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人壽超安心一年期手術健康保險附約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 頁,共 9 頁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手術項目
符合下列項目之一時,本公司依本附約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最新公佈之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列
舉之手術,不包含該支付標準其他部、章或節內所列舉者。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
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本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二、 附表(特定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手術項目之一。
第五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生效日應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
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
第一期保險費金額之日為本附約生效日。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六條:附約有效期間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於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
續有效,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
本附約續保時,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
,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續保時,要保人如不同意按續保當時本公司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時,本附約自保險期
間屆滿日終止。
續保保險期間最長至保險年齡屆滿七十五歲後之第一個保單週年日止。
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準用第七條之約定。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應照主契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
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到期
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項
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逾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附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寬限期間內發生保險
事故時,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
第八條:本附約效力的恢復
本附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及第六條約定之續保期間屆滿前,申請復效
。但主契約停效期間,本附約不得單獨申請復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經要保人清償寬限期間欠繳之保險
費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的當期未滿期保險費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清償第二項所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
恢復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