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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

這是主約保險
這張保險可以單獨購買,也可以搭配其他附約保險一起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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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 頁,共 27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保險單條款
【保險單條款樣本】
主要給付項目:1.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2.完全殘廢保險 3.滿期保險金 4.投資收益及到期收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免費服務及申訴電話:0800-031-115
104.12.23 新壽商開字第 1040000349 號函備查
第一條: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
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
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名詞定義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 基本保額:係指本契約所載明之投保金額。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增加或
減少基本保額。惟增加基本保額,需經本公司同意;減少後之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如該基本保額有所變更時,以變更後之基本保額為準。
二、 淨危險保額:係指本契約之基本保額。
三、 保險金額:係指本公司於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所給付之金額。該金額以淨危險保額
與保單帳戶價值兩者之總和給付,其中,保單帳戶價值係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
四、 保險費:係指本契約所載明要保人繳付之躉繳保險費。
五、 保費費用:係指因本契約簽訂及運作所產生並自保險費中扣除之相關費用,包含核保、
發單、銷售、服務及其他必要費用。保費費用之金額為要保人繳付之保險費乘以附表一
相關費用一覽表中保費費用所列之百分率所得之數額。
六、 管理費用:係指維持甲類型投資標的運作所需之相關費用(如附表一),於每期給付投
資收益前,先行自給付金額中扣除之。
七、 保險成本:係指提供被保險人本契約身故、完全殘廢保障所需的成本(標準體之費率表
如附表三)。由本公司根據訂立本契約時被保險人的性別、體況、投保年齡及淨危險保
額計算,並於本契約生效日自保險費一次扣除。
八、 解約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約定於要保人終止契約時,自給付
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九、 部分提領費用:係指本公司依本契約第十六條約定於要保人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時,
自給付金額中所收取之費用。其金額按附表一所載之方式計算。
十、 保險年齡:係指按投保時被保險人以足歲計算之年齡,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
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險單年度加算一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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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投資標的:係指本契約提供要保人選擇以累積保單帳戶價值之投資工具,本契約所提
供之投資標的分為甲類型及乙類型,其內容如附表二。
十二、 資產評價日:係指投資標的報價市場報價或證券交易所營業之日期,且為我國境內銀
行及本公司之營業日,用以評定本契約投資標的價值之日,本期所連結投資標的之報
價市場或證券交易所詳附表二。
十三、 保單帳戶:要保人於本契約生效時,本公司為其設立專屬帳戶,記錄要保人所選擇之
投資標的及單位數餘額之最新狀況。
十四、 單位:係指各投資標的計算其數量之標準,每一單位價值詳附表二。
十五、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係指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實際交易所採用之每單位「淨資產價
值或市場價值」。本契約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
十六、 宣告利率:係指本公司於每月第一個營業日在本公司網站(網址為
http://www.skl.com.tw及全國各服務中心宣告並用以計算貨幣帳戶利息之利率,貨幣
帳戶相關管理成本已於宣告利率中反應,宣告利率保證期間為一個月且不得為負數。
不同計價幣別之貨幣帳戶之宣告利率會有所不同。
十七、 投資標的價值:係指以原投資標的計價幣別作為投資標的之單位基準,計算方式如下
(一)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其價值係依本契約項下各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乘以其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所得之值。
(二)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
1. 計息期間為第一次結算利息以前及當日:
(1) 甲類型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投入無單位淨值投資標的之金額。
(2)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六條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之金額。
(3) 每日依前二者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2. 計息期間為第一次結算利息以後:
(1) 前一次結算本息之金額。
(2) 加上甲類型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投入無單位淨值投資標的之金
額。
(3) 扣除要保人依第十六條申請部分提領減少之金額。
(4) 每日依前三者之淨額加計按宣告利率以單利法計算之金額。
每次結算利息若有稅捐時應先扣除之。
十八、 保單帳戶價值:係指以新臺幣為單位基準,其價值係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依第十三條
約定計算所得之金額。
十九、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係指本公司運用保單帳戶價值購買甲類型投資標的之日。
二十、 滿期日:係指本契約保險單首頁所載保險期間屆滿且本契約仍屬有效之日。
二十一、 利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利率參考機構,並以書
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通知要保人。
二十二、 門檻比率:係指身故、完全殘廢給付除以保單帳戶價值所得之值,要保人於投保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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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基本保額時,不得低於當時應符合之最低門檻比率,門檻比率詳見附表四。
二十三、 身故完全殘廢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係指本公司依據保險成本為基礎計算之保單價
值。
二十四、 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係指要保人申請終止契約時,依身故完全殘廢保障保單
價值準備金計算應付給要保人之金額。
第三條: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公司應自同意承保並收取保險費後負保險責任,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保險費之金額時,其應負之保險責任,以同意承保時溯
自預收相當於保險費金額時開始。
前項情形,在本公司為同意承保與否之意思表示前發生應予給付之保險事故時,本公司仍負
保險責任。
第四條:契約撤銷權
要保人於保險單送達的翌日起算十日內,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檢同保險單向本公司撤銷
本契約。
要保人依前項約定行使本契約撤銷權者,撤銷的效力應自要保人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之意思
表示到達翌日零時起生效,本契約自始無效,本公司應無息退還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本契約
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負保險責任。但契約撤銷生效前,若發生保險事故
者,視為未撤銷,本公司仍應依本契約約定負保險責任。
第五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者,或於滿期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依本契
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第六條:本契約效力的恢復
本契約停止效力後,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內,申請復效。但保險期間屆滿後不得申請復
效。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前項復效申請,並交付與復效當時相同之身故完全殘
廢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提出第一項之復效申請者,本公司得於要保人之復效申請
送達本公司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要保人如未於十日內交齊本
公司要求提供之可保證明者,本公司得退回該次復效之申請。
被保險人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程度者,本公司得拒絕其復效。
本公司未於第三項約定期限內要求要保人提供可保證明,或於收齊可保證明後十五日內不為
拒絕者,視為同意復效,並經要保人繳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
復其效力。
要保人依第三項提出申請復效者,除有同項後段或第四項之情形外,於交齊可保證明,並繳
交第二項約定之金額後,自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本契約因第二十九條約定停止效力而申請復效者,除復效程序依前六項約定辦理外,如有第
二十九條第二項所約定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完全殘廢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不足扣抵保
險單借款本息時,不足扣抵部分應一併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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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本契約若尚有保單帳戶價值時,本公司應主
動退還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七條: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
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在訂立本契約時,對於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
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
公司得解除契約,且得不退還已扣繳之保費費用、保險成本及管理費用,其保險事故發生後
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契約開始日
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依第一項解除契約時,若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價值大於零,應按下列各款情形將保
