以上者。
5
4
咀嚼吞嚥及言語
機能障害
(註 4
咀嚼 吞嚥及言語之機能永久遺存顯著障害者。
5
5
胸腹部臟器機能
障害
(註 5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高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且日常生活
需人扶助。
2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顯著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但日常生活
尚可自理者。
3
膀胱機能障害
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且無裝置人工膀胱者。
3
6
上肢缺損障害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
6
手指缺損障害
(註 6
雙手十指均缺失者。
3
上肢機能障害
(註 7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手指機能障害
(註 8
雙手十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5
7
下肢缺損障害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有二大關節以上缺失者。
5
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6
足趾缺損障害
(註 9
雙足十趾均缺失者。
5
下肢機能障害
(註 10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3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一大關節永久喪失機能者。
6
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6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4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中,各有二大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5
兩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均永久遺存運動障害者。
6
(15頁之11)
商品代碼:ECA、EDA、EEA
1
1-1.於審「神經障害等級」時,須有精神科 神經科 神經外科或復健科專科醫師診斷證明及相關檢驗報
告(如簡式智能評估表(MMSE) 失能評估表(modified Rankin Scale, mRS)床失智評估量表(CDR)
神經電生理檢查報告 神經系統影像檢查報告及相符之診斷檢查報告等)資料為依據,必要時保險人
得另行指定專科醫師會同認定。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 大小便始末 穿脫衣服 起居 步行 入浴等。
2)有失語 失認 失行等之病灶症狀 四肢麻痺 錐體外路症狀 記憶力障害 知覺障害 感情障害
意欲減退 人格變化等顯著障害 或者麻痺等症狀,雖為輕度,身體能力仍存,但非他人在身邊指示
,無法遂行其工作者 適用第 3 級。
3)中樞神經系統障害,例如無知覺障害之錐體路及錐體外路症狀之輕度麻痺,依影像檢查始可證明之輕
度腦萎縮 腦波異常等屬之,此等症狀須據專科醫師檢查 診斷之結果審定之
4)中樞神經系統之頹廢症狀如發生於中樞神經系統以外之機能障害,應按其發現部位所定等級定之,如
障害同時併存時,應綜合其全部症狀擇一等級定之,等級不同者,應按其中較重者定其等級。
1-2.平衡機能障害與聽力障害」等級之審定 因頭部損傷引起聽力障害與平衡機能障害同時併存時,須綜
合其障害狀況定其等級。
1-3.「外傷性癲癇」障害等級之審定 癲癇發作,同時應重視因反復發作致性格變化而終至失智 人格崩壞
,即成癲癇性精神病狀態者,依附註 1-1 原則審定之。癲癇症狀之固定時期,應以經專科醫師之治療,
認為不能期待醫療效果時,及因治療致症狀安定者為準,不論其發作型態,依下列標準審定之
1)雖經充分治療,每週仍有一次以上發作者 適用第 3 級。
1-4.「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等級之審定 頭部外傷後或因中樞神經系統受損引起之眩暈及平衡機能障害,
不單由於內耳障害引起,因小腦 腦幹部 額葉等中樞神經系統之障害發現者亦不少,其審定標準如次
1)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仍有可能,但因高度平衡機能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者 適用
3 級。
1-5.外傷性脊髓障害」等級之審定,依其損傷之程度發現四肢等之運動障害 知覺障害 腸管障害 尿路
障害 生殖器障害等,依附註 1-1 之原則,綜合其症狀選用合適等級。
1-6.「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等級之審定 一氧化碳中毒後遺症障害之審定,綜合其所遺諸症候,按照
附註說明精神 神經障害等級之審定基本原則判斷,定其等級。
2
2-1.「視力」之測定
1)應用萬國式視力表以矯正後視力為準,但矯正不能者,得以裸眼視力測定之。
2)視力障害之測定,必要時須通過「測盲(Malingering)」檢查。
2-2.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 0.02 下而言並包括眼球喪失 摘出 僅能辨明暗或辨眼前一
公尺以內手動或辨眼前五公分以內指數者。
2-3.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在此限。
3
3-1.兩耳聽覺障害程度不同時,應依優耳之聽覺障害審定之。
3-2.聽覺障害之測定,需用精密聽力計(Audiometer)行之,其平均聽力喪失率以分貝表示之。
3-3.內耳損傷引起平衡機能障害之審定,準用神經障害所定等級,按其障害之程度審定之。
4
4-1.咀嚼機能發生障害,係專指由於牙齒以外之原因(如頰 舌 軟硬口蓋 顎骨 下顎關節等之障害),
所引起者。食道狹窄 異常 咽喉頭支配神經麻痺等引起之吞嚥障害,往往併發咀嚼機能障害,故兩
項障害合併定為「咀嚼 吞嚥障害」
1)「咀嚼 吞嚥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不能充分作咀嚼 吞嚥運動,致除粥 糊 或類似之食物以
外,不能攝取或吞嚥者。
4-2.言語機能障害,係指由於牙齒損傷以外之原因引起之構音機能障害 發聲機能障害及綴音機能障害等
1)「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 齒舌音 口蓋音 喉頭音等之四種語言機
