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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版)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

這是附約保險
這張保險不能單獨購買,你必須搭配一張主約保險才可以購買。
這是定期險
通常繳費期間等於保障期間,假設選擇20年期,代表繳費20年保障20年,每年保費都不會變,20年到了就沒有保障;有些會保障到固定年齡,如繳費10年保障到65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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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公司」)
訂約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公司免費申訴電話0800-031-115
傳真:(02)2370-3855
電子信箱(E-mail)skl080@skl.com.tw
107.05.31 新壽商開字第 1070000095 號函備查
第一條:附加條款的訂定及構成
本「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以下簡稱本附加條款)經要保人申請、繳納
保險費,並經本公司同意後,可附加於下列商品(以下簡稱主契約)
保險商品名稱
新光人壽 i-can 傷害保險
本附加條款之有效期間與主契約同。
本附加條款未約定事項,準用主契約保險單條款之約定。
第二條: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加條款有效期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需接受診
時,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條款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第三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
起一百八十日以經登記合格的醫院或診所治療者本公司就其實際醫療費用超過全民
康保險給付部分給付傷害醫療保險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
日繼續治療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治療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前項同一次傷害的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保險單所記載的每次實支實付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
本附加條款被保險人不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接受治療或前往不具有全民健康保險
之醫院接受治療致各項醫療費用未經全民健康保險給公司依被保險人實際支付之各
項費用之 65%給付,惟仍以上述傷害醫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第四條:傷害醫療保險金的申領
受益人申領傷害醫療保險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保險金申請書。
二、保險單或其謄本。
三、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但必要時本公司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為醫師時,不得為被保險人出具醫療診斷書或住院證明。
四、醫療費用收據及醫療費用明細。
五、受益人之身分證明。
第五條:傷害醫療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
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1頁之1)
新光人壽網路投保傷害醫療保險附加條款費率表
( 商品代碼:20551 版數:1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保險金額:2 萬元
單位:新臺幣元
投保年齡
20 足歲~55 (保險年齡)
職業類別
總保險費
第一類~第二類
533
第三類~第四類
910
註:年齡計算時,超過六個月者,以一歲論。
短期費率表
年繳短期費率:
1. 一個月以上短期費率:
月數
1
2
3
5
6
7
8
9
10
11
12
對年繳
保費比
15
25
35
55
65
75
80
85
90
95
100
2. 未滿 1 個月短期費率:
日數
1
2
3
4
5
6
7
8
9
10
對年繳
保費比
5.00%
5.34%
5.69%
6.03%
6.38%
6.72%
7.07%
7.41%
7.76%
8.10%
日數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對年繳
保費比
8.45%
8.79%
9.14%
9.48%
9.83%
10.17%
10.52%
10.86%
11.21%
11.55%
日數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對年繳
保費比
11.90%
12.24%
12.59%
12.93%
13.28%
13.62%
13.97%
14.31%
14.66%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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