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一、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解除契約者,應將本公司解除契約之通知發出當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但本公司解除契約前,受益人申領身
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返還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
保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二、 本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解除契約者,應將本公司解除契約之通知
發出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但本公司解除
契約前,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如申領文件送
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返還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之保
單帳戶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如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
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則返還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
價值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本公司通知解除契約時,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等致通知不能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通知
送達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
第八條:貨幣單位與匯率計算
本契約保險費之收取、給付各項保險金、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者、返還
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及支付、償還保險單借款,應以新臺幣為貨幣單
位。
本契約匯率計算方式約定如下:
一、 保險費及其加計利息配置於甲類型投資標的:本公司根據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前一
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賣出價格計算。
二、 給付各項保險金: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資產評價日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
入價格計算。
三、 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之給付:
(一) 若要保人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一款選擇以現金給付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以收到投
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本公司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當日之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
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二) 若要保人依第十條第二項第二款選擇將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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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幣別轉換之適用。
四、 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及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本公司根據給付當時前一資產評價日
匯率參考機構之收盤即期匯率買入價格計算。
前項之匯率參考機構係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但本公司得變更上述匯率參考機構,惟必
須提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第九條:投資標的之購買
本公司實際收受保險費後,於本契約生效日自保險費一次扣除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加計自
繳費日(保險費以即期支票繳付者,則自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
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單利法計息至保單帳戶價
值運用起始日前一日後,將前開金額依第八條約定轉換為等值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後,於保單
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依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購買甲類型投資標的。
第十條: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的計算及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每屆滿一定期間或甲類型投
資標的到期時(如附表二)仍生存者,本公司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按附表二所載甲類型
投資標的之投資收益計算公式或到期收益計算公式計算而得之金額後,給付投資收益或到期
收益予要保人。若要保人依第十六條申請部分提領致其甲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減少者,投資
收益及到期收益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計算。
前項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下列二種方式中的一種給付:
一、 現金給付:本公司應於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後十日內依
第八條第二項第三款約定轉換為等值新臺幣後以現金給付,若未按時給付時,應依本契
約保險單所載應給付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之翌日起,按給付當時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
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值依年複利方式計算利息給付。
二、 投入乙類型投資標的: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本公司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當
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計算欲投入之乙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數,若該投資標的為無單位淨
值之乙類型投資標的時,以收到投資標的發行公司給付本公司當期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
當日投入無單位淨值之乙類型投資標的,且併入保單帳戶價值之ㄧ部分。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給付當期配息金額後,本契約甲類型投資標的單位淨值將相對降低。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變更第二項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之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
期不選擇者,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以現金給付方式辦理。
第十一條:投資標的之新增、關閉與終止
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新增、關閉與終止乙類型投資標的之提供:
一、 本公司得新增投資標的供要保人選擇配置。
二、 本公司得主動終止某一投資標的,且應於終止日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
保人。但若投資標的之價值仍有餘額時,本公司不得主動終止該投資標的。
三、 本公司得經所有持有投資標的價值之要保人同意後,主動關閉該投資標的,並於關閉日
前三十日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
四、 本公司得配合某一投資標的之終止或關閉,而終止或關閉該投資標的。但本公司應於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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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該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通知後五日內於本公司網站公布,並另於收到通知後三
十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但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之事由對要保人利益
有重大影響時,保險公司於知悉後,應立即處理以書面通知要保人。
投資標的一經關閉後,於重新開啟前禁止轉入及再投資。投資標的一經終止後,除禁止轉入
及再投資外,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將強制轉出。
投資標的依第一項第二款調整後,要保人應於接獲本公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後十五日
內且該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日三日前向本公司提出下列申請:
投資標的終止(該投資標的因故解散、清算等情況)時:將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申請轉出或提
領,並同時變更後續購買之投資標的及投資配置比例。
若要保人未於前項期限內提出申請,或因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接獲前項申請時
已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方式辦理,視為要保人同意以該通知約定之方式處理。而該處理方式
亦將於本公司網站公布。
因前二項情形發生而於投資標的終止或關閉前所為之提領,該投資標的不計入提領次數。
本契約任一投資標的於評價時,如該投資標的有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之情事,本公司
不負擔利息,並以該投資標的於該情事消滅後之第一個資產評價日之淨值計算購買或賣出之
單位。
第十二條:特殊情事之評價與處理
投資標的於資產評價日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致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
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導致本公司無法申購或申請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
負擔利息,並依與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間約定之恢復單位淨值或贖回價格計
算日,計算申購之單位數或申請贖回之金額:
一、 因天災、地變、罷工、怠工、不可抗力之事件或其他意外事故所致者。
二、 國內外政府單位之命令。
三、 投資所在國交易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四、 非因正常交易情形致匯兌交易受限制。