能中,有二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A.雙唇音 ㄅㄆㄇ(發音部位雙唇者)
B.唇齒音 ㄈ(發音部位唇齒)
(15頁之12)
商品代碼:ECA、EDA、EEA
C.舌尖音 ㄉㄊㄋㄌ(發音部位舌尖與牙齦)
D.舌根音 ㄍㄎ(發音部位舌根與軟顎)
E.舌面音 ㄐㄑㄒ(發音部位舌面與硬顎)
F.舌尖後音 ㄓㄔㄕㄖ(發音部位舌尖與硬顎)
G.舌尖前音 ㄗㄘ(發音部位舌尖與上牙)
4-3.因綴音機能遺存顯著障害,以言語表示對方不能通曉其意思者,準用「言語機能遺存顯著障害」所定
等級。
5
5-1.胸腹部臟器
1)胸部臟器,係指心臟 心囊 主動脈 氣管 支氣管 肺臟 胸膜及食道。
2)腹部臟器,係指胃 肝臟 膽囊 胰臟 小腸 大腸 腸間膜 脾臟及腎上腺。
3)泌尿器官,係指腎臟 輸尿管 膀胱及尿道。
4)生殖器官,係指內生殖器及外生殖器。
5-2.胸腹部臟器障害等級之審 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障害,須將症狀綜合衡量,久影響其日常生活活
之狀況及需他人扶助之情形,比照神經障害等級審定基本原則 綜合審定其等級。
5-3.膀胱機能完全喪失係指必須永久性自腹表排尿或長期導尿者(包括永久性迴腸導管 寇克氏囊與輸尿管
造口術)
6
6-1.「手指缺失」係指
1)在拇指者,係由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2)其他各指,係指由近位指節間關節切斷者。
6-2.若經接指手術後機能仍永久完全喪失者,視為缺失。足趾亦同。
6-3.截取拇趾接合於拇指時,拇指原本之缺失已符失能標準,接合後機能雖完全正常,拇指之部分仍視
為缺失,而拇趾之自截部分不予計入
7
7-1.「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上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7-2.「一上肢肩 及腕關節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係指一上肢各關節遺存顯著運動障,如下列情況
1)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及該手五指均永久喪失機能者。
2)一上肢肩 肘及腕關節均永久遺存顯著運動障害者
7-3.以生理運動範圍,作審定關節機能障害之標準,規定如下
1)「喪失機能」,係指關節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狀態者。
2)「顯著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運動障害」,係指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三分之一以上者。
7-4.運動限制之測定
1)以各關節之生理運動範圍為基準。機能(運動)障害原因及程度明顯時,採用主動運動之運動範圍,如
障害程度不明確時,則須由被動運動之可能運動範圍參考決定之。
2)經石膏固定患部者,應考慮其癒後恢復之程度,作適宜之決定。
7-5.上下肢關節名稱及生理運動範圍如說明圖表。
(15頁之13)
商品代碼:ECA、EDA、EEA
8
8-1.「手指永久喪失機能」係
1)在拇指,中手指節關節或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2)在其他各指,中手指節關節,或近位指節間關節,喪失生理運動範圍二分之一以上者。
3)拇指或其他各指之末節切斷達二分之一以上者。
9
9-1.「足趾缺失」係指 自中足趾關節切斷而足趾全部缺損者。
10
10-1.「一下肢髖 膝及足踝關節永久喪失機能」,係指一下肢完全廢用,如下列情況者
1)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以及一足五趾均喪失機能者。
2)一下肢三大關節均完全強直或完全麻痺者。
10-2.下肢之機能障害「喪失機能」 「顯著運動障害」或「運動障害」之審定,參照上肢之各該項規定。
11
11-1.機能永久喪失及遺存各級障害之判定,以被保險人於發生之日起,並經六個月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
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的結果為基準判定。但立即可判定者不在此限。
(15頁之14)
商品代碼:ECA、EDA、EEA
上 下肢關節生理運動範圍一覽表
上肢
左肩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右肩關節
前舉
(正常 180 度)
後舉
(正常 6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240 度)
左肘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右肘關節
屈曲
(正常 145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5 度)
左腕關節
掌屈
(正常 80 度)
背屈
(正常 7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右腕關節
掌屈
(正常 80 度)
背屈
(正常 7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50 度)
下肢
左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度)
伸展
(正常 1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右髖關節
屈曲
(正常 125 度)
伸展
(正常 1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35 度)
左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右膝關節
屈曲
(正常 140 度)
伸展
(正常 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140 度)
左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右踝關節
蹠曲
(正常 45 度)
背屈
(正常 20 度)
關節活動度
(正常 65 度)
若被保險人可證明其另一正常側之肢體關節活動度大於上述表定關節活動度時,則依其正常側之肢體關
活動度作為生理運動範圍之測定標準
(15頁之15)
商品代碼:ECA、EDA、EEA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0 1168 626 420 0 1168 626 420
1 1188 637 427 1 1188 637 427