五、 非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使用之通信中斷。
六、 有無從收受申購或贖回請求或給付申購單位、贖回金額等其他特殊情事者。
要保人依第二十九條約定申請保險單借款或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保險金時,如投資標的遇前項
各款情事之一,致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暫停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本契約以不計入
該投資標的之價值的保單帳戶價值計算可借金額上限或保險金,且不加計利息。待特殊情事
終止時,本公司應即重新計算保險金或依要保人之申請重新計算可借金額上限。
第一項特殊情事發生時,本公司應主動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告知要保人。
因投資標的發行、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拒絕投資標的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已無可供申
購之單位數,或因法令變更等不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本公司無法依要保人指定之投資
標的及比例申購或贖回該投資標的時,本公司將不負擔利息,並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或發行、
經理或計算代理機構通知後十日內於網站公告處理方式。
第十三條:保單帳戶價值的計算與通知
本契約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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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以前:
要保人所繳保險費扣除保費費用及保險成本後,加計自繳費日(保險費以即期支票繳付
者,則自支票兌現且匯入本公司帳戶日)起按契約生效日當月月初第一個營業日利率參
考機構牌告活期存款年利率之平均值以單利法計息之金額。
二、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
本契約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價值。
本契約於有效期間內,本公司將依約定方式,採書面或電子郵遞方式每月通知要保人其保單
帳戶價值。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內容包括如下:
一、 期初及期末計算基準日。
二、 投資組合現況。
三、 期初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四、 本期單位數異動情形(含異動日期及異動當時之單位淨值)。
五、 期末單位數及單位淨值。
六、 本期收受之保險費金額。
七、 本期已扣除之各項費用明細(包括保費費用、管理費用、保險成本)。
八、 期末之保險金額、解約金金額。
九、 期末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十、 本期投資收益或到期收益。
第十四條:契約的終止
要保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
前項契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契約歷年身故完全殘廢保
障解約金金額詳見保險單之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表。
要保人繳費累積達有保單帳戶價值而申請終止契約時,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
,分別按下列各款情形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一、 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終止本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收到前項書面通知當
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另加計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
二、 要保人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終止本契約者,本公司返還收到前項書面
通知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扣除解約費用後之餘額,另加計身故完全殘廢
保障解約金。
第十五條:基本保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基本保額,但是減額後的基本保額,不得低於本保
險最低承保金額及辦理當時之最低門檻比率,其減少部分視為終止契約,本公司按第十四條
約定給付減少基本保額部分之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
第十六條: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如累積有保單帳戶價值時,要保人得向本公司提出申請部分提領其保
單帳戶價值,申請部分提領之順序以乙類型投資標的為優先,部分提領投資標的之限制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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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一、 甲類型投資標的:每次提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以每一千單位為部分提領基準,最低不得
低於一千單位,且提領後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不得低於一千單位。申請部分提
領後,其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提領後剩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本公司有權變
更每次提領之投資標的單位數基準及下限,惟本公司變更每次提領投資標的單位數下限
前三十日,應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二、 乙類型投資標的:每次提領之保單帳戶價值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元,如申請部分提領時
剩餘之保單帳戶價值未滿新臺幣三千元時,需部分提領全部剩餘之乙類型投資標的,本
公司有權變更每次提領之金額下限,惟本公司變更每次提領金額下限前三十日,應以書
面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變更,則不在此限。
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 要保人必須在申請文件中指明部分提領的投資標的單位數或金額。
二、 本公司以收到前款申請文件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計算部分提領的保單帳戶價值。
三、 本公司將於收到要保人之申請文件後一個月內,支付部分提領的金額扣除部分提領費用
後之餘額。逾期本公司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前項部分提領費用如附表一。
若要保人申請部分提領者,本契約之淨危險保額不受影響。
第十七條: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
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開期限內
為給付者,應加計利息給付,其利息按年利率一分計算。
第十八條: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失蹤者,如經法院宣告死亡時,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
時日為準,並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
為結清;如要保人或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意外傷害事故而死
亡者,本公司應依意外傷害事故發生日為準,並依第二十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
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滿期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滿期日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按本契約之滿期日之次二資產評
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計算滿期保險金,並於收到前開金額後,依第八條第二項第二款約定轉
換為等值新臺幣後給付滿期保險金,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本
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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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前項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不包含其屬投資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
第二項被保險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含)以後所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
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
,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前項情形,被保險人如因發生約定之保險事故死亡,本公司應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予受益人
,如有超過喪葬費用保險金額上限者,須按比例返還超過部分之已扣除保險成本。其原投資
部分之保單帳戶價值,則按約定返還予要保人或其他應得之人,其資產評價日依受益人檢齊
申請喪葬費用保險金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
第四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
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第四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
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第四項喪葬費
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
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
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受益人依第二十三條約定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
之時效,本公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
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
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申領身故保險
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效且已超過本契約滿期日,本公司僅依
第十九條所約定計算而得之金額改給付予要保人。
第二十一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滿期日前致成附表五所列之完全殘廢等級之一,並經完全
殘廢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同時有兩項以上完全殘廢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受益人依第二十五條約定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若已超過第三十五條所約定之時效,本公
司得拒絕給付保險金。本公司將以受益人檢齊申請完全殘廢保險金之所須文件,並送達本公
司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基準,計算本契約項下的保單帳戶價值,返還予應得之人,本契約項
下之保單帳戶即為結清,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若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已超過第三十五
條所約定之時效且已超過本契約滿期日,本公司僅依第十九條所約定計算而得之金額改給付
予要保人。
第二十二條:滿期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滿期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保險金申請書。
三、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四、 被保險人生存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申領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0 頁,共 27
受益人申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第二十四條:返還保單帳戶價值的申請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依第二十六條約定申請返還保單帳戶價值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被保險人死亡證明書及除戶戶籍謄本。
三、 申請書。
四、 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的身分證明。
因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事致成完全殘廢而提出前項申請者,前項第二款文件
改為殘廢診斷書。
第二十五條:完全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保險單或其謄本。
二、 殘廢診斷書。
三、 保險金申請書。
四、 受益人的身分證明。
受益人申領殘廢之保險金時,本公司得對被保險人的身體予以檢驗,必要時並得另經受益人
同意調閱被保險人之就醫相關資料,其一切費用由本公司負擔。但不因此延展本公司依第十
七條約定應給付之期限。
第二十六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 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 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
,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 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十七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二十一條的約定給付完全
殘廢保險金。
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時,本公司依據要保人或受益人檢齊所須文件送達本公司次
二資產評價日之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二者之和,依照約定返還予應得之
人。
前項保單帳戶價值之計算,如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之前,則以
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當日為準,如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係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
以後,則以檢齊申領文件送達本公司後之次二資產評價日為準。如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
人,則將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完全殘廢保障解約金二者之和返還予要保人之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七條:受益人受益權之喪失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1 頁,共 27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時,
其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
人原應得之部分,依原約定比例計算後分歸其他受益人。
第二十八條:未還款項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返還保單帳戶價值、償付解約金、部分提領金額、現金給付到期收
益或退還保險費時,如要保人仍有保險單借款本息等未償款項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
及扣除其應付利息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九條:保險單借款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向本公司申請保險單借款,其可借金額上限為借款當日保單帳
戶價值之 60%,借款到期時,應將借款本息償還本公司。
當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80%時,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
通知要保人;如未償還之借款本息超過本契約保單帳戶價值之 90%時,本公司應再以書面通
知要保人償還借款本息,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二日內償還時,本公司將以保單帳
戶價值扣抵之。但若要保人尚未償還借款本息,而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之借款本息已超過保
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完全殘廢保障保單價值準備金之總和時,本公司將立即扣抵並以書面通知
要保人,要保人如未於通知到達翌日起算三十日內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時,本契約自該
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效力。
本公司於本契約累積的未償還借款本息已超過保單帳戶價值及身故完全殘廢保障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總和,且未依前項約定為通知時,於本公司以書面通知要保人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
未償還不足扣抵之借款本息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保險單借款之利息,按本公司公布的利率計算。
第三十條:不分紅保單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第三十一條:投保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
要保人在申請投保時,應將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在要保書填明。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以足
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零數超過六個月者,加算一歲。
被保險人的投保年齡發生錯誤時,依下列約定辦理:
一、 真實投保年齡高於本契約最高承保年齡者,本契約無效,其已繳保險費無息退還要保人
。如有保單帳戶價值的部分提領,應將其無息退還本公司。
二、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溢繳保險成本者,本公司無息退還溢繳部分的保險成本。如在
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其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前述溢繳保險成本本公司不予退還,
改按原扣繳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提高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
殘廢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
三、 因投保年齡的錯誤,而致短繳保險成本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或按照原扣繳
的保險成本與被保險人的真實年齡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但在發生保險事故後始發覺且
其錯誤不可歸責於本公司者,要保人不得要求補繳短繳的保險成本,本公司改按原扣繳
保險成本與應扣繳保險成本的比例減少淨危險保額,並重新計算身故、完全殘廢保險金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2 頁,共 27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給付之;但錯誤發生在本公司者,本公司應按原身故、完全殘廢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扣除短繳保險成本後給付。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前段情形,其錯誤原因歸責於本公司者,應加計利息退還各款約定之金
額,其利息按本保單辦理保險單借款之利率與民法第二百零三條法定週年利率兩者取其大之
值計算。
第三十二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完全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約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 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身故受益人,如未指定者,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
受益人。
二、 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身故受益人,如要保
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本公司者,不得對抗本公司。
前項身故受益人的指定或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
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二項之身故受益人同時或先於被保險人本人身故,除要保人已另行指定外,以被保險人之
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
本契約如未指定身故受益人,而以被保險人之法定繼承人為本契約身故受益人者,其受益順
序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其受益比例除契約另有約定外,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
四十四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投資風險與法律救濟
要保人及受益人對於投資標的價值須直接承擔投資標的之法律、匯率、市場變動風險及投資
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之信用風險所致之損益。
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慎選投資標的,加強締約能力詳加審視雙方契約,並應注意
相關機構之信用評等。
本公司對於因可歸責於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之事由減損本
投資標的之價值致生損害要保人、受益人者,或其他與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所約定之賠
償或給付事由發生時,本公司應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並基於要保人、受益人之利益,即刻
且持續向投資標的發行或經理機構進行追償。相關追償費用由本公司負擔。
前項追償之進度及結果應以適當方式告知要保人。
第三十四條:變更住所
要保人的住所有變更時,應即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
要保人不為前項通知者,本公司之各項通知,得以本契約所載要保人之最後住所發送之。
第三十五條:時效
由本契約所生的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兩年不行使而消滅。