2 1209 648 435 2 1209 648 434
3 1230 659 442 3 1230 659 442
4 1252 671 450 4 1252 671 450
5 1274 682 458 5 1273 682 458
6 1296 694 466 6 1296 694 466
7 1319 707 474 7 1318 706 474
8 1342 719 482 8 1342 719 482
9 1365 732 491 9 1365 731 491
10 1389 744 500 10 1389 744 499
11 1413 758 508 11 1413 757 508
12 1438 771 517 12 1438 771 517
13 1464 784 526 13 1463 784 526
14 1489 798 536 14 1489 798 535
15 1515 812 545 15 1515 812 545
16 1542 827 555 16 1542 826 554
17 1569 841 565 17 1569 841 564
18 1597 856 575 18 1596 855 574
19 1625 871 585 19 1624 870 584
20 1653 886 595 20 1652 886 594
21 1682 902 605 21 1681 901 605
22 1712 918 616 22 1711 917 615
23 1742 934 627 23 1741 933 626
24 1772 950 638 24 1771 949 637
25 1803 967 649 25 1802 966 648
26 1835 984 661 26 1834 983 660
27 1867 1001 673 27 1866 1000 671
28 1900 1019 685 28 1899 1018 683
29 1933 1037 697 29 1932 1036 695
30 1967 1055 709 30 1966 1054 707
31 2002 1074 722 31 2000 1072 720
32 2037 1093 735 32 2035 1091 733
33 2073 1112 748 33 2071 1110 746
34 2110 1132 761 34 2107 1130 759
35 2147 1152 775 35 2144 1150 772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C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55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C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36 2185 1172 36 2182 1170
37 2223 1193 37 2221 1191
38 2263 1214 38 2260 1212
39 2300 1236 39 2297 1233
40 2335 1258 40 2332 1255
41 2382 1280 41 2378 1277
42 2430 1303 42 2426 1300
43 2476 1327 43 2471 1323
44 2520 44 2515
45 2565 45 2559
46 2611 46 2604
47 2657 47 2650
48 2705 48 2697
49 2753 49 2745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0 991 531 356 0 991 531 356
1 1009 540 362 1 1009 540 362
2 1026 550 369 2 1026 550 369
3 1044 559 375 3 1044 559 375
4 1062 569 382 4 1062 569 382
5 1081 579 389 5 1081 579 388
6 1100 589 395 6 1100 589 395
7 1119 600 402 7 1119 600 402
8 1139 610 409 8 1139 610 409
9 1159 621 417 9 1159 621 416
10 1179 632 424 10 1179 632 424
11 1200 643 431 11 1200 643 431
12 1221 654 439 12 1221 654 439
13 1242 666 447 13 1242 666 446
14 1264 678 455 14 1264 677 454
15 1286 689 463 15 1286 689 462
16 1309 702 471 16 1308 701 470
17 1332 714 479 17 1331 713 479
18 1355 726 488 18 1355 726 487
19 1379 739 496 19 1378 739 496
20 1403 752 505 20 1403 752 504
21 1428 765 514 21 1427 765 513
22 1453 779 523 22 1452 778 522
23 1478 793 532 23 1478 792 531
24 1504 806 542 24 1504 806 541
25 1531 821 551 25 1530 820 550
26 1558 835 561 26 1557 834 560
27 1585 850 571 27 1584 849 570
28 1613 865 581 28 1612 864 580
29 1641 880 591 29 1640 879 590
30 1670 895 602 30 1669 894 600
31 1699 911 613 31 1698 910 611
32 1729 927 624 32 1728 926 622
33 1760 944 635 33 1758 942 633
34 1791 961 646 34 1789 959 644
35 1822 978 658 35 1820 976 655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D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0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D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36 1854 995 670 36 1852 993 667
37 1887 1013 682 37 1885 1011 679
38 1921 1031 694 38 1918 1028 691
39 1952 1049 706 39 1950 1047 703
40 1982 1068 719 40 1980 1065 716