第三十六條:批註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條第十一款、第二條第二十一款、第八條第
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二條及附表一之管理費用、解約費用及部
分提領費用約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同意後生效,並由本公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3 頁,共 27
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第三十七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涉訟者,同意以要保人住所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要保人的住所在中華民
國境外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七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第三十八條:評等不足之處理
本契約甲類型投資標的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應將要保人所繳保險費退還予要保人,若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退還本公司之金額含有利息時,應將利息一併退還之:
一、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含)前,投資標的發行公司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有未符合主
管機關所公布之函令所定評等之情事者。
二、 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一個月內,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應告知本公司甲類型投資標
的實際發行評等,若投資標的之實際發行評等低於預定發行評等時,要保人於本公司通
知到達之日起算十個營業日內行使賣回權利者;或部分投資人行使賣回權利致投資標的
發行公司停止或無法繼續發行該投資標的者。
本公司依約定退還前項數額予要保人後,本契約即行終止。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4 頁,共 27
附表一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 保費費用 於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5%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險成本 於本契約生效日自保險費一次扣除,保險成本如附表三。
2. 管理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6. 其他費用
甲類型投資標的通路服務費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超過受理
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超
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本期投資標的為七年期境
外結構型商品故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超過受理投資
該商品總金額之 3.5%)。本項費用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部分提領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
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五、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保管費及
管理(經理)費
甲類型 無。
乙類型
一、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費及
管理(經理)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註)
二、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其他費用
投資標的所包含之其他法定費用及管理營運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註:上述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查詢,惟各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就上述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約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5 頁,共 27
附表二
一、 甲類型投資標的
境外結構型商品說明
境外結構型商品詳細資料需俟實際銷售時始決定,詳情請參閱當時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
產品說明書及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以下檢列重要說明以供參考。
(一) 投資標的與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介紹
1. 投資標的:七年期紐幣計價股票指數連結結構型商品(ISINXS1111454580
(無擔保及無保證機構)(以下簡稱本境外結構型商品)
2. 投資標的評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評等為標準普爾(S&P)AA-
3. 發行機構: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經由倫敦分行發行
4. 發行機構信用評等:
(1) 發行機構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為穆迪(Moody's)Aa2/標準普爾(S&P)AA-/惠譽
(Fitch)AA-
(2) 由於信用評等公司將不定期調整投資標的發行機構的信用評等等級,未來境
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時,將依當時法令規定及第三十八條約定辦理。發行機構
未來如有遭評等機構調降評等之情事,本公司應主動將相關事實公告保戶週
知。
5. 保證機構: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無保證機構
6. 保證機構信用評等: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無保證機構
7. 次級市場或報價機構名稱: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8. 發行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行
9. 發行人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7 17
10. 發行人電話:(02)8722-5000
11. 公司概況:
澳盛銀行集團為澳洲前四大銀行之ㄧ紐西蘭最大銀行,也是目前唯一在臺灣
設有分行機構之澳洲銀行。成立於 1835 年,擁有逾 180 年歷史,市值排名全
球前 25 名(Banksdaily.com),2013-2014 年獲環球金融雜誌(Global Finance
)評選為全球最安全銀行第 19 名。
12. 投資標的連結指數:日本東證股價指數(彭博代碼:TPX Index
(1) 日本東證股價指數也稱作 TOPIX 指數,依據東京證券交易所第一部分所有
上市公司所編製的市值加權平均指數。該指數包含一組具有 33 種不同產業
的分類指數。此外,該指數基期為 1968 01 04 日,且基值為 100。該
指數未將暫時發行股票及特別股納入計算而指數的基本資料來自於股票的
母公司資料,並非合併數據。(資料來源:彭博資訊,資料日期:2015
12 18 日)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6 頁,共 27
(2) 投資標的連結指數之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Tokyo Stock Exchange,
TSE)。
(3) 相對權重:100%
13. 投資標的每一單位價值:每一單位以紐幣 1 元計價。
調整連結投資標的條件
(1) 連結標的指數調整之條件及方法:若連結標的指數(i)並非由原指數編
製機構計算和公布,而係由計算代理機構接受之繼任編製機構計算和
公布;或(ii)由一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與連結標的指數相同或大致相同
之繼任指數所取代(由計算代理機構認定),則該由繼任編製機構所
計算和公布的指數或繼任指數仍應視為有效之連結標的指數。
若在最後一個觀察日當日或之前(i)指數編製機構對連結標的指數的計
算公式或計算方法做出實質性修改或在其他方面做出實質性調整(不
包括為維持連結標的指數,就成分股變更或資本化等其他例行事件而
對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所作出的調整)(簡稱「指數修訂」),或是
永久註銷連結標的指數且沒有繼任指數(簡稱「指數註銷」);或(ii)
指數編製機構不能夠計算和發布連結標的指數(簡稱「指數中斷」,
此與前述「指數修訂」及「指數註銷」均通稱為「指數調整事件」)
。發生「指數調整事件」時,計算代理機構應依以下所列,擇一方式
處理:
a. 根據之前所用的計算公式和計算方法決定連結標的指數水準,但僅
採用最接近「指數調整事件」發生時刻前,組成相關連結標的指數
的股票進行計算(唯不包括自該時起在交易所停止交易的股票)。
b. 以調整過後的指數或新指數(若有)替代原連結標的指數(i)計算代
理機構將酌情決定針對替代指數水準進行適當的調整,以反映原連
結標的指數截至指數替換前合理之報酬率;(ii)投資人將被告知調整
過後的指數或新指數相關事宜及替代指數水準調整方式(如適用)
(2) 連結標的指數更正之條件及方法:適用於指數編製機構對其已公布之
指數水準進行更正,而該更正在原公布日後兩個預定交易日內,且在
對應之配息日或到期付款日前至少兩個預定交易日公布者,計算代理
機構應盡快通知發行機構更正之指數水準。
若指數更正後,配息計算結果與原計算結果有異,計算代理機構將酌
情調整相關配息金額。為避免疑義,若指數編製機構未能更正指數水
準及/或未能於相關配息日或到期付款日前至少兩個預定交易日公布
更正之指數水準,發行機構或計算代理機構均不負責。
*請注意:連結標的指數調整及/或更正可能對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的投
資收益有影響,然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每年度配息率不會低
於每年最低保證配息率且到期返還投資人 100%之紐幣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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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額。
(二) 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計算公式之介紹
投資標的發行機構於觀察日計算每期應支付之投資收益,另於本境外結構型商品
到期時支付到期收益,即:
投資收益=配息金額
到期收益=投資金額
其中投資金額及配息金額計算方式如下:
投資金額:係指觀察日當日或本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日當日之投資標的單位數×1
(每元投資標的計價貨幣/單位)如要保人依第十六條申請部分提領
致其投資標的單位數減少者,投資金額按計算當時其保單帳戶內剩餘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準。
配息金額:就每單位商品,發行機構將於每年配息日支付依下列公式計算之紐幣
金額:第 j 年度配息金額=投資金額× j 年度配息率,j1,2,,7
其中,
1. j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j1,2,,7
2. 固定配息率(j)j1,2,,7)=3.50%
3. 浮動配息率(j)j1,2,,7)=0.1%
4. 指標變數(j)j1,2,,7)=
0,
(j)
(0)
(j)
,1
其他
臨界值
指數水準
指數水準
5. 指數水準(j)=第 j 個觀察日連結標的指數收盤水準
6. 指數水準(0)=期初觀察日連結標的指數收盤水準
7. 臨界值(j)j1,2,,7)=100%
8. 交易日:2016 03 08
9. 發行日:2016 03 11
10. 期初觀察日:2016 03 08
11. 日:第 j 個觀察日j1,2,,7如下表所列示若任一觀察日非預定交易
,則該觀察日順延至下一個預定交易日。若預定交易日為中斷日,處理辦法
請參閱下方【其他說明】之「中斷日之影響」。
j
觀察日
1
20170306
2
20180305
3
20190304
4
20200304
5
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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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
觀察日
6
20220304
7
20230306
12. 配息日前述第 j 個觀察日j1,2,,7)後 5 個營業日其中最後一個配息
日為到期日。
13. 到期日:第 7 個觀察日後第 5 個營業日,目前預計為 2023 03 13
*請注意:配息後本境外結構型商品提前贖回價格會相對降低。
【其他說明】
z 營業日:倫敦、威靈頓及奧克蘭及的銀行機構和金融市場正常營業之日(不含
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
z 預定交易日: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現皆為東京證券交易所)預定的進行正常
交易之日。
z 交易所:為連結標的指數涵蓋的股票上市或交易之主要交易所(現為東京證券
交易所)或其繼任之交易所(由計算代理機構確定)。
z 相關交易所為進行與連結標的指數相關之任何選擇權/期權與/或期貨合約交易
之主要交易所(現為東京證券交易所)或其繼任之交易所(由計算代理機構確
定)。
z 中斷日之影響:若任一觀察日是中斷日,則該觀察日順延至次一個非中斷日之
預定交易日,惟若該觀察日順延至第八個預定交易日仍是中斷日,則該第八個
預定交易日將被視為該觀察日,而計算代理機構將以連結標的指數組成股票在
該第八個預定交易日收盤時,在交易所交易或由交易所報價的股價,按照連結
標的指數於第一個中斷日發生前最後有效的計算方式與公式釐定連結標的指數
在該觀察日的水準。或若相關股票在第八個預定交易日仍發生中斷日,則計算
代理機構將本著誠信原則釐定該相關股票在第八個預定交易日收盤時間的水準
z 中斷日:指在任一預定交易日,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在其正常交易時段未能開
盤進行交易,或發生市場中斷事件。
z 市場中斷事件市場中斷事件指有以下任一情事之發生或存在(i)交易中斷(ii)
在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實際收盤時間前一小時期間發生交易所中斷(iii)提前
收盤。為判定市場中斷事件在任何時間是否存在,若任何時間連結標的指數涵
蓋之股票發生市場中斷事件,則該股票佔連結標的指數水準的百分比將經由比
較以下兩項來釐定:緊接在市場中斷事件發生前(a)該股票對指數水準的貢獻度
;及(b)指數整體水準。
z 交易中斷:任何由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或其他機構,對(i)在交易所對該連結標
的指數水準貢獻度 20%或以上的股票;或(ii)在相關交易所對與指數有關的期貨
或期權合約,實施暫停或限制交易的措施,不論價格波幅是否超越交易所或相
關交易所或其他機構所准許的限度。
z 交易所中斷:由計算代理機構決定任何中止或減損市場參與者得進行下述事項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19 頁,共 27
之能力之一般性事件(不包括提前收盤):(i)交易所就該連結標的指數水準貢
獻度達 20%或以上的股票進行交易或取得其市場價格;或(ii)於相關交易所就與
該指數有關的期貨或期權合約進行交易或取得其市場價格。
z 提前收盤:於任何交易所營業日,佔連結標的指數水準貢獻度 20%以上之股票
之任何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在預定收盤時間前收盤。除非該交易所或相關交易
所在(i)正規交易時段實際收盤時間及(ii)輸入於該交易所營業日評價時點執行之
指令至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系統的截止時間前至少提前一小時宣布提前收盤時
間。
z 交易所營業日:交易所及相關交易所在其正常交易時段進行交易之任何預定交
易日,儘管該交易所或相關交易所可能比預定收盤時間提前收盤,仍視為預定
交易日。
範例說明
(本範例所採用之資料僅供參考投資標的之過去績效及本範例並不代表其未
來之表現)
假設 2016 03 08 日為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期初觀察日,保單帳戶價值運
用起始日當日保單帳戶內之投資標的單位數為 30,000 單位,於本境外結構型
商品到期前要保人無辦理部分提領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固定配息率為 3.50%
連結指數於各觀察日之收盤價如下表假設並假設各時點給付時紐幣對新臺
幣匯率為 122,計算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如下:
j
觀察日
j 個觀察日
指數收盤水準
指數水準(j)
/指數水準(0)
是否大於或等於
臨界值 100%
指標
變數(j)
j 年度
配息率
0
2016 03 08
1,524.97 - - - -
1
2017 03 06
1,273.11 83.48%
0 3.50%
2
2018 03 05
1,235.52 81.02%
0 3.50%
3
2019 03 04
1,198.87 78.62%
0 3.50%
4
2020 03 04
1,150.46 75.44%
0 3.50%
5
2021 03 04
1,087.84 71.34%
0 3.50%
6
2022 03 04
1,095.77 71.86%
0 3.50%
7
2023 03 06
1,212.69 79.52%
0 3.50%
投資收益及到期收益計算過程如下:
1. 計算各年度配息率:
1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2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3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0 頁,共 27
4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5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6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7 年度配息率=固定配息率(j)+指標變數(j)×浮動配息率(j)
3.50%0×0.1%3.50%
2. 計算投資金額:
投資金額30,000 單位×1(紐幣 1 /單位)=紐幣 30,000
=新臺幣 660,000
3. 計算各年度投資收益:
1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1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2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2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3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3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4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4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5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5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6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6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7 年投資收益=投資金額× 7 年度配息率=紐幣 30,000 ×3.50%
=紐幣 1,050 元=新臺幣 23,100
4. 計算到期收益:
到期收益=投資金額=紐幣 30,000 元=新臺幣 660,000
二、 乙類型投資標的表
投資標的名稱
投資標的
計價幣別
投資標的
種類
是否有
單位淨值
是否配息 投資標的所屬公司名稱
紐幣貨幣帳戶 01 紐幣 貨幣帳戶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注意事項】
要保人於滿期日前任何時間辦理部分提領保單帳戶價值、減少基本保額、解約,或本
公司於滿期日前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完全殘廢保險金時本公司不保證給付之保單帳
戶價值大於所繳保險費。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1 頁,共 27
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當日及以後,保單帳戶價值均以新臺幣計價,要保人或受益
人須自行承擔任何辦理提領、減少基本保額、解約、保險金給付所產生投資標的貨幣
兌換新臺幣之匯兌風險。
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本境外結構型商品到期時應保證履行交付扣除扣繳稅款後的投資
金額及報酬的義務,因此保戶必須承擔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信用風險。
「固定配息率」以投資標的發行公司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公告之數值為準,本
公司將於保單帳戶價值運用起始日後以「申購確認書」通知要保人前開資訊及其購買
之投資標的單位數。保戶亦可透過本公司網頁(www.skl.com.tw)及免付費電話
0800-031-115 查詢相關資訊。
配息後,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會相對降低,但不影響到期收益給付金額。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若有配息金額或到期金額時,本公司將按保險單條款所載之計算公
式計算而得之金額給付予要保人,但若有稅捐時應先扣除之,相關租稅法令依當時最
新規定為準。
稅法相關規定之改變可能影響本險之投資報酬及給付金額,租稅法令若有修訂,以當
時法令規定為準。
相關課稅議題,悉依受領本險配息金額、到期金額或保單帳戶價值之要保人、受益人
或其他應得之人本國法規定辦理。
發行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時之處理方式:
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應保證履行交付配息金額及到期金額的義務,因此保戶必
須承擔本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不履行之信用風險。如發行機構無法依約定條件交
付配息金額及到期金額時,則本公司將立即通知要保人,並在獲得要保人授權下,協
助要保人處理後續求償事宜。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2 頁,共 27
附表三
保險成本表如下: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7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409 175 48 4,119 1,659
16 444 185 49 4,411 1,807
17 471 195 50 4,714 1,963
18 495 204 51 5,043 2,133
19 521 217 52 5,410 2,323
20 551 229 53 5,830 2,540
21 583 242 54 6,299 2,789
22 618 255 55 6,800 3,069
23 654 268 56 7,348 3,380
24 692 279 57 7,953 3,723
25 731 289 58 8,621 4,101
26 773 298 59 9,349 4,515
27 818 311 60 10,124 4,973
28 870 327 61 10,962 5,484
29 931 346 62 11,899 6,066
30 1,000 368 63 12,935 6,734
31 1,080 393 64 14,063 7,495
32 1,168 423 65 15,284 8,354
33 1,262 457 66 16,595 9,304
34 1,363 493 67 18,005 10,353
35 1,471 533 68 19,517 11,506
36 1,589 575 69 21,127 12,770
37 1,718 621 70 22,830 14,156
38 1,860 673 71 24,629 15,669
39 2,016 731 72 26,527 17,321
40 2,188 795 73 28,533 19,129
41 2,376 867 74 30,656 21,093
42 2,582 947 75 32,903 23,218
43 2,807 1,038 76 35,271 25,504
44 3,044 1,141 77 37,768 27,954
45 3,295 1,257 78 40,383 30,570
46 3,559 1,384 79 43,111 33,350