41 2022 1087 41 2019 1084
42 2063 1106 42 2059 1103
43 2102 1126 43 2098 1123
44 2139 1146 44 2135 1142
45 2177 1167 45 2172 1163
46 2216 1188 46 2211 1183
47 2255 1209 47 2250 1204
48 2296 1231 48 2289 1226
49 2337 49 2330
50 2379 50 2371
51 2421 51 2413
52 2465 52 2456
53 2510 53 2500
54 2556 54 2545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0 829 444 298 0 829 444 298
1 844 452 303 1 844 452 303
2 859 460 309 2 859 460 308
3 874 468 314 3 874 468 314
4 889 476 319 4 889 476 319
5 904 485 325 5 904 485 325
6 920 493 331 6 920 493 331
7 936 502 337 7 936 502 336
8 953 511 343 8 953 510 342
9 970 520 349 9 969 519 348
10 987 529 355 10 986 528 354
11 1004 538 361 11 1004 538 361
12 1021 547 367 12 1021 547 367
13 1039 557 374 13 1039 557 373
14 1058 567 380 14 1057 567 380
15 1076 577 387 15 1076 577 387
16 1095 587 394 16 1095 587 394
17 1114 597 401 17 1114 597 400
18 1134 608 408 18 1134 607 407
19 1154 618 415 19 1153 618 415
20 1174 629 422 20 1174 629 422
21 1195 640 430 21 1194 640 429
22 1216 652 438 22 1215 651 437
23 1237 663 445 23 1236 663 445
24 1259 675 453 24 1258 674 452
25 1281 687 461 25 1280 686 460
26 1303 699 469 26 1302 698 468
27 1326 711 478 27 1325 710 477
28 1349 723 486 28 1349 723 485
29 1373 736 495 29 1372 735 494
30 1397 749 504 30 1396 748 502
31 1422 762 513 31 1421 761 511
32 1447 776 522 32 1446 775 520
33 1472 790 531 33 1471 789 529
34 1498 804 541 34 1497 802 539
35 1525 818 550 35 1523 817 548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E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6年期 12年期 20年期
投保
年齡
男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
投保
年齡
女性(年繳;生存保險金給付年齡:65歲)
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費率表
(商品代碼:EEA 版數: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險費率以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為基準計算
保險金額:1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36 1552 832 560 36 1550 831 558
37 1579 847 570 37 1577 846 568
38 1607 862 581 38 1605 860 578
39 1634 878 591 39 1631 876 588
40 1659 893 602 40 1656 891 599
41 1692 909 613 41 1689 907 610
42 1726 926 624 42 1723 923 621
43 1759 942 636 43 1755 939 632
44 1790 959 647 44 1786 956 643
45 1822 976 659 45 1818 973 655
46 1854 994 46 1850 990
47 1887 1012 47 1882 1008
48 1921 1030 48 1916 1026
49 1955 1049 49 1949 1044
50 1990 1068 50 1984 1063
51 2026 1088 51 2019 1082
52 2063 1108 52 2055 1101
53 2100 1128 53 2092 1121
54 2138 54 2129
55 2177 55 2167
56 2217 56 2206
57 2258 57 2245
58 2301 58 2286
59 2344 59 2328
1: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2:費率計算公式:
半年繳費率=年繳費率×0.52;季繳費率=年繳費率×0.262;月繳費率=年繳費率×0.088
元以下四捨五入後,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即為應繳保險費。

沒有「新光人壽鑫利樂退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的相關文章

點擊我要發問提出新問題吧!

網站提醒

1、Finfo僅為系統服務提供者,本網站所有資訊僅作為您選擇產品或服務時的參考利用,不應被當作任何投保、財務諮詢或建議,Finfo亦未對所載產品進行背書。使用者應基於自身情況審慎判斷是否向第三方機構進一步洽詢、申辦或購買該產品或服務。

2、Finfo會盡最大努力維護網站上之資訊、內容和資料的準確性,您必須意識到內容可能是不準確、不完整亦或是過期的。若有任何疑慮,請以官方資訊為準。

3、本頁面內容僅供參考,不代表實際投保內容,亦無法取代官方正式文件,詳細內容以保險公司官方資訊為準。

商品所屬公司

新光人壽

其他儲蓄險

更多..
發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