47 3,835 1,518 80 45,946 36,311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3 頁,共 27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8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479 204 48 4,848 1,974
16 519 216 49 5,189 2,147
17 552 229 50 5,553 2,337
18 582 242 51 5,956 2,548
19 614 255 52 6,415 2,786
20 648 269 53 6,921 3,054
21 685 282 54 7,457 3,353
22 724 297 55 8,042 3,683
23 766 310 56 8,691 4,050
24 811 323 57 9,412 4,459
25 858 336 58 10,206 4,912
26 910 349 59 11,064 5,414
27 966 366 60 11,977 5,974
28 1,031 386 61 12,969 6,601
29 1,105 409 62 14,074 7,313
30 1,190 435 63 15,286 8,123
31 1,284 466 64 16,602 9,038
32 1,386 503 65 18,014 10,054
33 1,497 543 66 19,526 11,177
34 1,617 587 67 21,143 12,415
35 1,746 633 68 22,869 13,776
36 1,889 683 69 24,696 15,267
37 2,045 739 70 26,622 16,894
38 2,215 802 71 28,651 18,667
39 2,401 873 72 30,787 20,591
40 2,605 952 73 33,040 22,680
41 2,829 1,038 74 35,412 24,937
42 3,074 1,136 75 37,904 27,363
43 3,335 1,247 76 40,515 29,959
44 3,612 1,372 77 43,237 32,721
45 3,903 1,510 78 46,065 35,650
46 4,208 1,657 79 48,992 38,752
47 4,522 1,812 80 52,003 42,018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4 頁,共 27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9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54 235 48 5,619 2,312
16 599 250 49 6,020 2,518
17 638 266 50 6,457 2,749
18 675 281 51 6,950 3,007
19 711 295 52 7,493 3,296
20 749 309 53 8,065 3,614
21 790 323 54 8,684 3,962
22 835 339 55 9,368 4,349
23 884 354 56 10,130 4,780
24 937 370 57 10,975 5,263
25 995 386 58 11,896 5,803
26 1,058 404 59 12,887 6,405
27 1,126 425 60 13,950 7,079
28 1,204 448 61 15,105 7,834
29 1,293 475 62 16,381 8,686
30 1,393 508 63 17,773 9,648
31 1,501 545 64 19,273 10,716
32 1,621 589 65 20,878 11,901
33 1,750 637 66 22,587 13,208
34 1,890 687 67 24,406 14,649
35 2,044 740 68 26,336 16,229
36 2,213 800 69 28,372 17,954
37 2,398 868 70 30,511 19,831
38 2,598 944 71 32,760 21,863
39 2,816 1,029 72 35,120 24,056
40 3,055 1,123 73 37,599 26,423
41 3,317 1,227 74 40,190 28,962
42 3,598 1,344 75 42,894 31,677
43 3,898 1,476 76 45,700 34,561
44 4,215 1,623 77 48,601 37,608
45 4,546 1,782 78 51,590 40,826
46 4,889 1,949 79 54,653 44,197
47 5,245 2,124 80 57,783 47,724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5 頁,共 27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33 269 48 6,441 2,681
16 684 288 49 6,914 2,927
17 730 305 50 7,440 3,204
18 771 320 51 8,017 3,514
19 812 334 52 8,624 3,852
20 854 349 53 9,277 4,219
21 901 365 54 9,993 4,622
22 952 382 55 10,788 5,072
23 1,010 400 56 11,672 5,577
24 1,073 420 57 12,641 6,146
25 1,142 441 58 13,692 6,784
26 1,217 463 59 14,829 7,499
27 1,298 487 60 16,050 8,299
28 1,391 514 61 17,371 9,192
29 1,495 548 62 18,821 10,193
30 1,609 586 63 20,392 11,305
31 1,734 631 64 22,076 12,540
32 1,871 681 65 23,869 13,904
33 2,021 736 66 25,770 15,409
34 2,186 794 67 27,782 17,063
35 2,367 857 68 29,908 18,870
36 2,564 928 69 32,142 20,836
37 2,778 1,009 70 34,484 22,963
38 3,010 1,099 71 36,939 25,251
39 3,262 1,199 72 39,504 27,708
40 3,539 1,310 73 42,178 30,342
41 3,837 1,433 74 44,957 33,152
42 4,156 1,572 75 47,830 36,133
43 4,496 1,726 76 50,785 39,278
44 4,852 1,894 77 53,817 42,587
45 5,222 2,072 78 56,910 46,043
46 5,605 2,260 79 60,056 49,640
47 6,009 2,460 80 63,245 53,359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6 頁,共 27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11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718 306 48 7,327 3,087
16 776 326 49 7,887 3,380
17 826 344 50 8,495 3,707
18 871 359 51 9,135 4,065
19 916 375 52 9,822 4,451
20 964 391 53 10,571 4,873
21 1,017 408 54 11,396 5,340
22 1,077 428 55 12,311 5,863
23 1,144 450 56 13,316 6,453
24 1,219 474 57 14,412 7,119
25 1,300 499 58 15,604 7,868
26 1,388 524 59 16,895 8,707
27 1,484 553 60 18,278 9,643
28 1,592 586 61 19,769 10,683
29 1,709 626 62 21,391 11,832
30 1,840 672 63 23,138 13,107
31 1,983 723 64 25,002 14,517
32 2,141 780 65 26,979 16,075
33 2,315 842 66 29,063 17,789
34 2,506 909 67 31,260 19,663
35 2,715 984 68 33,572 21,703
36 2,941 1,068 69 35,994 23,909
37 3,187 1,163 70 38,526 26,282
38 3,453 1,268 71 41,167 28,822
39 3,743 1,385 72 43,908 31,532
40 4,056 1,515 73 46,749 34,421
41 4,391 1,660 74 49,672 37,480
42 4,750 1,820 75 52,670 40,702
43 5,128 1,995 76 55,730 44,085
44 5,522 2,181 77 58,839 47,606
45 5,932 2,380 78 61,986 51,259
46 6,362 2,593 79 65,161 55,016
47 6,824 2,827 80 68,362 58,871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_保單契約條款 第 27 頁,共 27
附表四
年齡
實際年齡滿 15 足歲~
保險年齡 40
保險年齡 41 ~
保險年齡 70
保險年齡 71
以上
最低門檻比率
130% 115% 101%
附表五
項別
完 全 殘 廢 程 度
雙目均失明者。(註 1
兩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兩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上肢腕關節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一目失明及一上肢腕關節缺失者或一目失明及一下肢足踝關節缺失者。
永久喪失咀嚼(註 2)或言語(註 3)之機能者。
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者。(註 4
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遺存極度障害或胸、腹部臟器機能遺存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
何工作,經常需醫療護理或專人周密照護者。(註 5
註:
1. 失明的認定
(1) 視力的測定,依據萬國式視力表,兩眼個別依矯正視力測定之。
(2) 失明係指視力永久在萬國式視力表零點零二以下而言。
(3) 以自傷害之日起經過六個月的治療為判定原則,但眼球摘出等明顯無法復原之情況,不
在此限。
2. 喪失咀嚼之機能係指因器質障害或機能障害,以致不能作咀嚼運動,除流質食物外,不能
攝取者。
3. 喪失言語之機能係指後列構成語言之口唇音、齒舌音、口蓋音、喉頭音等之四種語音機能
中,有三種以上不能構音者。
4. 所謂機能永久完全喪失係指經六個月以後其機能仍完全喪失者。
5. 因重度神經障害,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全須他人扶助者。
上述「為維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動」係指食物攝取、大小便始末、穿脫衣服、起居、步
行、入浴等。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相關費用表
保險公司收取之相關費用一覽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一、 保費費用 於繳交保險費時,扣除保險費之 5%作為保費費用。
二、 保險相關費用
1. 保險成本
於本契約生效日自保險費一次扣除保險成本如保險單條款
附表三。
2. 管理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三、 投資相關費用
1.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投資標的管理(經理)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3. 投資標的保管費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4.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5. 投資標的轉換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6. 其他費用
甲類型投資標的通路服務費每年收取費率範圍不超過受理
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0.5%,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超
過受理投資該商品總金額之 5%(本期投資標的為七年期境
外結構型商品故全部年限收取之費率合計不超過受理投資
該商品總金額之 3.5%)。本項費用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
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四、 解約及部分提領費用
1. 解約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2. 部分提領費用
同一保單年度得免費部分提領五次超過五次時每次收取
新臺幣五百元之部分提領費用。
五、 其他費用 本公司未另外收取。
註:本公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調整本契約相關費用,並於三個月前通知要保人,若屬對要保人有利之費用
調降,則不在此限。
投資機構收取之相關費用收取表
費 用 項 目 收 取 標 準
投資標的申購手續費 由本公司支付。
投資標的保管費及
管理(經理)費
甲類型 無。
乙類型
一、 有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依投資標的之最新公開說明書
/投資人須知所載,由投資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
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若變更保管費及
管理(經理)費時將公告於本公司網站若屬對要保
人有利之費用調降,則不在此限。(註)
二、 無單位淨值之投資標的:無。
投資標的贖回費用 由本公司支付。
其他費用
投資標的所包含之其他法定費用及管理營運費用等相關費用由投資
標的所屬公司於計算投資標的單位淨值時已先扣除,不另外收取。
:上述費用得至基金資訊觀測站http://www.fundclear.com.tw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網站查詢惟各投資標
的所屬公司就上述費用保有變更之權利,其實際費用之約定及其收取情形以最新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投資
人須知所載或投資標的所屬公司通知者為準。
新光人壽興萬利投資連結型保險保險成本表
保險成本表如下: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7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409 175 48 4,119 1,659
16 444 185 49 4,411 1,807
17 471 195 50 4,714 1,963
18 495 204 51 5,043 2,133
19 521 217 52 5,410 2,323
20 551 229 53 5,830 2,540
21 583 242 54 6,299 2,789
22 618 255 55 6,800 3,069
23 654 268 56 7,348 3,380
24 692 279 57 7,953 3,723
25 731 289 58 8,621 4,101
26 773 298 59 9,349 4,515
27 818 311 60 10,124 4,973
28 870 327 61 10,962 5,484
29 931 346 62 11,899 6,066
30 1,000 368 63 12,935 6,734
31 1,080 393 64 14,063 7,495
32 1,168 423 65 15,284 8,354
33 1,262 457 66 16,595 9,304
34 1,363 493 67 18,005 10,353
35 1,471 533 68 19,517 11,506
36 1,589 575 69 21,127 12,770
37 1,718 621 70 22,830 14,156
38 1,860 673 71 24,629 15,669
39 2,016 731 72 26,527 17,321
40 2,188 795 73 28,533 19,129
41 2,376 867 74 30,656 21,093
42 2,582 947 75 32,903 23,218
43 2,807 1,038 76 35,271 25,504
44 3,044 1,141 77 37,768 27,954
45 3,295 1,257 78 40,383 30,570
46 3,559 1,384 79 43,111 33,350
47 3,835 1,518 80 45,946 36,311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8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479 204 48 4,848 1,974
16 519 216 49 5,189 2,147
17 552 229 50 5,553 2,337
18 582 242 51 5,956 2,548
19 614 255 52 6,415 2,786
20 648 269 53 6,921 3,054
21 685 282 54 7,457 3,353
22 724 297 55 8,042 3,683
23 766 310 56 8,691 4,050
24 811 323 57 9,412 4,459
25 858 336 58 10,206 4,912
26 910 349 59 11,064 5,414
27 966 366 60 11,977 5,974
28 1,031 386 61 12,969 6,601
29 1,105 409 62 14,074 7,313
30 1,190 435 63 15,286 8,123
31 1,284 466 64 16,602 9,038
32 1,386 503 65 18,014 10,054
33 1,497 543 66 19,526 11,177
34 1,617 587 67 21,143 12,415
35 1,746 633 68 22,869 13,776
36 1,889 683 69 24,696 15,267
37 2,045 739 70 26,622 16,894
38 2,215 802 71 28,651 18,667
39 2,401 873 72 30,787 20,591
40 2,605 952 73 33,040 22,680
41 2,829 1,038 74 35,412 24,937
42 3,074 1,136 75 37,904 27,363
43 3,335 1,247 76 40,515 29,959
44 3,612 1,372 77 43,237 32,721
45 3,903 1,510 78 46,065 35,650
46 4,208 1,657 79 48,992 38,752
47 4,522 1,812 80 52,003 42,018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9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554 235 48 5,619 2,312
16 599 250 49 6,020 2,518
17 638 266 50 6,457 2,749
18 675 281 51 6,950 3,007
19 711 295 52 7,493 3,296
20 749 309 53 8,065 3,614
21 790 323 54 8,684 3,962
22 835 339 55 9,368 4,349
23 884 354 56 10,130 4,780
24 937 370 57 10,975 5,263
25 995 386 58 11,896 5,803
26 1,058 404 59 12,887 6,405
27 1,126 425 60 13,950 7,079
28 1,204 448 61 15,105 7,834
29 1,293 475 62 16,381 8,686
30 1,393 508 63 17,773 9,648
31 1,501 545 64 19,273 10,716
32 1,621 589 65 20,878 11,901
33 1,750 637 66 22,587 13,208
34 1,890 687 67 24,406 14,649
35 2,044 740 68 26,336 16,229
36 2,213 800 69 28,372 17,954
37 2,398 868 70 30,511 19,831
38 2,598 944 71 32,760 21,863
39 2,816 1,029 72 35,120 24,056
40 3,055 1,123 73 37,599 26,423
41 3,317 1,227 74 40,190 28,962
42 3,598 1,344 75 42,894 31,677
43 3,898 1,476 76 45,700 34,561
44 4,215 1,623 77 48,601 37,608
45 4,546 1,782 78 51,590 40,826
46 4,889 1,949 79 54,653 44,197
47 5,245 2,124 80 57,783 47,724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10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633 269 48 6,441 2,681
16 684 288 49 6,914 2,927
17 730 305 50 7,440 3,204
18 771 320 51 8,017 3,514
19 812 334 52 8,624 3,852
20 854 349 53 9,277 4,219
21 901 365 54 9,993 4,622
22 952 382 55 10,788 5,072
23 1,010 400 56 11,672 5,577
24 1,073 420 57 12,641 6,146
25 1,142 441 58 13,692 6,784
26 1,217 463 59 14,829 7,499
27 1,298 487 60 16,050 8,299
28 1,391 514 61 17,371 9,192
29 1,495 548 62 18,821 10,193
30 1,609 586 63 20,392 11,305
31 1,734 631 64 22,076 12,540
32 1,871 681 65 23,869 13,904
33 2,021 736 66 25,770 15,409
34 2,186 794 67 27,782 17,063
35 2,367 857 68 29,908 18,870
36 2,564 928 69 32,142 20,836
37 2,778 1,009 70 34,484 22,963
38 3,010 1,099 71 36,939 25,251
39 3,262 1,199 72 39,504 27,708
40 3,539 1,310 73 42,178 30,342
41 3,837 1,433 74 44,957 33,152
42 4,156 1,572 75 47,830 36,133
43 4,496 1,726 76 50,785 39,278
44 4,852 1,894 77 53,817 42,587
45 5,222 2,072 78 56,910 46,043
46 5,605 2,260 79 60,056 49,640
47 6,009 2,460 80 63,245 53,359
每十萬元淨危險保額之保險成本表 單位新臺幣元
11 年期
年齡 男性 女性 年齡 男性 女性
15 718 306 48 7,327 3,087
16 776 326 49 7,887 3,380
17 826 344 50 8,495 3,707
18 871 359 51 9,135 4,065
19 916 375 52 9,822 4,451
20 964 391 53 10,571 4,873
21 1,017 408 54 11,396 5,340
22 1,077 428 55 12,311 5,863
23 1,144 450 56 13,316 6,453
24 1,219 474 57 14,412 7,119
25 1,300 499 58 15,604 7,868
26 1,388 524 59 16,895 8,707
27 1,484 553 60 18,278 9,643
28 1,592 586 61 19,769 10,683
29 1,709 626 62 21,391 11,832
30 1,840 672 63 23,138 13,107
31 1,983 723 64 25,002 14,517
32 2,141 780 65 26,979 16,075
33 2,315 842 66 29,063 17,789
34 2,506 909 67 31,260 19,663
35 2,715 984 68 33,572 21,703
36 2,941 1,068 69 35,994 23,909
37 3,187 1,163 70 38,526 26,282
38 3,453 1,268 71 41,167 28,822
39 3,743 1,385 72 43,908 31,532
40 4,056 1,515 73 46,749 34,421
41 4,391 1,660 74 49,672 37,480
42 4,750 1,820 75 52,670 40,702
43 5,128 1,995 76 55,730 44,085
44 5,522 2,181 77 58,839 47,606
45 5,932 2,380 78 61,986 51,259
46 6,362 2,593 79 65,161 55,016
47 6,824 2,827 80 68,362 58,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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